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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 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对接受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 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 细那么执行。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
2、参照此细那么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 行处分,应当具备以下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 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 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 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 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五)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 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
3、给予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理赔损 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理赔损失外,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 处分;(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予记 过处分。第十六条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 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成立、加入以及介绍、强迫他人加入非法团体或 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 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二)在校园内组织筹划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观察处分;(三)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10 -(四)在学
4、校遇重大事项采取紧急预案期间,违反学校 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五)参与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 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进行各 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商业性宣传品,经 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A)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 运、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九)在校内公共场所擅自组织进行文体活动,扰乱正 常校园秩序,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十)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类违
5、纪事件进行调查,或 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一)转借、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学生证 件,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观察处分;(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11 - 良俗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发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参与赌 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二)制作、传播、组织观看色情淫秽物品的,给予留 校观察处分;(三)有不道德的偷窥、偷拍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
6、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进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影响 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五)破坏公共卫生,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不报告,造成不 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七)对吸毒者,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分结果,给 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 及经济责任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 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 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处
7、分;-12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 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 分;(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 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 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 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者住宿在他人寝室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出租寝室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寝室经
8、教育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四)在公寓起哄、摔砸物品或者煽动滋事的,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五)在公寓内擅自改动原有供电线路、私拉电线、存 放和使用各类违禁电器,违反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 安全管理相关条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七)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学生公寓外-13 - 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A)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的,给 予记过处分,私自变更走读居住地点不向学校通报的,给予 警告处分;(九)在公寓内饲养动物,在楼道、走廊、应急通道等 公共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9、处 分。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但尚缺乏以追究法律 责任的,除理赔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因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 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二)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 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四)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 动中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五)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六)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给予 严重
10、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研究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14 -予处分(处理):(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 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伪造、涂改成绩单等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 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 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 以处分:L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2 .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41-60 学时
11、的,给予记过处分;4 .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 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四)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 处分:1.1- 3天给予警告处分;1.4- 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7-9天给予记过处分;4. 10-13天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 15 一理。(五)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大学 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1 .在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 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2,在非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
12、对违纪、作弊者的 行为认定参照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违纪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严重作弊的, 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本细那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那么(XX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细那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16 -以下处分:(一)警告;(-)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缺乏以受到上述处分 的,学校有权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向 受害方进行经济理赔等。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 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
13、观察,一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 没有再次违纪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 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留校观察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 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 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 期限;受到留校观察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观察期间再 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 延长处分期的决定,那么该处分视为自动解除。第五条 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 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
14、院召开党政联席会 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 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 生处审核。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 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 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 径和期限;处分日期。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或因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 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 工作处。留校观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 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
15、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 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 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或者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 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2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 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3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16、方式送达。4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 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 交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 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研究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 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 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 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 院根据学生受
17、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 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 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 案中撤出有关材料。第六条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 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 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 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其申辩代理人。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 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 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
18、,视为放弃陈 述、申辩的权利。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其具有 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 诉程序详见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 或者免予处分:(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防止事态恶化;(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成认错误;(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五)有立功表现;(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19、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二)屡教不改,屡次违反纪律;(三)组织筹划或胁迫他人违纪;(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 造情节,态度恶劣;(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 击报复;(七)造成恶劣影响;(A)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九条 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受到刑 事或行政处分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第二章分那么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组织、筹划或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 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
20、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颠覆 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三)阻碍公安、检察、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观察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 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 给予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 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 除学籍处分;(二)
21、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 但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 分;(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分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 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当相应 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理赔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二)阻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研究、工 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观察处分;(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
22、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观察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四)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六)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 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七)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 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造成 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 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
23、成刑事犯罪或 者治安处分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三)筹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 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 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四)在事件开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1 .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 人的;2 .闯入他人所在寝室、教室等生活和研究场所威胁、恫 吓或打人的;3 .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 关追究责任的,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 分:(一)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 留校观察处分;(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 开除学籍处分;(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 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