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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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 生基金”)管理,明确部门责任,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卫生 基金的安全,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卫 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 助性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提高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 助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减轻贫困患 者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 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切实避免因经济原因 导致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病得不到及时合理治疗。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

2、原则,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 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 透明、安全规范。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四条县财政、卫计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资金来 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捐赠资金。(三)对口支援资金。(四)慈善救助基金等社会爱心捐赠资金。(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第五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 见相关规定,县卫计部门可以开展卫生基金保值增值,与 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期限结构。资金规模达到300

3、万元。第三章救助范围第六条 卫生基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和 “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卫生扶 贫救助上,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仍然严重的贫困患者。第八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500-5000元之间。具 体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 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 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 患者,应报

4、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第九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 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病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 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第十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 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 一大病保险一倾斜支付一医疗救助一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 报销救助。(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城乡 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 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在按各统筹地区城 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

5、范围内住院 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 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 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 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者重大、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 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 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各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出院时只需 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 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 时间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6、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 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 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 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确保不因病返贫。第四章 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一村级初审一乡镇复 审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一公示一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 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 渠道解决后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外的资金申 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村领取卫生扶

7、贫救助 申请表,并在每月10号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 书面救助申请。(二)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救助对象提交的 卫生扶贫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等)如实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重点核实患者 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乡镇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意见及申请救助 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县卫计部门审定:县卫计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 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四)公示:县卫计部门将审定的救助基金情况进行公 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 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第十二条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 对确

8、实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 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三条卫生基金由县卫计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 其他账户混用。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 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计部门作为卫生 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 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行为监管职责;县人社 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第十五条县卫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正确 管理和使用资金,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自觉接受 财政、审计、纪监

9、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 均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 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 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 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 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第十七条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救助基金等行为, 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 有效,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相关 部门负责解释,同时加强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 宣传,切实宣传到各个贫困村和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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