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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政策一、资本市场补助(一)政策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威政发20167号)(二)政策内容: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 200 万元。其中,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前期费用 100 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 100万元。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 亿元,补助4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补助 50 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2、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补助150万元。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上述补助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50%。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再行拨付。(三)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四)申
3、报材料清单:上市、挂牌证明材料。(五)办理流程:1.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由所在区政府部门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3.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材料转报。(六)起止时间:2016年4月29日印发,有效期5年(七)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高区经济发展局,0631-5629717二、科技支行贷款贴息(一)政策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支行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191号)(二)政策内容:市县两级财政为科技支行授信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贷款余额的1%,两级财政平均分担。对科技支行用于扶持企业的贷款业务,按照
4、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当年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两级财政平均分担。(三)申请条件:在政策范围内注册的、所需银行贷款不超过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市级及以上“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实际享受贴息一般不超过5年。扶持企业需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自愿接受科技支行绩效评价、信贷和结算监督。(四)申报材料清单:发放科技支行贷款的银行提供发放贷款的材料。(五)办理流程:1.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由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3.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材料转报。 4.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报市科技支行工作小组审批。(六)起止时间:2019年1月2日印发(七)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高区经济发展局,0631-562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