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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昌首义学数件院学(2016) 24号关于印发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武昌首义学院2016年10月19日武昌首义学院学校办公室2016年10月19日印发主动公开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11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
2、暂行办法(财教(2007) 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2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 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学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 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 家助学金分厂
3、3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 元。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湖北省教育厅分配 数为准。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 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院(系)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 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情况成立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第六条 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评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
4、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 .评审具体条件(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 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良好及以上;(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 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一篇社会 实践报告(论文)或一项创新作品(成果);(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工作积极、认 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 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 夜不归宿);(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1门及以上挂科科目;(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
5、动,无故旷课;(5)群众评议通过率低于90%。(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1)(2)(3)(4)(5)(6)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 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 夜不归宿);(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三)国家助学金1.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
6、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 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 夜不归宿);(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2门以上(不含2门)不及格 科目;(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第七条评审程序(一)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的规定, 向本班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递交各奖项相应的表格。
7、(二)按班级、年级专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全班同 学参加,由辅导员主持,申请人必须向全班同学陈述申请材料, 班委会、团支部负责人和所在班级的校、院(系)主要学生干 部担任评委。年级专业的评议由本年级专业的全体班长、团支 书参加,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持,校、院(系) 主要学生干部担任评委,欢迎其他同学参加。(三)如有个别同学因特殊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不愿上台陈述,经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校评选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参加评选。)在班级、年级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入选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公示期间,
8、学生如对评选名 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各院(系)或学生处及时反映。(五)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认真组织审定工作,确定最终名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获得资助。第三章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 拨后,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 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 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 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 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 度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二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 发。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校学2008) 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