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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交易电量:总计一兆瓦时(年均一兆瓦时)合同期限:年 月 日 时至年 月 日 时甲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乙方(发电企业):丙方(电网企业):备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第二章各方陈述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各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 力履行本合同。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 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 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 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
2、大不利影响的判 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 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 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本合同未涉及内容,以现行的交易规那么执行。2.4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 定、规那么,合同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那么予以调整和修改。第三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为电力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根据甲方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供电服务。3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 关口计量数据。3.2 甲方的义务包括: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 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甲方应确保符合市场准入条 件。遵守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义务。3.2.2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 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3.2.4 按相关规定缴纳电费。3.2.5 电力用户不得转供电或变相转供电。326当甲方退市时,甲方应配合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327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甲方为售电公司
4、,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根据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补 充协议,获取合理收益。3.1.2 获得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服务。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1.4 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 方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交易规那么等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利。3.2 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3.2.1 遵守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以及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
5、用电合同或相 关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售电服务。3.2.2 甲方直接承当偏差考核责任,甲方可按交易规那么或相关规 定与零售用户另行约定偏差考核责任分摊事宜。3.2.3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3.2.4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电力用户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并对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2.5 向乙方、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当甲方无力向零售用户提供购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时,甲方需与零售用户解除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 代理协议,并配合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327按交易规那么或相关规定
6、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由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3.2.8 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 方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交易规那么等文件规定的其他 义务。3.3 乙方的权利包括: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3.3.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3.3 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电量电费。3.3.4 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3.3.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 关口计量数据。3.4 乙方的义务包括:3.4.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
7、业标准的电能。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4.3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 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5 丙方的权利包括: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5.2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 有关计量数据。3.5.3 按规定向甲方收取交易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
8、塞导致不同的甲方与乙方中长期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输电通道。3.5.5 有权就甲方、乙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3.5.6 有权就甲方、乙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阻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3.6 丙方的义务包括: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承当保底供电义务。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 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3.6.4 抄录甲方(如甲方为售电公司时为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 户
9、)和乙方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提供 电能和电费结算服务。3.6.5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10第四章交易电力电4.1 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预交易电量一兆瓦时 (MW h ,计量侧为甲方侧),电量交割时间为自 年月日 时至年月_日时。预交易电量应分时段约定,具体分解方式由交易双方按照电网 典型负荷曲线或各自用电负荷特性自行约定。交易各时段电量参见 附件3、附件4。4.2 假设本合同约定为多年预交易电量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每年1L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向电力交易平台 申请对次年及后续预交易电量进行调整。4.3 甲乙双方可根据交易
10、规那么,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当年 后续月份预交易电量进行滚动调整。4.4 预交易电量调整,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电力交易 机构发布后形成的月度成交电量,作为本合同执行依据。11第五章交易价格5.1 甲乙双方根据分时段约定的日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约定相应分时段成交价格。分时段成交价格为双方商定价格或以日标准成 交价格为基础,分时段上浮或下浮。日分时段成交价格详见附件3、4O甲乙双方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成交电价与电煤、下游产品(钢铁、电解铝等)联动的机制。日标准成交电价以月度为最小周 期保持固定。日标准成交价格=基准电价+浮动电价(电价
11、含税)。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电力曲线中不同时段的成交价格。5.2 基准电价以年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采用以下第一种方式确定基准电价:(-)固定电价:(二)其他约定:元/兆瓦时;5.3 浮动电价以月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选取以下第种价格的(月或季度)指数作为浮动参考指数4 :,对应浮动基准值,对应浮动基准值(-)电煤浮动参考指数:(二)下游产品浮动参考指数:4可参考选用附件5、6有关表述,关于指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月、每季度等。12(三)月度交易价格5浮动参考指数:,对应浮动基准值(四)其他约定:,对应浮动基准值5.4.2 甲乙双方约定以作为浮动周期6。5.4.3 浮动电价采用
12、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浮动电价二基准电价x (上一周期浮动参考指数平均值/浮动基准值-1 ) XQ7 (风险系数);(二)其他约定:5.4 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乙方上网侧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每月双边协商电价调整环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 并确认次月双边浮动电价,调整后形成的成交价格将作为次月及后 续月份本合同执行和结算的依据。5.5 甲乙双方可以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发用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协商,向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次年及后续年度的“基准 电价+浮动电价”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调整。5.6 对上述甲乙双方协商后形成的价格,丙方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提供电能和电费结算服务。对于甲乙双
13、方对价格的协商调整, 除具备明确、适当的理由和情形外,丙方均予以认可。5可参考选用月度上调服务基准价、月度双边交易平均成交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价格等。6选填月度或季度,并与价格指数的浮动参考周期一致7 a为风险系数,为01之间的数值,如a为0.5,那么双方均担风险。13第六章电能计6.1 本合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8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 电量为准。6.2 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 置异常处理方法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6.3 本合同履行期间,假设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 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
