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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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和 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依法处理与职业病相关的事务,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 定适用于*范围内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的鉴定及对职业病事务的管理。其次章管理职责第三条HSE管理委员会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决策者。*是*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鉴定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监视考核基层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的HSE管理员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三章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五条*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

2、实告知职工。第六条各单位应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如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处理。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的健康检查。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体检人员包括:新入厂职工(包括新分派的大、中专毕业生)、调换工种的职工。第九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条职工在岗期间体检周期依照*下达的体检计划实行。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

3、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单位假如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状况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四条对遭遇或可能遭遇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向*报告,并依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测。第十六条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测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受。第十七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受查率应达100%,假设无故不体检或因本人不协同造成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影响职业病

4、诊断、鉴定时,由本人负责。第十八条体检时假设发现群体反响,并与所接触职业因素有关时,*应及时对其作业环境进行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并落实防治措施。第十九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一)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状况;(四)职业病诊疗等职工健康资料。其次十条单位应当合理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次十一条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职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事务的管理规定其次十二条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

5、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诊为职 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次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 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鉴定。其次十四条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其次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 *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 料。其次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单位各执一份,诊断 机构存档一份。其次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受。其

6、次十八 条职业病患者必需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所注明的复查日期到上级职防管理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进行复查,到期未复查的,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其次十九条单位应当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条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 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章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并依照职业病诊断证明

7、书上 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第三十二条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与人力资源科协调合理安置。第二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三十四条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凡因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损伤住院治疗的人员,其治疗期间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出勤率,奖金按所在单位一般水平发给,同等条件下不影响评聘、调资和评级评优。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加入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终的用人单位承受;最终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从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从前的用人单位承受。第三十七条患有职业病的劳

8、动者变开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当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状况等材料移交给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当将其状况报各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调入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管与现工作有无关系, 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 间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与其他 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撤销或依法破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条本规定由HSE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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