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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开展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开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 化、集群化开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 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规划,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 区划范围内,以新开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 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 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 升产
2、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开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 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 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 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 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
3、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 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 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开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 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 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 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推进
4、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 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 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 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 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 造体系。(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 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 易投资合
5、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 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 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开展,制定 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开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第七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开展规划和专项扶持 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 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工程的支持力 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营商环
6、境。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 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 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开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 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 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十二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
7、 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 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 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 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 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开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开展规划执行情况、
8、目标进展、 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 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 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开展评估报告。第十七条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 认定:(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 的;(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 更新报备的;(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 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 问题的行为。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