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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 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通 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贷款定义】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黔南 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 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
2、 款局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 款)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等形 式的贷款。第三条【中心、银行职能】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黔南州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经黔南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 准,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第十七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限额标准】职工家庭可贷额 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40万元。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 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第十八条【激励政策额度计算】引进人才按政策享受国家 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自缴
3、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本州个人住 房贷款最高额度的两倍。引进人才的认定标准,以黔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 关文件为准。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组合贷款中公 积金贷款局部的贷款额度应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 定,且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 总价款的80%o第二十条【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应符 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余额。第二十一条【公转商贷款额度】公转商贷款的贷款额度应 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受委托银行规定 的可贷
4、款额度。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 长贷款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10-(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三)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得超过20年,且不超过该住 房土地使用年限;(四)建造住房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 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五)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局部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局部的贷款期限一致。第二十三条【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
5、人民银行规 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从调整 利率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 抵押,借款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 房,向公积金中心设定全额抵押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购买、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那么应由本人及配偶 或第三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住宅类房产向公积金中心-11 - 作全额抵押(简称他套抵押)。他套抵押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职工贷款限额标准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基础上,不超过国有土地 上的抵押物评估价值(出让性质
6、土地按60%计算,划拨性质土地 不予贷款)。待所购买、建造的住房具备抵押条件后,借款人应 及时办理抵押物置换。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年龄】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共 同抵押人)应不超过65周岁。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管理】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 撤销抵押,并对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 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款。第二十七条【抵押物管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公积金 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在抵押房产上 另行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房产被划入征收(收购)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知 悉征收(
7、收购)公告后10日内告知公积金中心,并提供公积金 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否那么,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 还全部借款本息,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二十八条【贷款担保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 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二十九条【预抵押物权转现】如抵押房产为尚未取得不-12- 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房产,除办理完抵押权预告登记外,抵押人应 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初始产权登记,并 同时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 金中心将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指定第
8、三 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 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第三十条【纯公积金贷款申请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或 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一条【商转公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口头申请,公积金中心
9、 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归还 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结清凭证、还款明细(从第一笔至最后一-13- 笔);(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 台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材料;(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借款/抵押/俣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前,应当自行先到受委托银 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二)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前,应当向受
10、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委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三条【公转商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公转商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转商贴息 贷款经办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转商贴息 承办银行确认审核;-14-(三)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四)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五)公积金中心依据合同
11、约定向商业银行支付贴息。第三十四条【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 受委托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六章贷款的归还第三十五条【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按黔南州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六条【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 还贷款本息;(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 期间不得更改。第三十七条
12、【还款时间和计息方式】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每 月同一日为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日。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借款 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本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存入归还贷款的账 户。-15-每月计息时段为上月还款日的次日至本月还款日。提前还清 贷款的,末期按实际天数计算。按月计息的,月利率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 12;按实 际天数计算的,日利率二月利率+ 30。第三十八条【存续期提取规定】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应当办理按月提取月对冲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含共同借 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含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共同借款人有结余的可以用 于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3、或老旧小区改造提取,其他情形 不得办理提取。第三十九条【逾期还款管理】当借款人未按黔南州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公积金贷 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第四十条【提前还款要求】公积金贷款后,原那么上须正常还 款6个月后,借款人可根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 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归还局部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如 有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申请提前归还局部贷款的,提前还款本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14、第四十一条【合同条款变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的条款需要变更的,必须依据规定,经公-16- 积金中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涉及利害关系方协商同意, 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四十二条【合同变更类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变更还款账号;(二)借款人提前归还局部贷款后,缩短剩余的还款期限; 或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自愿申请缩短期限且公积金中心审核符 合有关规定。根据公积金中心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符合条件的,可 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缩期后贷款总期数应为年的整数倍。“缩 期后贷款总期数”是指此次申请缩期业务后贷款剩余还
15、款期数与 申请缩期前已完成还款的期数之和。(三)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抵 押房屋分割后的所有人愿意履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四)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发生上述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 中心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第七章贷后管理-17-第四十三条【处分规定】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 积金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那么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况、亲 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
16、瞒或虚报,或者以弄 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 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 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贷款收回之日止加收罚 息。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 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银行、房企催收职责】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 款义务的,受委托银行、房开企业应当履行催收义务。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贷 款业务或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履行催收义务的,公积金
17、中心根据委托合同等追究受委托银行的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受委托银行、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的房开企业应当履行催收义务。第四十五条【逾期还款处耨规定】经催收后仍不还款,或 者存在本实施细那么第四十三条列明的不诚信行为的职工,公积金 中心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可以纳入人民银 行和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18-第四十六条【风险控制】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 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抵押 物及保证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 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