14、况进行确认。8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那么适用于甲方与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14第七章电电费结算和支付7.1 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按照各相关交易规那么进行结算。如 交易规那么暂未明确规定,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7.2 各方开展月度结算时,应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月度成 交电量(含调整后)进行结算。7.3 甲乙双方的结算电量依据当月实际计量电量确定,当月甲 方实际分时段用电量或乙方实际分时段上网电量与当月分时段合 约电量存在偏差时,偏差电量按照交易规那么确定并结算。7.4 甲方如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仍执行两部制电价,并 按现行规定结算基本电费。7.5 甲方全部电量纳入功率因数考核,考核标准按
15、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7.7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出具结算凭据,由丙方分别与甲方、乙 方进行电费结算。7.8 如甲方为电力用户,甲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考核电费) 结算方式和日期的约定按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7.9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甲方与丙方的相关费用结算方式和日 期的约定按结算协议相关约定执行。7.10 乙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考核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的 约定按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7.11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按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支付 电费,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影响交易结算单的支付,异议局部 由各方另行协商确认,根据确认结果进行退补。15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月度、年度及以上电
16、力批发市场交易,甲乙双 方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月度、年度及以上的中长期市场化交 易,根据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的交易数据,合同各方确认后,在电力 交易平台签署电子合同。2 .本合同适用于电力用户或独立售电公司作为购电方、发电企业作为售电方、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网 企业作为购电方代理用户购电等其他类型可参考执行。3 .为促进合同更好的履约,跟踪监测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信 用情况并及时发布,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 业等作为签约方外,引入信用机构见证签约,并将本合同中有关内 容向信用机构报备。4 .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 处没有添加内
17、容的,请填写“无或划”凡 在附件3、4中关于分时电 力电价的有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合同各方可根据交易规那么和当 地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适 当调整。5 .合同各方可采用电煤价格、下游产品价格、市场化交易平均价格与成交电价进行联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浮动电价调整的启 动条件,如采用电煤、下游产品(如钢铁、铜、铝等)指数作为参 考。6 .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中长期电力交易规范有序开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转让8.1 以下文件为合同的组成局部:(1 )甲乙丙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文件;(2)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电子确认单等;(3)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18、;(4)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结算协议等;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排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相关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或发布的为准。8.2 本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 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合同修改或补充协议须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涉及交易电量的调整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电力交易机构 完成相应调整后方可执行。8.3 因国家
19、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 定、规那么,导致各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各方应根据以上规 定或规那么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8.4 本合同期内,除法律法规、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 机构相关规定明确不得转让外,本合同一方当事人可按照交易规那么16 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局部成交电量进行转 让。8.5 甲乙丙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变更 后的合同,应于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17第九章合同违约和补偿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 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9.2 违约的处理原那么。921违约方应
20、承当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 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 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 同并要求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9.2.3 一方违约后,其他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那么其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当赔偿责任。9.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还包括:O9.4 除另有约定外
21、,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 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8第十章合同解除10.1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事件,那么其他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后解除本合同:(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叵日内得到纠 正;(2) 一方出现破产、清算或被撤消营业执照;(3 )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分立、重组或将其所有或 大局部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当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4)合同任何一方不具
22、备法律法规、交易规那么确定的所参与 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5)其他约定:o10.2 甲、乙、丙各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合同一方原 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该方应赔偿合同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0.3 合同解除后应在云南电力交易系统内完成登记,并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力交易机构。19第十一章不可抗力11.1 假设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局部地阻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义务,那么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 需要;(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 ) 一旦
23、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1.2 假设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那么该方应尽快 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 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 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 断,那么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里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 发生的证明文件。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 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 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
24、 不可抗力的影响,那么该方应承当由此扩大的损失。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各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 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实际结算电量接近当年成交电量。20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叵日,各方 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 发生后里日内,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 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 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21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进
25、行调 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各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那么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至方隹Mt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 程序解决。12.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需履行。2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23第十四章合同生效14.1 本合同经各方在云南电力交易系统中使用数字签名或电子 签章后生效,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中交易电量、交易价格有关条款,以甲乙双方通过电力
