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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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精选14篇)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1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自年_月一日起至一年_月_日止。由贷款 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 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 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 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L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

2、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 罚息计算相同.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 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 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 出,并经贷款方同意。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 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利息4.1 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 用款天数计收利息。4.2 借

3、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 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 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 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还款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 款。借款方应按第L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 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 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 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 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

4、率和还款计划部 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 率档次确定。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 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 收 的利息。第六条担保6.1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 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 下的权利。第七条约定事项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 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 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 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 产和财务状况。借款

5、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 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 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 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 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 约:Q)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 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 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

6、 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8.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 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8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 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 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 用贷款;(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 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 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 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7、(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 付;(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 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 弃抗辩权。8.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 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九条其他事项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 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 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 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

8、律效 力。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 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 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 无效。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 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 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 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 日失效。9.6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T分。借款方:贷款方:XX银行 行(法人公章)(法人公章)签字人

9、:签字人:职务:职务:职务: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 签署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 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 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 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 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 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

10、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旅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 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签字)X银行地址:电话号码:借款方:(签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电话号码:保证方:(签字)X企业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3贷款人:借款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贷款种类:(二)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大写)(四)借款期限:自年月月日止。具体用款、还款计划 如下(略)(五)贷款利率:(六)还款方式:第二条借款人承诺:(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二)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攘自改变借款

11、用途;(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珍、损益珍及 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四)接受贷款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 贷款,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六)法定人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 资金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七)因实行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造、分立、被 兼并(合并)、产权有偿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 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第三条贷款人承诺(一)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三)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第四条借款

12、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 贷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 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 计期限档次确定。第五条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款支付的 利息计收复利;3、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 间对挤占挪用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4、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二)至(七)项,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款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款到期的贷款。(二)贷款人违约:1、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 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的违约金;2、

13、违反第三条(二)项时借款人有权拒绝,违反第(三) 项时,可向人民银行投诉;第六第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或依照本合同条五条提前 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第七条本合同发生纠纷1、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2、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促裁解决。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办理。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贷款人各待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起生效。贷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4借款单位:地址:贷款银行:地址:签订日期:年_月_日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

14、。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守。1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一万元,规定用于2 .借款期限约定为一年一个月,即从年_月_ 日至年_月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 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一年一月万元;年_ 月万元;一年一月万元;一年一月 万元。3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贷款限额不超过(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 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 作为本合同载明借

15、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一)在第一条所述最高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 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二)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三)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 部贷款清偿完毕止。(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 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不按规 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一%;超储、积压设 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 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 通知甲方和担保

16、单位。4 .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一年一月一万元;一年一月 一 万元;年.月 万元;年_月 万元。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 暂时停止支付贷款。5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 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 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 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6 .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 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 表和资料。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

17、并 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 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8 .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 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9 .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 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 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10 .(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1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 失效。12 .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贷款银行:

18、(公章)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或负责人:(签字)一担保单位:(公章)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5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 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LL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一日。LL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 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 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

19、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 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 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 违约的期间。1.1.8 项目指公路。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 结束。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 付使用。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 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

20、投资中由投资者认 缴的非债务性资金。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 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 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 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 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 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 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 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

21、供应合同、技术咨 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 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 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 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 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一日起至

22、年一月一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 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 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利藉口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 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 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 期,利随本清。第十条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23、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 款;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 保密。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五)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 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 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 收回贷款。(六)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 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 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七)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

24、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 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 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 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八)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 承担。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 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 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 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 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 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 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

25、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 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二条保险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 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 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Ito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 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 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 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条规定的 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 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十三

26、条违约责任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 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 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 利。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 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 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 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 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 的贷款,并提前收

27、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 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 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 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 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 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 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十五条通讯15.1 本合同履

28、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 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 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 天内以挂号言函方式补寄对方。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 间为送交时间。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 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第十六条其他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 项全部清偿之日止。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

29、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6编号*借款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贷款方:银行 行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 银行的有关业务 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 遵照执行。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1.1 借款币种: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借款用途2.1 借款限用于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第三条提款3.1借款方按第一

30、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 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Q)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 明;(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 告或出资证明;(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 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 的证明等;(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方氐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 帐;(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8)其它:3.2 提

31、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 款: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 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 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 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利息和费用4.1 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 用款天数计收利息。三、借款人

32、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 期间按日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 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 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又拗占挪用贷款 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五、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 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 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 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 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 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

33、资金时,应事先通 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 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 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 实债务和还款措施。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 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 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 账户中扣收。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 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 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 折算)。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

34、附属文件而发生的 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 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 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 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 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还款5.1 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 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

35、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 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 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 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 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 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 应利率档次确定。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 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 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 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 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 息日

36、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 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第六条担保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 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 权利。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 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 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 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 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七条陈述与保证Q)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 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2)借款方已办

37、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 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 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 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能力;(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 方权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 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 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 方在每一

38、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 证。第八条约定事项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 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 的审核。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 借款方应遵照办理。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 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 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 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 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 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 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

39、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 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 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 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 划及其执行倩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 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 务状况。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 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 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 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

40、款方 负担。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 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 行红利分配。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 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 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 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 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 议。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 见:Q)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 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8.

41、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 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 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 约;Q)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 款项;(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 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 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 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 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

42、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 准确、或使人误解的;(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 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 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 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 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 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Q)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

43、部分从挪用 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限期收 回被挪用贷款;(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 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 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 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 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 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 裁措施。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 息的,应首先以账户资金归

44、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 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 权按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六、七款内容, 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并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的违约金。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 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 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 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

45、放 弃抗辩权。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 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 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十条其他事项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 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 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 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 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 力。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

46、继承人和受让 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 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 为均属无效。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才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 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 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 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 之日失效。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T分。借款方:贷款方:银行 行。(法人公章

47、)(法人公章)签字人:签字人:职务:职务:本合同于 年 月日在签署银行借款贷款合同书篇7立合同单位:(简称借款方)行(简称贷款方)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 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预计用款为 年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元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 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0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 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年 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 偿。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 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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