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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 周公制礼 吕侯制刑 五听制度 明德慎罚 八议制度 六礼、七去、三不去 圜土之制 嘉石之制 质剂 傅别 六礼 2.法经 商鞅变法 3.法律答问 廷行事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法律答问 廷行事 4.约法三章 九章律 女徒顾山 录囚 决事比 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原心论罪(春秋决狱)录囚制度 5.魏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重罪十条 存留养亲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留养制度 6.开皇律 保辜制度 贞观律、唐六典、名例律 六杀、六赃、八议与官当 永徽律与永徽律疏 义绝 三司推事 律令格式 7.宋刑统 鞫谳分司 翻异别推(勘)制度 洗冤集录 折杖法 务限法 8
2、.大明律 明大诰 申明亭制度 9.大清律 会审 秋审 朝审 热审 九卿会审 10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 礼法之争 领事裁判权制度 会审公廨 11.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五权宪法 六法全书 保安处分 12.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简答与论述题 1 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各有什么特点?2谈谈你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3 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4简述周代婚姻成立的原则及条件。西周婚姻接触的条件。5论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运动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6 法经的制定、内容、阶级本质、历史意义。7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8商鞅变法的内容
3、、意义。9简述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10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11你是如何理解“春秋决狱”的含义的?并简要评价之。12论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1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及法制成就。1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哪些?试述之。(如“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15隋朝开皇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16唐初的立法思想及唐代的法律形式。17试述唐律中规定的官僚贵族刑法上的特权制度。(“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18简述封建五刑的名称、等级及其加减的原则。19唐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及通例。20唐律的基本精神、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21试述十恶的名称
4、、分类及在定罪量刑上的特点。22简述唐律中的类推制度。23、简述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24简述唐律的立法技术成就。25 宋刑统在体例上与唐律疏议相比,有何变化?26.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秋审)27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修律成果及历史意义。28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活动。39 大清新刑律和传统法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哪些新变化?30清末修律时期“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31简要叙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32北京政府的宪政。33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34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 一:1 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
5、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制度。它确立于夏,发展于商,完备于周,影响深远。周公制礼 西周建立不久,武王姬发病逝,成王姬诵年幼即位,周公姬旦摄政,宗亲诸侯管叔蔡叔霍叔与殷王之子武庚叛乱。周公平叛之后,认为没有一套典章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单靠武力刑罚镇压,不能实现天下大治,遂主持立法,对自发形成的社会习惯进行整理改造,吸收夏商礼中有用的部分,建礼作乐,建立起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此即“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度于是改”的“周公制礼”。吕侯制刑 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 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五听 “以五声听狱
6、讼”,是西周将犯罪心理学的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区别于神判的先进的审判方式。即考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人的言辞、面部表情、气息、听觉、眼神等看作内心活动的外在反应,通过其异常变化的分析观察,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明德慎罚”把德教礼治与刑罚结合起来。“明德”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指刑罚应宽缓谨慎适中,不要滥杀无辜。八议制度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七去: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
7、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唐律疏议:“七出者: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圜土之制 西周“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
8、之制”。质剂:买卖契约。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傅别:借贷契约。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2.法经 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商鞅变法是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改律为法,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3 法律答问 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
9、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廷行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4 约法三章 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九章律 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原文已经失传。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汉宣帝令
10、:“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 春秋决狱 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录囚 皇帝或上级长官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机关的审判进行监督,以平反冤案的制度 决事比 已行故事曰 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
11、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5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北魏律 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 20 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 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
12、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重罪十条 是 北齐律 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13、在原赦之例。”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6.开皇律 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律文 500 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
14、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 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 条。唐六典 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名例律 产生的经过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经的具法,有总则作用。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
15、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六杀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六赃 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
16、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官当 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的法典,共五百条。分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十二篇。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
17、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义绝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三司推事 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律令格式 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
