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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 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 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和XX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 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 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 专人审批。部门(院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 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第二章审批人员第四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
2、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 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 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 负责人。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 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 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银行贷款经分管 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3、。学校利用事业资金 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 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 报校长审批。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 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 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批准后办理。第十八条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 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 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第五章审批责任第十九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
4、行 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 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十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 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 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人员,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 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 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 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 做出相应的处置。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 审批管理的
5、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 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工业大 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 责人。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院部校领导是分管部门或联系的院 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长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第五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院部)的财务预算执 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理性负
6、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第六条各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 部)、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含授权审批人)报送 校财务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第三章审批原则与内容第七条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 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 法回避的原则。第八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或合同约定;(-)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五)审批人认为
7、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 督。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 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 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审 批意见。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的规定行使审批权 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必须经过学 校常委会审批。第十二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 科研经费、机动经费等。(一)人员经费1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 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 规定缴纳住房
8、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 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 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院部)的行政运行 经费及日常专项。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1-8万元(含,下同)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 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院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 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
9、经费, 由所在部门(院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 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一8万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经项目所在部门(院 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 批;8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 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 报校长审批。(四)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 研课题支出遵循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 经费管理办法。经费支出依据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科研课题1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科研课题1-3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
10、课题所 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科研处审批;科研课题3-8万元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 在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 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课题8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部 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签, 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五)机动费。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 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机动费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 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 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8万元由分管财务校 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11、8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机动费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机 动费分次执行的,应单独设立项目,按照同类专项经费审批 执行。(六)“三公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 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三项经费。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 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七)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1 .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社保基金、公积金等,由财 务处长审批。2 .公用水电费支出,由后勤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 .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
12、国库的各种 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4 .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 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 改扩建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1 .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2 .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学校支付工程建设资金需填制基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依 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监理、项目 现场代表、基建计划管理人员、基建部
13、门负责人、审计处长、 财务处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50万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批准。(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基建工程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 签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四)基本建设借款工程项目借款由基建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批文,经基建部 门负责人、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分管校领导审签后, 报校长审批。第十三条专用基金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 医疗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 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类专用基金支出 计划应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其他专用
14、 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按学校相关规 定提取和使用。一、职工福利基金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会同财务 处、人事处制定计划。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厂8万元 由工会主席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工会主 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二、学生奖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管理。1万元以下 由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1-8万元由学院会同学生工 作处共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学院会同 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支出管理按学校医 疗救助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个人实
15、际领报医疗救助金额在 0.5万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0.5-2万元由校医院院长 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 额在2-8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 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8万元以上, 由校医院院长、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 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教职工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 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四、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 支出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第十四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
16、 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等其他代管经 费。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 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代管经费使用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第十五条结算中心资金审批权限结算中心资金是指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的 存款。结算中心开设新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资金在银行间调度,由财务处长审批。在保证 学校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对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提 供有偿使用。各独立核算单位向结算中心申请资金,利率不 低于学校银行贷款利率,并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结算 中心向各独立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10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核,由财务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 批。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一、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 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 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省教育 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二、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