18、应当及时 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第四十七条【坏账风险把控】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购买担保,预防贷款呆坏账风险。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指标调整】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中涉 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 贷额度占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信用标准、首付款比例等指标, 应当根据国家、省、州住房政策及黔南州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 款情况适时调整。本实施细那么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信用标准 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 存基数的比例,
19、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贷款 风险等因素制定、调整、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第四十九条【业务调整】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 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实施细那么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 调整并公布执行,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19- 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订立委托 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 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 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第四条【调整依据】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 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第五条【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
20、积金贷款风险 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 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第六条【贷款对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 金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在本州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前提下,本州外缴存的职工在本州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 以上的证明;其他申请条件参照本州缴存职
21、工执行。-2-第五十条【直系亲属定义】本实施细那么中的直系亲属指配 偶、双方父母和成年子女。第五H一条【政策解读】本实施细那么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9日公布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方法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那么同时废止。-20-第七条【纯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 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归还住房 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同意并配合办
22、理住房抵押登记;(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 直系亲属,其中父母年龄均不能超过65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 房屋产权人或配偶;(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资金,规定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的最新标准执 行;其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30%的 首付款资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 40%的首付款资金。(A)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房、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 所购住房必须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项 目,且在工
23、程合作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工程封顶(安装电梯、完善外立面等公-3- 共设施)后方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 过后,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黔南州个人公积金贷款工程合 作协议书,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办理续签。新购商品房的,楼盘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九)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同 意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情况下,委托符合规定的部门代办不动产相 关权证;(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其他类型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商转 公贷款、公转商贷款的,除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组合贷款、公转商贷
24、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商业银行贷款 的相关条件;(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出现逾期 记录且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三)公积金中心可贷资金额度缺乏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办或停办商转公、公转商、异地贷款业 务。第九条【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 积金、是否享有贷款房屋所有权,均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第十条【贷款房产套数限制】公积金贷款支持购(建)黔 南州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4- 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 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
25、统和住房公积金系 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含借款人、配偶、 共同借款人)审核住房贷款套数,包括信用记录中的商业银行住 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公转商等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系统无住房贷款记 录的,此次申请贷款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 例应不低于20%o二套房认定标准。信用报告有过一次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住 房公积金系统显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此次申请贷款认定为二 套住房贷款;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系统显示仅有过一次公积金 贷款的,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按第二套办理公积金贷款。第 一套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二套
26、住房贷 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第十一条【限制贷款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 请公积金贷款:(一)购买一手房一次性结清房价款的;(二)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直系亲属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 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5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自由职 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保证贷款存续期间正 常缴存,且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 额。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
27、人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一)申请日前60个月内,公积金贷款记录存在连续3期 (含)以上且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 为存在以下情况:1 .贷款申请时已存在首付贷的;.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2 .申请日前24个月内存在个人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个 人信用卡(含准贷记卡)逾期记录,且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 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3 .个人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 “止付”的;.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4 .作为担保人对外担保金额与申请贷款共同核算月
28、还款额 超过家庭收入50%的;(三)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行为或虚 假租赁关系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其他欺骗 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被限 制申请贷款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其他规定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况。第十三条【申请时限】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规定:(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备案登记商品房 买卖合同之日起至获取不动产权证一年内申请;(二)购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新建住房或二手房(以下简 称现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妥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后 的一年内申请,或交纳二手房房屋契税(以税收缴款书所列日期 为准)后的
29、3个月内申请;(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 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四)购买回迁房的,应在支付第一笔房屋交付款后至取得 不动产权证后一年内申请;(五)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 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并在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六个月内办理;第十四条【轮候机制】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缺乏时,公 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那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 款。当个贷率超过95% (含)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启动 公转商贷款,降低贷款资金压力,确保个贷率逐步回落,资金流-7- 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预警状态。当个贷率低于85% (不含)时, 住房公积金管
30、理中心应当启动公转商贷款赎回工作。轮候规那么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实施细那么、房地产市场宏观调 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 过后公布执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贷款限额标准】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第十六至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贷款额度。购房 总价低于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最低限额的,以购房 总价的80%计算。(二)购买期房、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 款的80%,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剩余价款;建造、翻建、 大修住房的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 修总价的60%;涉及购买回迁房的贷款额,
31、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 过购房总价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的差额。(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住宅或经营性 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购买新建精装修商品住房的, 精装款不计入贷款额度。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80%, 与提取额、精装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剩余价款。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购房总价直接予以扣除精装-8- 款;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装修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刀2(含) 以下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 15%予以扣除精装款;房屋建筑面积在90 nl2以上144 nl2(含)以 下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20% 予以扣除精装
32、款;房屋建筑面积在144nl,以上的,按合同总价支 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25%予以扣除精装款。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州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 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按照契税价和交易价最低额计 算。(三)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 缴额与缴存基数合计数的50%。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商业贷款等, 应计入还款额度。第十六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计算】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遵 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原那么,按如下计算公式确 定: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二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申请日住房公 积金账户余额又倍数。申请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申请贷款当日在业务综合 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时,借款人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 户余额的合计数。职工家庭通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 度缺乏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倍数暂定为15。可贷额度抹 零取整至千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