18、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7.宋刑统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鞫谳分司 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翻异别勘制度 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洗冤
19、集录 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务限法 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8.大明律 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
20、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诰 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申明亭制度 明初,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
21、再向官府起诉。是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9.大清律例 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秋审 由各部院长官于每年秋天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由明代朝审制度发展而来。朝审 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会审复核。由明朝朝审发展而来,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朝审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程序上有区别。时间晚于秋审。秋审主要是书面审,而朝审时监候犯要押解过堂。)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会同刑部,都察院等审理京师在押的笞杖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九卿会审 清朝时,凡是全国性重大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可以由九卿组
22、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会审后交由皇帝审核裁决的制度。10.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会审公廨 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
23、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11.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锟上台后,议员们将“天坛宪草”稍加补修,匆忙通过.1923 年 10 月 10 日由宪法会议公布.此即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宪法。五权宪法 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
24、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六法全书 是现时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保安处分是指 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12.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二1.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
25、的奴隶制时 代 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1)夏、商是奠基时期。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 展。(2)西周是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 5 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 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 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
26、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 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 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 动沛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 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 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27、。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 ,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和各个方面,都有了根 本性的变化。这一历史时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 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的新的法律 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 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 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 上发挥广泛的影响。(2)秦汉时期。
28、这是中国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 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的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 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秦 简出土以后,许多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 代的法制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在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 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 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 的法律
29、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 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 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 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 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
30、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 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 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在法 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800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 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到成文法典之 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
31、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 平。(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宋代以后,中国的社会结 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宋、明、清时期 ,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 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同时,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 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整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此外,
32、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 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
33、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其次,从血缘宗亲社会的刑礼观上看,远古时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本血缘宗亲的兴旺发达,子孙繁衍,都要严守人所共循的礼制刑法,谁也不能特珠。尧舜时,舜让鲧治理水患,鲧没有治好,鲧就受到了死刑处分。舜让位于禹后,禹对于执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胜旧。当时刑礼保持公正与威严,即便是首领也不例外。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当然,这句话到了封建社会变成了因人论罪,礼成了尊上卑下、刑变为宥贵残贫的封建特权阶层的私器。但这句话是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3.
34、“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这种礼刑互为表里,礼在则法在,礼失则刑补的状况,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在中国法律史中,刑之发生即为礼之手段,礼以导之教之,刑以罚之惩之,礼与刑,刑与礼实在是个统一体,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写照.。4.(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第三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第四 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刑法政策及原则:悼耄不刑 区分故意
35、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罪疑从轻、从赦 八辟丽邦法:同罪异罚 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 5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春秋时期较早指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第一次在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区法。此后晋国、宋国也相继制定了成文法。以上成文法虽然制定于春秋早期,但是没有公诸于众。到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尤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
