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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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市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X X市中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 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x X市辖区内单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小水 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生态流量定义】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工程下游河段 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第四条【总体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原则, 督促中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五条【分工原则】按照“市级监督、县级组织、企业落实、部门联动”的 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为中小水电站生态设施改造及监测的责任主体,制定工作 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好县级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及 各乡镇(街道办)等职能部门,督促电站按要求开展生态流量设施建设(改造)、监测设备安装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发展改革、生态 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水务部门职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单站装机容量 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安装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安装、 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

3、平台正常运转。建立监管平台,对生 态下泄流量实施监管,定期向发改、生态环境、工信部门通报监控情况;组织确 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单站装机容 量5万千瓦及其以上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泄放在线监控装置会同相关部门对其 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监控设施接入监控平台正常运转,对生态下泄流 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会同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情况,实 施年度考核。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确认生态下泄流量合格 情况,配合对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考核。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职责】市级工业和信

4、息化、供电部门配合 市发展改革、水务部门确定纳入年度考核的水电站名单,采取电量调度、上网计 划调整等措施,落实生态流量泄放。第十条【水电站业主义务】水电站业主应落实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核定的生态 下泄流量,安装泄放口流量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 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 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建立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 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情况,并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生态流量核定及管理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 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

5、核定。第十二条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 )、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SL613-2013 )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第十三条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 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或批准的水电站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等 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第十二条推荐的技术规范、结 合下游河道生态需水情况进行核定。第十四条因生态

6、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 态流量核定值时,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设计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满 足泄放核定生态流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 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第十六条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测设备宜安装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附近,能 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全过程。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水文 测报、监控数据传输等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

7、 其数据采集装置应当具备断点续传、远程管理、在线修改采集参数、在线升级等 功能。第十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权限内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运行 管理,并及时将管理工作信息上传至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且记录不得删除。第十八条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平台实时传输监测 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须定期拷贝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的图像、视频应按要求叠加电站统计代码、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 实时泄放生态流量值、采样时间等信息。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或3个月以上视频监控,以 备核查。第十九

8、条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泄放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加强生态 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故 意损坏或蓄意破坏。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 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生态流量正常泄放,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属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第二十条季节性发电的水电站,水电站业主应在停止发电前向属地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备。在报备期间,水电站业主应每月一次提供上网电量读数 图片等材料作为停止发电证明材料。停止发电期间,将不再进行生态流量泄放考 核。第二十一条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防洪、抗旱、应急调

9、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分 时段泄放。(二)当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 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 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水电站,应当统筹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科 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若部分时段生态流量泄放达不到核定值要求,应单独提供 情况说明材料,重点说明电站承担综合利用功能期间的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及管理 措施。第二十二条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生态流量 泄放时,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下泄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属地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备后实施。第

10、二十三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水电站 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泄放过程、数据上传等情况开展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第四章考核第二十四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 信息化和供电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等收集、汇总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数据 信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生态流量泄放合格情况进行年度考 核。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 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及时上传生态下泄流 量监测监控数据的水电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水电站限期整改。在 完成整改后5个工

11、作日内,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或录入本级监管平台,及 时更新整改完成情况,形成闭环管理。(-)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的, 须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故障发生时间、预计修复时限,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设备修复。(二温测数据及图像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视频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三)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需符合相关规程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辖区内水电站生态下 泄流量监测信息和考核情况指导督促生态下泄流量考核不合格的水电站限期整 改。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流量泄放可不纳入考核,但水电站业主 应当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12、。(-)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该电站泄放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 流量泄放的。(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灌溉等需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 暂停或减量泄放生态流量的。(三)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无法执行泄放生态流量相关要 求,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明确意见的。(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水电站无法泄放生态流量的。达到以上情形恢复时限后,水电站仍无法上传数据且无充足理由的,原则上 按不合格处理。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 泄放的执行情况。(-)检查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总体达标情况。(二)检查监测通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三)

13、检查生态下泄流量考核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年度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下泄流量问题整改 销号情况,纳入当年市级对县级河(湖)长制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日常检 查或抽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单位或个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 题及时进行核实,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职责职权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进行处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泄放核定值要

14、求,或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 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且未按整改 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三)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连续2个月不合格的,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生态 流量泄放不合格的。(四)生态下泄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七)拒不配合整改的。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举报水电生态流量泄 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三十三条对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如管理部门故意 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将向属地政府通报,并追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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