26、交易平台交易申报、确认,最终交易电量以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 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各方满足本合同第14.1条生效条件之日 起至相关方电费完成清算且合同各方对电费清算无异议日止。24第十五章其他15.1 保密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对其从其他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 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之外的主 体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局部,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当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5.2 合同附件附件1 :发电机组信息表附件2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附件3 :年
27、度交易电量分解表附件4 :分时段交易电量电价附件5 :基准电价表附件6 :浮动参考指数15.3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进行。通过云南电力交易系统送达的,系统确认发出即视 为送达;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 认为送达;假设以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 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9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可根据交易规那么及实际需求添加附件。25 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合同各 方应注意所签订的供
28、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 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一致性。1.1 于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约定技术条件,如执行新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5.4 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那么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 的放弃。15.5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结算协议继续有效, 互为补充。15.6 本合同解除后,有关争议解决、保密和违约赔偿的条款仍 然有
29、效。15.7 未尽事宜,按照交易规那么执行。15.8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一份,分送有关部门一份,送电力交易机构一份。15.9 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 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26签字页:甲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盖章)签字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发电企业):(盖章)签字日期:年 月 日丙方(电网企业):(盖章)签字日期: 年 月 日27附件1电力用户信息表电力用户信息表1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客户编 号电压等级 (千伏)用电类别用电容量(千伏安)甲方与丙 方结算户 号1例如样表,根据需要选用28附件2发电机
30、组信息表发电厂信息表”电厂名称装机容量(兆瓦)机组类 型调度关 系投产日 期乙方与丙 方结算计 量点11例如样表,根据需要选用。29附件3年度交易电量分解表年度交易电量分月表12单位:兆瓦时年度分月交易电量年 度 合 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1 年XXXX年 合计分日交易电量曲线分解参考系数序号工作日周末公众假日参考系数1.00.90.8备注:市场主体根据用电特性可对参考系数进行调整12例如样表,根据需要选用约定。30附件4分时段交易电电价(*月)分时段交易电量电价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31、:19:20:21:22:23:时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电量 (兆 瓦时)交易 价格(元/ 兆瓦 时)或 日标 准成 交价 格的 倍率备注:1.分解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少于三段。2.该表可根据分月分段情况增加。例如:嶂平谷时段图古存日串串年年中平 平 牛 笞 话S4Sf931附件5基准电价表基准电价表13单位:元/兆瓦时年度基准电价2019 年3902020 年2019年电煤价格指数+2018年电煤价格指数x390XXXX年 13例如样表,根据需要选用约定。32附件6浮动参考指数浮动参考指数14L电煤浮动参考指数
32、可以选用如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秦皇岛动力煤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等,并可多指数加权。如电煤浮动参考指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BSPIXAI+秦皇岛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XA2+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CECIXA3 ) /570 ,浮动基准值为lo 其中,A1+A2+A3, 2 .下游产品参考指数 如钢铁浮动参考指数二中国钢材价格指数CSPI/100 ;浮动基准值为lo14例如,根据需要选用或调整。33第一章第一章=F-第二章R J-f-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定义和解释各方陈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电
33、力电量交易价格电能计量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违约和补偿. 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适用法律合同生效其他111214151618192022232425附件1电力用户信息表28附件2发电机组信息表29附件3年度交易电量分解表30附件4分时段交易电量电价31附件5基准电价表32附件6浮动参考指数33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1)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 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营销户号/交易编号,已在星明电力交易
34、中 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住所:法定代表人:O联系人: :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O(2)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选 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 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I (许可证编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易编号, 已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住所: ,法定代表人:O联系人: : :电子邮件: :1境内电厂必填,境外电厂选填通讯地址:O(3 )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企业所在地 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
35、取 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住所: ,法定代表人:O联系人: :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O鉴于:(1)甲方(电力用户)在 拥有并/或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2为 千伏(kV ),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 (MVA )的用电企业,详见附件L甲方(售电公司)拥有售电经营资格的主体,具备在省(市、区)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资产总额为 元人民币,可以正常从事售电业务。(2 )乙方在 拥有并/或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一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台,并已转入商业运营,详 见附件2。(3)丙方建设经营输配电网。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中长期
36、购售电交易,各方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化交易方案、交易规那么,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按接入的最高电压等级填写。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预交易电量: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所签订的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申报电量。成交电量: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后,由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 易结果电量o O1.1.2 成交价格:按照交易规那么,甲乙两方自愿达成的乙方上网侧电价。1.1.3 计量点:计量点分为电力用户计费点和发电企业关口计量 点。本合同涉及的用户侧计量点以供用
37、电合同约定为准、发电 侧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1.1.4 电力交易机构: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 类交易、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的机构,本合同项下指是里电力交易中心。1.1.5 电力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电力市 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 告、交易结果,组织各类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依据。甲乙两方通 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等相关业务。1.1.6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 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 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
38、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 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 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 构确实认。1.1.7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 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 争、瘟疫、骚乱3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局部,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 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 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3合同各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