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措施(试行)》和《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发展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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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措施(试行)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开展措施 (通政发2021) 7号),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 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基金)加快开展,全面提升新基建、 园区开发、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投资建设领域金融 服务功能,促进辖内优质基础设施资产良性循环,结合通州区实 际,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适用范围】鼓励通州辖区内优质基础设施资产通 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形式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对主导或参 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募集、运营过程的以下机构给予支持:(一)基础设施REITs基金原始权益人、公募基金管理

2、人、 上市推荐人、基础设施REITs资产受托运营管理机构、Pre-REITs 相关机构及其他有资质募集、销售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银行、 保险、证券、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二)为基础设施REITs基金提供信息、法律、财务、资产 估值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二条【发行支持】鼓励通州辖区内基础设施工程产权方、 运营方或该基础设施的原始权益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基金,成功发行后对原始权益人、产权方或运营方之一,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营期分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 工程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鼓励募集资金投资

3、于 实体工程,对形成综合带动效应的,再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 金支持。第三条【鼓励公募机构入驻】支持内外资优质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公募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入驻通州区,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 机构可在享受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开展措施等现有政 策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设、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 金支持。鼓励在通州区设立公募基金子公司并开展基础设施 REITs业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募基金子公司,按照实收资 本规模给予最高50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第四条【支持Pre-REITs机构开展】鼓励Pre-REITs机构 加快布局优质资产,

4、提升资产挖掘与管理能力。对注册于通州区 的Pre-REITs机构,单只基金募集规模到达10亿元以上的,在 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超额收益的前提下,给予基金实缴规模的0. 5%. 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五条【支持专业机构开展】支持为基础设施资产运营、 REITs基金发行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支撑的各类机构开展。(-)支持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开展。鼓励央市属国有企 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通州区设立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 加快集聚和培育一批行业领先、辐射京津冀的基础设施REITs专 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对在通州区设立的专业运营机构,给予管 理资产规模的0. 5%、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5、。每年 视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加强辖区内法律、会计、税 务、智库等基础设施REITs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和开展,鼓励和支 持中介服务机构为京津冀区域内基础设施REITs提供全流程专 业化服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通州区引入基础设施REITs特色 资管机构,视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单一年度不超500万元的资 金支持。第六条【办公场所运营资金支持】支持基础设施REITs全 产业链集聚开展,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等指标,对注 册于通州区的从事基础设施REITs产业的持牌金融机构、Pre- REITs机构、专业运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 租、购、自建房

6、资金支持:(一)在副中心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办理产权登记后, 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资金支持,最高金额3000万元,分三年 按 40%、40%、20%支付。(二)在副中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原那么上每年支持面积 不超过3000平方米,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期限不超过3年。(三)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或实 际装修费用给予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四)对处于筹建期的重点机构,可在运河商务区、张家湾 设计小镇等自贸区范围内,无偿提供使用期为1年的临时性办公 场所,缺乏1年的以实际筹建期为准。第七条【高端人才激励】健全高端金融人才引进服务机制, 在人

7、才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康养、薪酬激励等方面 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给予最优支持。对引进的 高端人才给予连续5年的安置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在通州区购 房的,给予贷款贴息50虬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 通州区租房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本市 其他区购房、租房的,分别给予贴息30虬累计不超过30万元以 及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 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及高级技能人才,结合其贡献程度,给予一 次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八条【搭建政企对接平台】设立通州区优质基础设施资 产可交易工程资源库,搭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

8、人与专业机构 投资者的对接平台,加大优质基础设施REITs产品推介力度,支 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年金等基金参与通州 区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 通过QFH、RQFII等通道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有 资质的驻通证券、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代理销售 基础设施REITs产品。第九条【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建立通州区基础设施REITs 开展协调推进机制,开展存量基础设施工程梳理工作。建立工程 申报发行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相关瓶颈问题,完善国 资、财税、能源、规划土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等领域配套支 持措施。加强与上级部门沟

9、通对接,率先落实国家及市级层面出 台的各项基础设施REITs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创新性试点在通州 区先行先试。第十条【个性化政策扶持】对在基础设施REITs基金开展 领域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企业,建立定制化服务包机制,结 合企业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本措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扶持措施同时适用于通 州区其他支持产业开展相关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 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措施将相 应调整。通州区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集聚开展措施(试行)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开展措施 (通政发2021) 7号),支持和促进私募股权二

10、级市场基金(以 下简称S基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开展,加快提升北京城 市副中心金融服务功能,扎实推进“两区”金融领域改革创新, 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由国家及市级金融管理 部门批准设立或试点,经依法批准或授权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 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通州区设立的S基金 及其管理企业、普通及有限合伙人、托管银行、中介服务等机构, 以及依法依规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基金份 额的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 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北京股权交易 中心转让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库,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估值、

11、尽 职调查、撮合交易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组织。第二条【开办及开展扶持】支持在通州区设立、注册各类 S基金,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制S基金管理企业、 S基金合伙人,按照实缴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 一次性开办支持,并视其综合贡献情况予以扶持。第三条【支持基金规模化运营】支持S基金参与股权投资 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已投工程股权,根据其交易结算的基 金份额或受让股权规模对S基金管理企业给予扶持:1亿元(含) -3亿元的局部,按1%给予资金扶持;3亿元(含)-5亿元的部 分,按1.5%给予资金扶持;5亿元及以上投资局部,按2%给予资 金扶持。扶持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200

12、0万元,按照2: 2: 6的 比例分别在其到达交易规模条件、持有基金份额增值超过50%、 基金份额全部转让或股权退出并增值时兑现(假设未及增值50%即 退出,按照2:8的比例兑现)。S基金合伙人中存在非公司制或非通州区注册企业的,扶持 资金按其在通公司制合伙人实际出资及交易金额占该S基金募 集及交易金额的比例予以支持。S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营多只S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规模 按累计数额计算,扶持资金按单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占多只基金 实际交易金额总数的比重计算并给予支持。第四条【鼓励跨境双向投资】支持内外资S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13、 Partner ,简称QFLP )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等认购的、符合本市有 关规定的境内外试点基金。对符合本方法第二条扶持条件、通过 QFLP或QDLP试点联审的S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 中QFLP或QDLP等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 的,结合其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五条【基金份额转让激励】对纳入本方法扶持范围的S 基金,在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向银 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 市场主体转让基金份额的,按其实

14、际支付转让服务费的30%且单 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激励,补助资金由该S基金管理企业申请 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成交规模超过 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第六条【支持基金资本市场退出】对拟通过被投企业首发 上市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S基金,视该转让环节贡献情况给予S 基金支持。鼓励并支持证券营业场所以减免手续费、配套资管产 品等方式吸引S基金减持。第七条【高管及投资者激励】对S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 人员、S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获得的投资收益、 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资薪金等 收入,视企业及个人对区综合贡献情况予以资金激励。第八条

15、【工程引进支持】对通过受让基金份额方式取得被 投企业、基金的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引导被投企业或基金迁 址通州的S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对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符合本方法 第一条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组织,参照招商中介奖励方法 按引进工程综合贡献情况、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支持。第九条【综合服务支持】对重点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 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照国 内最优政策予以支持,在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 康养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服务。第十条【长期运营支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支持S 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有序参与城市副中心优质产业工程建设,鼓 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持续增强S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措施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奖补措施同时适用于通 州区其他支持产业开展相关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 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措施将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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