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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三年和五年的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况滚动调整。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三)企业发展目标;(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步骤等。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二)省国资委组织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
2、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评审(重点审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等),并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三)企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评审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企业将按照规定决策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审议情况等;(三)其它文件或者材料。第十一条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如有偏差要提出纠偏措施,并将实施、评价情况和新的年度计划于每年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审核。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现阶段仍隶属于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