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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一、新版安全生产法解读及当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 情况(一)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10日签署了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主席 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启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42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内容:1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转化为法律规定,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
2、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2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5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7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第一百零二条/原第九十九条)(8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第一百零五条/原第一百零二条):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
3、堵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9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第一百零七条/原第 一百零四条)(10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第一百零八条/原第一百零五条)(11)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一百一十条/原第一百零六条)二、目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工作建议(-)对照新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
4、当前安全生产存在 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 “三管三必须”要求执行不到位,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部分单位的各级管理干部仍然未认真贯彻执行三管三 必须要求,将凡是涉及安全的工作都安排给安全管理人员 来做,高度认同如果我们业务部门都要搞安全了,那还要你们 安全管理人员做什么观点的管理人员不在少数。导致齐抓共 管未能有效实现,安全管理处于较低水平。2 .对全员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未实现全覆盖,不符合新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通过2020年度安全考核情况了解, 部分子公司未完全实现全员安全绩效(如以劳动纪律等其他 方式代替安全绩效考核),或安全绩效考核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 义,全员安
5、全责任制未落到实处。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部分子公司未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 公告栏或下发文件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本单位(场所)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 .部分子公司未开展“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 惯,加强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籍”相关工作,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5 .部分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部分子公司不按合同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现场管理人员,致使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监理单位总监或 安全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6、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责 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敢逗硬、手段松软,建设安全违约责任、三违责任追究乏力。6 .各级工会组织未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建议工作,不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二)工作建议意见.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提高企业各级 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为自觉。1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照新安全生产法, 全面梳理集团公司安全考核评分制度,逐项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各项规定,严格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从严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倒 逼所属各企业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各项要求,全力推动
7、全 员安全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落地。2 .进一步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等 基层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企业班组级的员工关怀制度建 设,提高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上挂锻炼培训或交叉检查交流学习制 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三、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摘抄)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点击返回第三部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
8、机制,加强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点击返回第三部分)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点击 返回第三部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 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 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点击返回第三部分)1本部分的“第XX条”均为2021年9月1日后生效的安全生产法的条
9、款编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点击返回第三部分)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10、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 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点击返回第三部分)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1、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 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 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1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 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 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一百一
13、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 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 产停
14、业整顿决定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 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重庆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22018年,重
15、庆市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大会暨生 态环境保护大会。市委书记陈敏尔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人民网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 点定位、两地 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深入推 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陈敏尔指出,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必须强化上游意识,担起 上游责任。全市上下要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大势所趋、 责任所系、发展所需、问题所迫、民心所向,进一步深化思想武 装、提高政治站位。要聚焦关键领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 确保水环境安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农村环境治理。陈敏尔强调,要切实抓好推动
16、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重点任务。着力构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统筹推 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着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坚决防止发 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切 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加强考核评价、督查评估和追责问责,加强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市长唐良智在会上指出,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全力推动 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兑现落实。持续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经济体系建设、生态环 境风险防范、环境治理方式创新等方面工作,推进法治环保、科 技环保、全民环保、协作环保,不断提高生
17、态治理能力。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市委常委会会议32019年7月23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深学笃用习近平 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 示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的 重要讲话精神。市委书记陈敏尔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 察组组长张宝顺,市委副书记、市长唐良智,市委副书记任学锋,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高法院、市检察 院负责同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指出,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对长 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好长江母亲 河和三峡库区,事关重庆
18、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全市上 下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 记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上游意识, 担起上游责任,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 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 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 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会议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渝督察,既是对生态中国网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 新的重大部署,主要增加以下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
19、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 产能力建设 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 确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 定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3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对餐饮行业用气,矿山、金
20、属冶炼建设项目、危险物品的 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体检,更是对贯彻落实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体检。要加强组织 领导,坚持开门迎检,严守工作纪律,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强化边督边改,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群 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能马上解决的要立行立改、迅速落实,需逐 步解决的要列出清单、限时整改,需长期努力的要建立长效机制、 久久为功。要持续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问题,保持高压态势, 有力化解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依法依规完成整改任务,加快补 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要强力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切实管住 水,加强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以河长制 促
21、河长治;着力护好岸,严格生态空间管控,深化岸线保护 利用,实施重大修复工程;注重抓试点,扎实抓好国家山水林田 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广阳岛片区绿色发展示范。要正确 认识处理保护生态与保障民生的关系,精准抓好扶贫项目整改, 在发展绿色产业、开展生态搬迁、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上下功夫, 促进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双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环发2010 48号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 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 企业可持续
22、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 3号)精神,现就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 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 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 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
23、工作。二、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落实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矿山、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化 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 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应配备专(兼)职环境安全 管理人员。(二)企业的环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环境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参与制订环境安全工作资金投入计划和环境安全工程技 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2 .督促制定或修订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 险防范设施操作运行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
24、负责组织 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4 .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三同时 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 料。5 .组织实施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环境安全 管理和治理技术的先进经验。6 .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并先期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 进行年度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三、建立完善环境安全规章制度 (一)建立健全环境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环境安全负 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 人员承担的环境安全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环境
