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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课咨询电话:010-82326699/4008105999 第 1 页 一建一建经济经济时效类知识点汇总时效类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知识点: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 10 天内完成复查; (5) 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
2、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 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知识点知识点: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知识点知识点:合同计量的程序合同计量的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知识点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4 天)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
4、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曰起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 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 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 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
5、人认可。 知识点知识点:法律法规变化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条款 报课咨询电话:010-82326699/4008105999 第 2 页 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上述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 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知识点知识点:计日工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
6、的任何一项工作, 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知识点知识点:暂估价暂估价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建议;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收到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建议; 签订暂估价合同前,提前 7 天将中标候选供应商或分包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 3 天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的 7 日内,承包人暂估价合同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
7、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知识点知识点:变更程序变更程序(整个审批流程不超过 28 天)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申请。监理人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 知识点知识点: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整个审批流程不超过 14 天) 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
8、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知识点知识点: :施工索赔施工索赔 承包人索赔 发包人索赔 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9、书后28 天内, 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报课咨询电话:010-82326699/4008105999 第 3 页 知识点知识点:现场签证程序:现场签证程序(7 天提出,48 小时答复)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 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 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 48 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
10、进度款同期支付。 知识点知识点:预付款预付款(7 天) (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 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和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知识点知识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28 天预付,逾期 7 天催告,再 7 天停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
11、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知识点知识点:工程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监理审 7 天,发包人批 7 天,支付 14 天)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12、约金。 知识点知识点: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7 天) 索赔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
13、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报课咨询电话:010-82326699/4008105999 第 4 页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 编制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14、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知识点知识点:竣工结算的审核竣工结算的审核(监理 14 天,发包人 14 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串请单。 知识点知识点:竣工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28 天申请,28 天审批,14 天支付,56 天逾期双倍,7 天异议) (一)承
15、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与支付结算款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
16、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知识点知识点:最终结清最终结清(7 天申请,14 天审批,7 天支付,56 天逾期双倍) (一)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17、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 报课咨询电话:010-82326699/4008105999 第 5 页 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二)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
18、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知识点知识点: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退还(14 天核实,不予答复 14 天催告,核实后 14 天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19、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 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知识点知识点:保修保修 工程保修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 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 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知识点知识点: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支付 因不可
20、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除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其他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条款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知识点知识点: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 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