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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评估和复审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工程的过程管 理,科学评价已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标准实施效果,规范自 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延期评估和复审工作,提高自然资源 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方法(自然资发2020) 100号)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然资源国家标准计划工程和行 业标准计划工程的立项审查、延期评估以及已发布实施的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立项审查是指为充分保障自然资源 标准有效供给和标准质量,对年度申报的制修订标准计划建 议的
2、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开展的审查工作。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延期评估是指为保证已立项标准计 划工程按期保质完成,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下达计划规定的 时限内完成的标准计划工程是否延期而开展的评估工作。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复审是指为确保已发布实施标准的 先进有效,对标准的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实 施效果等内容进行的复查和审议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延期评估和复审工作(二)标准起草单位组织对复审标准进行内部审查,填 写自然资源国家/行业标准复审明细表(试行)(见附 件2),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步结论建议,报送 标委会或分技委。(三)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汇总初步结论建议后,在
3、20个工作日内,组织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会议 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逐项开展相关标准的评估和审查,必要时 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和开展标准验证。会议审查形式开展的复 审,经与会专家协商一致,给出复审结论建议,并形成会议 纪要;函审形式开展的复审,审查结论应经专家组3/4以上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成员应涵盖管理、科研、高校、 生产、适用、销售、检验等相关单位和领域,审查内容如下:1 .标准的协调性。审查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 复,假设存在重复且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 的结论。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强制性标准、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标准化
4、 工作要求不协调、不一致,假设存在不协调、不一致情况,强 制性国家标准应给出“修订”结论。审查推荐性国家标准和 自然资源行业标准是否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 家产业政策、其他标准或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要求不协调、 不一致,假设存在不协调、不一致情况,应给出“废止”或“修 订”结论。2 .标准的适用性。评估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 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结论。评估标准10 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合理,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 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宜给出“修订”的结论,推荐性国家标准和 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应给出“修订”结论。强
5、制性国家标准还 应审查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属 于超范围制定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3 .标准的规范性。审查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 作,假设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 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强 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审查标准是否为全文强制,假设标准为条文 强制,宜给出“修订”的结论;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采用国 际标准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发布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假设不符 合,应给出“修订”的结论。4 .标准的时效性。审查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 新,假设采用的国际标准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应 给出“修订”结论;
6、审查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行业开展情 况相适应,不适应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结论;审 查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假设引用的标准已废 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强 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审查标准与产业开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 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 假设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 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115 .标准的实施效果。如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负面效 益,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结论。6 .其他情况。标准规定的内容与重要批示指示、重点决 策部署、重大舆情和应急突发事件等存在不适应情况,应给 出“修
7、订”或“废止”结论。7 .审查内容完全符合上述要求、无“修订”或“废止” 相关情况的,给予标准“继续有效”结论。(四)标委会和分技委秘书处在完成会议审查或函审 后,形成复审结论,组织全体委员审查和投票;各标委会秘 书处梳理、汇总、审核分技委提交的复审结果后,形成复审 结论建议,报主管司局。(五)主管司局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形成复审结 论建议,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继 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国家标准复审结 论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司局按程序提交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六)标准复审工作流程图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
8、和废止 三种情况。继续有效的标准,主管司局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修订的标准,起草单位提出修订申请,主管司局纳入年度标 准修订计划建议;废止的标准,主管司局发布废止公告,明 确废止过渡期。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发布。12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自然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解 释。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附件1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工作流程图主要流程主要流程工作任务负责机构提交延期申请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标准计划工程于规定完成时限的6个月前, 行业标准计划工程于规定完成时限的2个月前) 向归口标委会或分技委提交延期申请汇总所有延期申请,给出是否建议延期的初步意
9、见各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开展延期评估组织对申请延期的标准计划工程进行专家评审,给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建议梳理、汇总、审核各分技委提交的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建议,上报部科技开展司批准各标委会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结论(同意延期和不同意延期)下达 延期 评估 结论国家标准计划项 目延期申请需进 一步提交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 审核、批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部科技开展司同意延期的标准计划项目应在一年内完成报批,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W不同意延期的,应在下达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未向归口标委会或分技委提交延期申请的,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10、视为自动撤销14附件2自然资源国家/行业标准复审明细表(试行)标准名称:标准号:标准起草单位(盖章):复审内容主要指标结果判定(是/否)主要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问题备注标准的协 调性* 1.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 其他标准重复如结果判定为“是”,应给出 “修订”或“废止”结论2.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与现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标准、 国家产业政策和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要求协调一致a.强制性标准填写;b.如结果判定为“否”,应给 出“修订”结论3.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自然资源行 业行业标准是否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其他 标准或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要求协调 一致a
