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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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 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 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那么,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实施。第四条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

2、职、副 职负责人和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代表出庭。第五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 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等诉讼程序 中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六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 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 由人民法院确定的情形除外。其他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未书面通 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协商确定由 谁负责出庭应诉。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

3、确定,其中一 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 出庭应诉。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八条以下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 庭:(一)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 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终止决定, 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 庭:(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负责

4、人因本制度 第九条所列举的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及时向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 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的负责 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为其他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因本制度第九 条所列举的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 材料外,应当提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备。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屡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视为已履行出庭应诉 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及时 与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室联系,提前将出庭应诉负责人 的基本情况向县司法局

5、报备,由县司法局做好出庭应诉登记 工作,并敦促被诉机关积极出庭应诉。第十三条案件开庭审理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 织相关部门做好案情分析,及时提交行政诉讼辩论状和证据 材料,做好应诉准备。第十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遵守审 判程序和法庭纪律,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或协调等庭审活动。第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同意,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被诉行政行为具体经办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旁听案件审理,提高执法人员出庭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

6、及时整改行 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对人民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司法建议起60日内 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第十七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裁判书、调解书、 司法建议书起3日内,将相关文书复印件报送至县政府办、 县司法局备案。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将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对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将列入 政府督查范围。第二十条对行政应诉工作不重视、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 庭应诉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行政机关,由县 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将列入县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述职 内容。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 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数评估考核体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行政机关负 责人实际出庭数和案件开庭数的占比计算。符合本制度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的案件,不计入案件开庭数的统计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执 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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