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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建设宜居乡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 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合法合规, 尊重民意,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平安环保, 表达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 上,因势利导,鼓励村民集体建房。第四条 本实施细
2、那么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 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村村民超出宅基地范 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二)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员。(三)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 建造住房(含原址翻建、改扩建、新建等)的活动。(四)集体建房,是指村级组织(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 料后应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 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3、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 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另计); 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 项规划。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 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具体按照以下程 序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 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2 .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由镇汇总后上报县自
4、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 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3 .涉及削坡建房的,镇人民政府应领先进行风险评估,通 过评估后再审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 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和镇政府 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 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10 申请。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 府
5、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 并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拟建住房的平 面位置和规划设计层数、高度、风貌等。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内容和施 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申请竣工验 收。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所在村及相关人员到 现场进行勘查(包括:所建住宅是否按审批的用地位置、用地 面积、四至情况、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观、间距等内容 进行建设,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划许可、用地 要求和质量要求等),2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果。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出
6、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房竣工验收表,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 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十八条 村民应当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 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 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 划许可证失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11第二十九条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 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免
7、费 使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风貌 导那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落实向村民推荐通用图集的实 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单。第三十条 村民建房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建 筑配件、设备,在施工中要采取平安措施。第三十一条 村民应当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并约定 质量和平安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镇级组织做好村民建房实施 质量和平安监督。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平安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 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平安管理机构实施。第四章集体建房第三十二条 县人
8、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 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级组织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实施集体建房。第三十三条村级组织为集体建房的建设主体,并负责集 体建房的资金筹措、方案设计、住房分配方案制定、土地整理(含拆迁)、原宅基地退出(收回)、基础设施配套、建成后 的小区管理等。12第三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一)未分配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 策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与村集体协商一致,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及其房屋所有权证,凭宅基地“以地换 房”的村民;(三)原住房不符合规划或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
9、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安置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集体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 求;(二)以城市居住区规范要求进行高起点设计,为多层或 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应按实际需要建设多种户型,以满足不同 村民家庭的住房需求;(三)建房规模以“户”的实际需求为基准,可按不高于 实际需求上浮20%进行建设和预留。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房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一)编制方案。编制集体建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成 本核算、房屋分配、建设计划等内容),方案需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涉及林地的),选址需 避让自然保护地,
10、并予以公示和征求意见。(二)方案表决。建房方案须经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三)结果公示。表决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公示,公13 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镇级审核。经表决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 核。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把关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涉及林地的),是否 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及公示程序、房屋分配对象是否 适格等,审核通过后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组织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 过的,准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
11、准手续。(六)工程报建。方案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以村级组 织为主体申请办理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集体建房工程免收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五章确权发证第三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 房村民可以凭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及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经合法批准的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 设的村民公寓或者住宅小区,经首次登记后,确权登记给符合 住房分配条件的村民,给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六章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权流转第三十八条 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保存其原来合法取得
12、的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允许转让给14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第三十九条 转让、赠与、互换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三)转让人转让、赠与宅基地后,能够保障基本居住需 要的;(四)受让人、受赠人、互换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转让行为的,受让人须符合本 细那么第二十条宅基地申请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13、 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一)申请。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 同时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后,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村民 委员会审核;(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报送镇人民政府审 批;(三)审批。镇人民政府派员调查,符合条件的,采取集 中审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四)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五)转移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 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四H一条 县、镇和村级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15
14、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 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 施工、违法占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早查处。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 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第四十四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的规定,由 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 地处理。异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 和施工平安承当相应法律责任。16第四十五条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的主体和参与村民住房建村民住房建设的工