25、安全责任 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 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 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企业环境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 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全覆盖,环境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安全工作会议、环境监督检查、领导带 班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环境应急救 援、环境安全工作奖惩、教育培训I、环保投入及工作费用提取、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三同时、环境管理人员职责等。(二)建立全方位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制1 .企业要将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 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
26、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 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2 .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环境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科学化、标 准化、信息化要求,推行先进的环境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 环境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最终实现行业之间环境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落实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 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组织生产。3 .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技 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环境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 位的生产条件,
27、提高环境安全保障水平。4 .要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 检测,保证环境安全预警及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5 .要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 仓库周边的卫生防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 .企业做到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 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 班后复查不能少)O7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 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企业要 检查环保设施和环境应急设施设计报环保部门审查备案没有。企 业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
28、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试 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制定完善的 环境应急预案。U!I、建立污染事故应急、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机制(一)企业要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 危险物质的企业,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 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企业 要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 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1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分类: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1)综合应急预案:企业环境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
29、件类型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 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 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2 )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 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 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 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3)现场处置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 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 注意事项等内容
30、。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 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 衔接。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内容(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 分厂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3 )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4 )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5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本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 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内容。(6 )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
31、 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计相应措施等;(7 )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 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8)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9 )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 等;(10 )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I、责任与奖 惩;(11)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 期等;(12 )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件 文本和工作流程图等。(二)要持续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企业是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
32、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企业要定期组织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立即整 改,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 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整治和 销号。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也规定:重点控制排污者、 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 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 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
33、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 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 正常使用。(三)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有紧急情况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
34、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是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企业环境应急 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组织监测、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三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五、依法推进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环境应急标 准化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标准化 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企业执行的工艺制度、管理制度,有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 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管理台 账化、装
35、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从本质上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依法加大环境风险投入和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本单位所必需的环境安全资金投入。 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企业环境安全投入 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 成本开支。(二)企业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隐患排查、环境污染事故 案例教育培训及环境应急演练;开展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新设备的专项教育培训。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转让和转包进行规定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 告公开制度,不得租
36、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平台 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基本要求事故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2000万元,提高至301亿元,对单位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 的30%80% ,提高至40%100%处罚方式更严格,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现行法:先责令整改,据 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 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二)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问答1 .问:结合本单位实际,如何理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关于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环发201048号)的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 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 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38、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 3号) 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二、主要内容 (-)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 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 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 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二)需要编制突发环境
39、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企业,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 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三)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提。企业应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一是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40、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是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 即启动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 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组织监测、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人员疏散 建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I级)、重大(口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宋元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部分摘录):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 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 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
41、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 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 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 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 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 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 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 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 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 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
42、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 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 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 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 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 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 须的核心要义。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所以这次法律规定,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 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
43、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问:为什么说新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答: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 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 影响着安全生产。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44、,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 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 发事故。三是建立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 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投保的规定。3 .问:都说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那么作 为第一责任人到底应该做些什么?答:按照新法要求,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主要决 策人(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单位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的,且有决策权(最终决定权)的人。因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内部工作任务分工,对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明确: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46、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 罚款。4.问:对于企业来说,有哪些红线不能踩,踩了就要被
47、追究 刑事责任?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以下内容中的本法即指安全 生产法):(1)安全中介机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租借 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第九十二条/原第八十九条)(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 九十三条/原第九十条)(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九十五条/原第九十二 条)(4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三条)(5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第九十九条/原第九十六条):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