11、.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自然资 源行业行业标准填写;b.如结果判定为“否”,应给 出“修订”或“废止”结论标准的适*4.标准涉及的过程、产品或服务如结果判定为“是“,应给出1516用性是否已被淘汰“废止”结论火5.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合理,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 术或新服务如结果判定为“否”,强制性 标准宜给出“修订”的结论;推荐 性标准应给出“修订”的结论6.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是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a.强制性标准填写;b.如结果判定为“否”,应 给出“修订”或“废止”结论标准的规 范性*7.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 可操作,标准中是否规定证实方法如结果判定为“否”,应给
12、出 “修订”或“废止”结论8.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为全文强 制a.强制性标准填写;b.如结果判定为“否”,宜 给出“修订”结论9.强制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 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发布组织的知识产 权政策a.强制性标准填写;b.如结果判定为“否”,应 给出“修订”结论标准的时 效性* 10.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 更新如结果判定为“是”,且已更 新的国际标准适用于我国实际情 况的,应给出“修订”结论*11.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行业 开展情况相适应如结果判定为“否”,应给出 “修订”或“废止”结论*12 .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 现行有效如结果判定为“否”,引用的 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注1:
13、带火为必填项,其他工程根据标准的性质选填。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结论13.强制性国家标准与产业开展实 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 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需要提升如结果判定为“是”,且因标 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导致安 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 出“修订”结论标准的实 施效果* 14.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造成 负面效益如结果判定为“是”,应给出 “修订”或“废止”结论其他情况* 15.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与重要 批示指示、重点决策部署、重大舆情和 应急突发事件等存在不适用情况如结果判定为“是“,应给出 “修订”或“废止”结论复审结论(附总体 意见)注2: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14、,选填其中一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其他要求的,遵照执行。注3:在判定“主要指标”过程中,如出现“修订”相关情况,原那么上复审结论应填“修订”,特殊情况的,应在“结论”栏中予以详细说明。注4:在判定“主要指标”过程中,如同时出现“修订”和“废止” 2种情况,原那么上复审结论应填“废止”;填报“修订”的,应在“复审结论”栏中予 以详细说明。17附件3标准复审工作流程图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下达复审通知,明确复审任务及要求负责机构主管司局开展 复审 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各标委会或分技委各标委会继续有效的标准,主管司 局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修订的标准,起草部门提出修订申请,主管司局纳入年度标准修订计划主管司局主
15、管司局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形成复审结论建议,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的复审结论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复审结论由主管司局按程序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废止的标准,主管司局发布废止公告,明确废止过渡期18 应以支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为基本目标,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原那么,确保自然资源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 适用性,提高自然资源标准整体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标准 在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开展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调标准立项审查、延期评估和复 审工作
16、重大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在相 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审议和批准立项审查、延期评估和复 审结论。第八条自然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 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自然资 源标准管理需求,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立项审查、延期评估和复审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与国土 空间规划、海洋、地理信息、珠宝玉石等有关全国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送的标准立项计划建议、标 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建议、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审核和确认, 提请管理委员会审批,按程序发布评估结果。第九条相关业务司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相关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对
17、业务相关领域内的标准计划 建议、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建议、复审结论进行指导和核 审。第十条 标委会及下设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分别承当本专业领域内标准立项、延期评估和 复审工作,包括主管司局委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工作, 接受主管司局和相关业务司局的全程指导。主要职责是:标 委会和分技委秘书处分别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标准计划 建议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的具体实施,提出标准计划审查结 论建议;组织汇总本专业领域内标准计划工程延期申请,开 展专家评审,提出标准计划工程延期的结论建议;组织本专 业领域标准复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专家评审,形成复审 结论建议;组织全体委员投票;标委会汇总
18、审核分技委的相 关结论建议,统一报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标准计划建议;提出 工程延期申请或标准复审结论初步建议;配合标委会或分技 委,完成相关工作。第三章立项审查第十二条立项审查的对象是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年度 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征集要求,提出的标准计划建 议。第十三条立项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标准计划建议应符合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原 那么上在标准体系中有相应位置。(二)标准计划建议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基 础,能够保障、支撑、推进自然资源部职责履行,为开展部 相关业务工作急需。(三)支持先进、成熟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对已不适用 或落后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