16、程质量和施工平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 以处分。Ui十六条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i十七条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转让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各镇依照本细那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指引,村要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农(林)场参照镇执行, 涉农社区参照行政村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自日
17、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那么从其规定。17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户主姓名性别所属村(社)身份证号码现在住址联系 年龄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成 员情况姓名性别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有住 宅情况现有住宅 (一)宅基地面积2 m权属证书号建筑面积2 m现有住宅 (二)宅基地面积2 m权属证书号建筑面积2 m拟申请宅基地情况类型异址新建()现住房改扩建()原住房翻建()补办用地手续()地类集体建设 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其他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宅基地 面积/ni?总建筑面 积建筑层数/ 层建筑高度/米土地 坐落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L是(),2.否()18申
18、请理由申请人:年 月日所在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村民委员会意 见村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备注:申请农村集体建房的申请人填写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将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 建设方案等一并作为附件提交(下同)。19 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 利用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村级 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二)依法办理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批或者审核
19、手续, 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三)负责审批村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工程放线验线和 规划条件核实;(四)对村民建房平安质量进行现场指导、检查和监督;(五)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六)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 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加快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 设,实现数字化管理;(七)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 工作;(八)对村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 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九)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20、他职责。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 理制度,将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 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劝阻违附件2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使用承诺书因(1.原址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异址新建住房;3.原址 改、扩、翻建住房;4.其它)需要,本人 申请在镇_(场)村 经济联合(合作)社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真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 面积开工建设;3 .新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6个月内自行撤除旧 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还给原集体
21、经济组织使用。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当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 月 日说明:承诺条款3按实际情况增删。 20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表申请人户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21现在住址拟批准 宅基地 情况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类 别建设用地旧宅基地未利用地耕地(水田)林地菜园 地其它用地类 型异址新建现住房改扩建原住房翻建补办用地手续宅基地 面积 /m2总建筑面 积/痛建筑 层数/ 层建筑高 度/米土地坐落镇(场)农业 管理部门 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镇(场)人民 政府审核批准 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 22 宅基地坐落平 面位置图比例尺1:调查绘图人
22、:年 月日备注 23 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 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 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备注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青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备注农宅字 号 24 附图:农宅字 号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备注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
23、久性参照物的具 体距离。填写说明:1 .编号规那么: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 mca. gov. cn)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 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 放序号。2 .批准书有效期: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25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 期: 26 遵守事项建设单
24、位(个人)建设工程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本证是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在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1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2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3 .镇人民政府及县职能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4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放样申请书镇(场)人民政府:本人系 村村民,身份证号:,申请办理位于 的宅基地建房于年月一日已批准,揭阳市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
25、建设批 准书农宅字: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号。 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现我申请镇(场)人民政府给予放 样服务,拟于年月日正式开工建设,请予以支持、批 准。申请人:年 月曰村委会意见:村民委员会(盖章)年 月日 28 附件7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所建地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2 m实用宅基地面积2 m批准总建筑面积2 m实际总建筑面积2D1批建层数/高度层/ 米竣工层数/高度层/ 米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验收单位意见村民委员会:(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意见:(盖
26、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年 月日镇(场) 人民政 府验收 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备注 29 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 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 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宅基地 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 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
27、关手续,依法办理宅 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的 管理,引导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的提升。开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 广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执法、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实施本细那么。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 实行一站式办理审批或审核事项。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 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民集体建房,提高农村 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第十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等有关
28、部门和村级组织应当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识。农户申请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施工放样申请I1验收申请II资料归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使用承诺书(附件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1.组级集体经济 组织或村民小组 审查,提出意见 2.村民委员会审 核,在农村宅基 地和住房建设( 规划许可)申请 表(附件1)签 署意见农业农 村、规 划建设 职能部 门审核 审查不涉及农用地审批 的,直接在农村宅 地和住房建设审批 表(附件3)签署意
29、见,出具农村宅基地 地批准书(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农户放样申请1 .可申请免费放样 服务.填写农村宅基地 和住房建设放样申 请书(附件6)平安施工竣工验收确权发证审批阶段 30 报县农业农村局、县 自然资源局、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按照选定的农 房建设样式图 集平安施工.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中 请竣工验收1 .职能部门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2 .符合要求,在农村宅基 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 (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向县不动产 登记机构申 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核 发不动产权 利证书退还原宅基地如符合建新拆旧,那么按承诺书时间 规定退还宅基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批后管理阶段登记