36、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6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37、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
38、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7.一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重刑轻罪:“行刑,重其轻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布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公元前359年、350年,商鞅两次变法:1、改法为律: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贯
39、彻法家主张,“明法”,“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宣传、教育、普及(悬金移木),强调“令行禁止”。“轻罪重刑”以刑去刑。“不赦不宥”,“一断于法”。鼓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建立相互监督的社会防范机制 实行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 2、实行县制,取代分封世袭制,在全国设置31个县,长吏由国王任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3、剥夺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打破了“贵贱不衍”的原则。4、奖励耕织,奖励军功,以富国强兵。颁布恳草令令民归农,奖励垦荒。为田开阡陌
40、令废井田,平赋税。奖励耕织:“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纳粟买爵令:“民有余量,使民以粟出官爵”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奖励军功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意义:商鞅变法对秦国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秦朝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日后秦王嬴政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9.1、汉初70年间,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实行“无为而治”。表现:重德轻刑,约法省刑清静无为,与民休息。2、汉武帝时期,以儒
41、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恩威并用,宽猛相济。10.法律形式:1.律: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九章律。2.令: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颁布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箠令。3.科:“事条”“科条”,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对律令的诠释或补充。4.比:“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如春秋决事比 5.诸儒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11.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
42、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评价: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负面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
43、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12.A、背景:汉文帝即位以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社会矛盾比较缓和,酷刑遭到反对。B、起因:“缇萦救父”,文帝“悲怜其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除肉刑。改革肉刑的原因:1.古代虞帝以“画衣冠,异章服”代替肉刑,实现天下大治,而 “今肉刑三,而奸不止”,是皇帝“德薄而教不明”的结果。2.“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3.肉刑“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44、,岂 称为民父母之意哉”?文帝改革的内容:文帝十三年,批准臣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的改革方案:臣 谨议请定律为: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对此可总结为:1.废除三种肉刑墨、劓、刖。2.以徒刑取代黥,以笞刑300取代劓。3.以笞刑500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景帝的改革:景帝即位后又进行了两次改革:内容有 将劓刑减为笞200,后又减为笞100;斩左趾减为笞300,后又减为笞200。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箠令规定:箠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改革劳役刑,废
45、除终身劳役,“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评 价: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奠定了基础。改革后的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改革后,肉刑作为完整的刑种,从刑罚体系中被废除,尽管没有根除,有的甚至保留到清末,但作为单独的刑种再也没有被恢复过。劳役刑成为主刑,笞、髡、耐成为劳役刑附加刑,以劳役刑为主的刑 罚体系逐渐建立。从过程来看,教育刑思想的出现表明当时刑法思想已非常先进。13.立法概况:1.三国:魏明帝(曹叡)下令“作新律十八篇”,但已失传,曹魏还制 定州郡令等180多篇。蜀国“共造蜀科”。“吴之律令,多依汉制”。2.西晋:颁行律、令、故事、
46、式,为东晋所沿用。晋武帝(司马炎)命贾 充、杜预等修订新律,泰始三年制定晋律。3.南北朝:“北优于南”。北朝的北魏制定北魏律、北齐制定北齐 律。北魏的 职员令、狱官令、东魏的 麟趾格、西魏的 大统式。立法成就: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 要的法律规范。2.法典体例设置更加科学。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确定12篇的 体例。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作了界定 4.改革刑罚制度,基本确立封建五刑。5.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14.礼律
47、进一步结合:魏律首定“八议”制度 北魏律 陈律确定“官当”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北魏“存留养亲”原则 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15.内容及特点:A 继承北齐律12篇500条的体例,并加以调整和完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重者在前,轻者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名例、卫 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B 改革刑制,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刑罚,确立封建五刑,减少条数,删除死流徒杖罪1000余条,全律仅剩500条死刑只留斩、绞二种,废除枭首、车裂减少流刑距离,废除附加鞭刑,增加劳役刑减 少徒刑年限废除鞭刑,增加笞刑。C 确立“十恶”制度
48、: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将反逆、大逆改为谋反、谋大逆,叛、降合为谋叛,增加不孝)。作为封建刑 律打击的重点。D 扩大完善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完善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 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完 善赎刑制度,规定赎铜数额规定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 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E 规定刑具规格,规范刑讯方法。16.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 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立法宽简、划一。宽:宽大
49、;简:简约;划一:要求断 罪量刑准确。执法审慎,对死刑尤其慎重。“法令不可数变”。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违差,吏得以为奸”。唐律“诸制敕 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以为后比,若辄 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地位最高,稳定,范围广。令:“以设范立制”,是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 度”的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律,内容广泛,是律的 补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格:“以禁违止邪”(永格:制、敕中永为法则者才能入编),是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制、敕的 汇编,律、令之补充。式:“以轨物程式”,是令(或律令格)的
50、实施细则,国家行 政机关的办事程序。17.“八议”制度:魏律首定“八议”制度: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 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八议”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高级权贵)、勤(为 国家或君主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宗亲)。18.五刑:A 死刑:绞、斩二等。B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居 作二年、二年半、三年;C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D 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E 笞刑:笞十至笞五十五等。19.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与原则:严惩十恶 八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