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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重要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 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加强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前面,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 基本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 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 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 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事项,特指党政联席会议、人 才引进、人员招聘、重要财务收支
2、、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招标采购、科研经费管理 与使用等。其他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纪委、监察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负责对 各学院、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重要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工作领域的 重要事项实施负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 要求,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 约机制,廉洁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会前是否经学院党政主要领 导沟
3、通;议题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的具体意见或方案;(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第七条 对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的监督检查(一)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情 况;(二)面试专家组成人员相关资料信息及产生的程序;(三)各学院关于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的党政联席会议 记录或纪要。第八条对重要财务收支、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的监督 检查(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与使 用情况;创收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项管理;(三)各学院课时费及奖酬金分配情况;是否有成熟固 定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是否对教职工进行公示;(四)各学院关于经费预决算、较
4、大数额经费支出以及 奖酬金分配办法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第九条 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一)公务接待活动名称、来访单位、来访事由及来访 人数;(二)公务接待活动有无公函、审批单;(三)接待场所是否合规、接待标准是否超标、陪餐人 员是否超员。第十条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一)派车单是否完备;(二)用车事由是否合理;(三)是否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对办公用房的监督检查(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是否超标;(二)是否向教职工进行公示。第十二条对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一)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二)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情况;(三)采购计划论证、编制及执行情况;(四)开标、评标过程是否
5、规范、合法。第十三条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一)科研经费预算是否与课题任务相适应;(二)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范围、超预算;(三)有无违规套取、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第三章监督检查办法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依照上级和学 校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 保存上述重要事项的有关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采用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每半年 定期检查一次(下半年的检查可与年终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年度考核合并进行),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处牵头,根据需要可 与学校办公室
6、、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社会科 学(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查阅材料、 个别座谈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处应向被检查 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 作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因监管缺失、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 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 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对责 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 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 料支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