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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的意见、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
2、审一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 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 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第四章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 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 违纪行为;3、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 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 俭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第五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 作部(处)部署,各学院组织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1、学院须成立院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学院的国家奖学金
4、和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工作,向全体学生公布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 需要班级提供民主推荐意见。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公示制。各 学院要将评选结果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 作日。4、公示无异议,各学院将评审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进行汇总审核,并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 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后报送和财政厅。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 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 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 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均能发 放给品学兼优的学生。第十二条加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 理,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工 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