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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安全管理制度/-AQ-0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 务院令第39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制定。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部负责对车间生产工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部督促对生产工艺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阀、防雷、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等依法进行强制性检验。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生产工艺检维修方案制定、施工组织协调、装置开停车方案审核等工作。第五条: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和标准对生产工艺行使技术管理职能,组织开展生产工艺建设、调试、验收、及新工艺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设备设施的采购、验收、调试。第六条:车间负责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现场的安全监护及秩序维护,工艺技术培训,装置开停车,以及生产工艺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工艺管理第七条:新建和改造生产工艺应遵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并及时向 Z 府职能部门办理涉及安全、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许可。第八条:装置开停车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公司应从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控制失效的影响、人为因素等方面对装置工艺进行风险分析。第十条:装置开车前车间安全员、技术员
3、应组织相关班组人员检查确认开车安全条件,填写装置开车安全条件确认表。第十一条:开车前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开车作业: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2、系统气密测试、设备空运转调试合格;3、已制订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4、已编制并落实装置开车方案;5、操作人员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培训合格;6、开车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已消除或控制各种风险。第十二条:装置停车应编制停车方案,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停车作业,并记录于交接班记录本。第十三条:装置运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车间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采取以下措施确保生产工艺安全: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
4、定期检验;2、安全阀、放空系统等泄压和排空系统设置符合规范;3、紧急停车、监控报警、联锁等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调试;4、各类动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无泄漏、无振动,备用设备定期进行盘车;5、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并应包含消除工艺操作风险的安全措施、工艺发生异常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十四条:车间应开展操作人员工艺安全培训,使操作人员了解如下工艺安全信息: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2、工艺信息:工艺流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压力、温度、流量)安全限值;3、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
5、类别、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第十五条:工艺操作人员在生产工艺运行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1、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操作记录及交接班记录;2、熟悉岗位工艺存在的风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方法和上报程序,在装置发生紧急情况时妥善处理,必要时采取紧急撤人避险措施;3、掌握工艺参数偏离时的处理方法,对工艺参数偏离原因及时分析纠正,确保工艺参数不超出安全限值;4、生产工艺及机电设备发生异常时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必要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第十六条: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一)公司应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并保留风险评价记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应包括:
6、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3、控制实效的影响;4、人为因素等。(二)岗位操作规程应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三)员工应熟悉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第四章:建构筑物第十七条:建、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维护与保养:1、公司应制定建、构筑物的年度检修计划,定期对工艺建、构筑物进行检修;2、公司应在跨越消防通道的建构筑物上设置明显的限高标识;3、公司应在建构筑物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4、车间应每月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对存在隐患的工业建、构筑物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5、车间应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和振
7、动严重的设备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建、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的裂缝、倾斜和沉降情况加强监测。第五章:公用工程第十九条:公用工程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商设计和施工。第二十条:车间应每月对下列公用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应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治理整改:1、供水管路、循环水、消防供水等供水设施;2、雨、污切换阀、排水沟渠、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3、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电气设施等供电设施;4、动力系统;5、建筑物、道路等建、构筑物;6、其他公用工程。第六章: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部负责各类设备设施管理档案:1、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
8、账;2、设备设施技术档案;3、设备设施故障和维修记录;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检测台账和相关的资料整理、管理;6、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台账和相关资料;7、建立监视与测量设备台账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购进和验收1、具有采购资质的生产、安环、技术等部门应编制设备设施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向合格供应商采购;2、设备设施购进后须经库房管理人员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二十三条:安装和验收1、设备设施购进后,生产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承包商进行安装、调试,承包商应编制符合要求的安装施工方案并严格遵守;2、特种设备的安装,生产部应督促承包商向特种设备监督
9、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连同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一起移交安全环保部;3、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由生产部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共同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进行试车。第二十四条:维护与保养:1、在用和新建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车间应对在用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至少每年进行 1 次检修或校验,至少每月 1 次安全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3、车间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设备设施相关知识学习和事故应急预案
10、演练;4、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发现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车间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严禁擅自停用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100-500 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建筑物是指:车间生产岗位及其他辅助岗位、办公场所,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门窗及建筑装饰灯。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施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备,包括烟囱、排水管沟、设备框架、围墙、厂区道路等。公用工程是指:为车间提供电力、水等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