19、四)标准计划建议采纳与否由归口标委会或分技委全 体委员投票决定;双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划建议, 应由第一归口标委会或分技委组织全体委员投票决定。第十四条自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工作原那么上应每年开 展一次。立项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程序:(一)标准计划建议申报截止后,主管司局组织各标委 会秘书处,对全部标准计划建议开展统一梳理和归口调整。 各标委会秘书处根据调整后的归口,组织分技委秘书处进行 分工。(二)各标委会和分技委秘书处对立项计划建议开展形 式审查,审查内容如下:1 .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申报材料应包 括标准工程建议书、标准草案和计划建议汇总表(同一推荐 单位推荐多个标准时应进
20、行汇总)。标准工程建议书应填写 完整、详实;标准草案相对成熟,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 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结构规范、内容完整、技术指 标清晰;修订工程,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标准计划建议不应与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和正在制修订的标 准计划工程重复。2 .程序的符合性。标准工程建议书应加盖推荐单位和 起草单位公章(地调局、派驻机构、省厅所属单位申报标准 由地调局、派驻机构、省厅推荐),起草单位原那么上不少于3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系统填报和 所有电子材料上传。3 .经费。标准起草单位应落实经费支持。(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计划建议,由标委会或分技 委秘书处组织专家
21、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 容:1 .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包括标准计划建 议是否对政府监管、行业规范、产业开展起到支撑作用,是 否是行业急需;可行性主要包括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技术 可行应注重技术指标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经济合理应 注重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我国经济的开展水平。2 .标准计划建议的协调性。协调性主要是指标准计划建 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体系、强制性国家标 准、其他推荐性标准等是否协调配套;标准计划建议的使用 范围、指标设置等是否与现行标准或正在制修订的标准计划 工程存在交叉、重复、冲突;产品标准是否与基础标准一致; 标准计划建议各局部之间是否协调
22、一致。3 .标准计划建议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单项标准计划建 议覆盖面应广泛,名称、类型、范围和拟定的主要内容等应 科学合理。4 .申报修订的标准计划建议,还应注意修订的主要内 容、修订理由和技术指标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5 .申报采标的标准计划建议,应重点审查采标的必要 性;拟采用的是否为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或认可的国际标 准;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为最新版本;申报单位是否与拟 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机构对口;对标准体系完整性的影响以 及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为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6 .除以上内容外,国家标准技术审查应符合推荐性国 家标准立项评估方法(试行)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 审查应符合强制性国
23、家标准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四)标委会或分技会秘书处根据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情况,对标准计划建议逐项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标委 会或分技委全体委员投票,双归口标准计划建议由第一标委 会或分技委组织全体委员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 票委员的1/4,方为同意立项。标委会审核汇总所属分技委 标准计划工程结论建议,报主管司局。(五)主管司局就标准计划工程结论建议征求相关业务 司局意见。相关业务司局如有紧迫需求,需增补对保障安全、 经济社会开展以及部重大改革举措急需标准计划建议,经相 关标委会或分技委同意,需相关业务司局分管部领导同意后
24、 方可纳入标准计划工程结论建议。主管司局对标准计划工程 结论建议完善后形成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 议。(六)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按程序印发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通知。属于行 业标准计划的,直接立项,标委会和分技委加强指导,保障 标准计划按质量要求在2年内完成。属于国家标准计划的,主管司局按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标委会 和分技委在1个月内组织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平台完成相关材 料提交和委员投票,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标委会和分 技委加强与相关业务司局沟通对接,保障所提交材料完整。第四章延期评估第十五条延期评估的对象是已批准立项、正在制修订
25、过程中的,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下达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 标准计划工程。第十六条 延期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延期评估工作应能够保障、支撑、推进自然资 源部职责履行,申请延期的标准计划工程应为国家重点领域 急需或各业务司局重点支持工程;(二)延期评估工作应保障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 时效性。第十七条自然资源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工作应每年 根据标准计划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开展。延期评估工作应当符 合以下程序:(一)当年应完成的行业标准计划工程的起草单位于规 定完成时限的2个月前向归口标委会或分技委提交延期申 请,国家标准计划工程于规定完成时限的3个月前向归口标 委会或分技委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
26、为1年。延期申请应 说明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起草单位、进展情况等)、项 目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工程延期的必要性(包括任务来源和 重要性)、与相关业务司局沟通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计划和完成时限承诺等内容,并加盖起草单位公章。(二)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汇总延期申请后,根据每 项标准计划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给出是否建议延期的初步意 见。(三)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组织对各自归口的申请延 期的标准计划工程进行专家评审,从标准可行性、后续工作 计划的合理性和延期后能否按时完成报批等方面开展论证, 征求全体委员意见后,给出是否同意该标准计划工程延期的 评估建议(建议延期和不建议延期)。(四)标委会梳理
27、、汇总、审核各分技委提交的标准计 划工程延期评估建议,报主管司局。(五)主管司局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形成延期评 估结论建议,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 布行业标准计划工程延期评估结论(同意延期和不同意延 期);国家标准计划工程延期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由主管司局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六)延期评估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第十八条 延期评估结论分为同意延期和不同意延期两 种情况。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延 期的标准计划工程应在一年内完成报批,延期一年仍未完成 的,视为自动撤销,撤销的国家标准计划工程,按照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28、。经确认不同意延期的和未提 交延期申请的标准计划工程应在下达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 准计划工程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申报。第五章标准复审第十九条 复审对象是已发布实施的、标龄超过五年(含 五年)的自然资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含实施满三年的 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十条复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复审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化工作的有关要求,符合自然资源领域的实际需要,对规范 自然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二)复审工作应统筹组织、过程公开,加强审查把关, 加强复审工作与标准实施信息反应、效果评价等工作的衔 接。(三)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 平。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标准实施满5年应进行复审(指 导性技术文件实施满3年应进行复审)。已获批修订立项和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标准无需复审。复审工作应当符合以下程 序:(一)主管司局对自然资源标准复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和部署,确定纳入复审的标准工程,明确复审要求,向标委 会、分技委和标准起草单位下达自然资源标准复审通知和复 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