30、阶段31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十一条县、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开展需求,可在国土 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成片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用于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 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 可以暂时不确定具体位置和用地性质。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划 定不超过现状建设用地规模20%的有条件建设区(不得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村庄未来开展的备用地,并 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统筹衔接。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申请用地 规模;县人民政府加强新增用地指标保障。第十二条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完善国土 空间规划
31、、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 民意愿,表达地域、乡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合 理调整农村住房用地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应当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应统筹兼顾当地经济社会现状和开展 需要,坚持简明扼要、规范严谨的原那么,以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要求和村庄整治为重点,落实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 容。村庄规划应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 使用标准等情况,划定村庄规划区和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用 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尊重村民意愿,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 宅,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并表达乡土
32、特色风貌。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规划和建设农房。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 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 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民建房应统一规划、统一管控,原那么上建筑总层数不超 过6层,高度不超过27米。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村民 建房,经过审批,可以在原址新建、改扩建或者重建。第十五条 村民经批准易地建房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 个月内将原宅基地退还原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六条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镇依据村庄规划
33、审批村民住房申请,依法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鼓励建设联排式住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那么上采取集体建房方式建 设住房,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满足人多地少地区的村 民居住需求,一般不再安排独户分散的宅基地,根据土地和规 划情况,可以建设住宅小区,也可单栋建设。存量住房允许按 照宅基地建房标准及村规民约进行原址翻建或者改建。第十七条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 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涉及林地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 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高 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河道行洪区 等危险区域选址建房,避开
34、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平安保 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列入省级以 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 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范围建房。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乡村农房风貌 外观设计样式,供农村建房参照执行。镇应当根据本地乡村风 貌导那么,结合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将风貌 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农村住房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抗风和结构平安的要求, 建筑设计要符合适用、平安、经济、协调、美观原那么,外立面 装饰材料和色彩选择符合村庄规划风貌要求,鼓励表达地方建 筑风貌和特色,防止采取简单照
35、搬外地建筑风格等做法。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村 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按规定程序申报,计划指标实 行单列安排。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情 况,结合各镇提出的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等因素, 合理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 当年保障缺乏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各类土地资源要 素,合理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林地的,需依法办理征 占用林地手续。第三章村民建房第二十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宅
36、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 度,按照村民申请、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公开的程序确定符合 资格的申请人,并纳入资格名录库,实行一年一次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 录库应当定期上报镇备案。(一)“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 为“一户”:1 .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 .有兄弟姐妹的,提倡其中一人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 弟姐妹到达成年确有分户需要的,可申请分户;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 独立户;4 .离异后无房一方或者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 户;.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二)“一宅
37、”的认定。由村民向村级组织申报,经村级 组织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审核确 认。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那么,以“一户”为单 位认定规那么,不以公安机关的登记户籍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 前置条件。(三)其他情形。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 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在 符合村庄整体风貌及村规民约,且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 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四)严格实行“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 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
38、建房;不 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 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 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一)符合“一户”认定情形条件的户;(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 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及 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情形。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或者认购村民公寓式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具备
39、认定为户 的条件;(二)分户前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分户时可以通过合理 调剂满足建房用地需求;(三)农户已取得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四)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村庄 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五)申请撤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签订退回原有 宅基地协议;(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七)农户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他人,或者将 宅基地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为经营场所等 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八)农户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 已得到住宅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九)农户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十)
4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情形。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 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第二十三条 村民申请用地建房,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村级 组织提出申请:(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三)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易 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交同意退出原宅基地承诺书。分户居住或 者其它不需撤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情形除外。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格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规范制定格式。 各镇(场) 可按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应当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 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村民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 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 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