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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南京市水资源爱护条例”。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颁布单位】 市水利局 【颁布日期】 19961015 【实施日期】 19961015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方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爱护和 管理。 第三条 国
2、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爱护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爱护和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加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 政监察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需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 放取水许可证的
3、市政公用部门的检查监督。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 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和供应证据。 【章名】 其次章 开发利用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需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 的考察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安排、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 的原则,听从防洪的总体支配,优先满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须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防止水资源污染和破坏,并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浇
4、灌、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用水 ,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安排调度运用,出现严峻旱情,应 当听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支配用水。 在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需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重要 依据,避开盲目扩大供水规模。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镇发展规模 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项目。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支配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水源不 足地区,应当实行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依法科学 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地表水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 必需根据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
5、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后,方可立项。 【章名】 第三章 水资源爱护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爱护工作,实行有效措 施,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防止水土流失,爱护生 态环境。 水资源爱护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做 好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水 资源爱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不得向湖
6、泊、河道等水域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 必需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 部门。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度安排可采 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 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峻超采区取水。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干脆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必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防治水污
7、 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 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 【章名】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的水长期供求安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 制定,报市安排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水的供求安排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安排,并指导检查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水 措施。 各用水单位必需实行安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综合节水措施,提高 水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对干脆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
8、建的建设项目,须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 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按规定提出取水 许可预申请。 其次十条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供建设项目立项运用。 预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又未 重新办理预申请的,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失效。 其次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 批准文件和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其次十二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 他文件。 其次十三条 水
9、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权,负责下列河道的取水许可 审批和发证: (一)长江南京段、马汊河(小头李长江口)和新老秦淮河(东 山桥以下); (二)滁河、新老秦淮河(东山桥以上,包括句容河、溧水河)、水 阳江、固城湖、石臼湖、县际边界河段以及大中型水库; (三)城区河道; (四)其他河道。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限额以内的取 水和第 (三)项取水的审批和发证;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限额 以上的取水,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 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一款第 (二)项限额以内的取水和第 (四) 项取水的审批和发证;第一款第 (二)项限
10、额以上的取水,经县水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 上述其次款、第三款所称的限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四条 对城镇地下水的取水审批和管理,根据条例其次十 四条的规定执行。 在县、乡镇取用地下水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内的取水许 可审批和发证;限额以上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和发证。详细限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 可申请之日起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 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须要经地质矿产部门审核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申请,地
11、质 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送出审核看法,对急需 取水的,应当在日内送出审核看法。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 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其次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工程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按规 定取水。 其次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 门批准,并发给凿井许可证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凿井施工作业必需由 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担当,井成后经审批部门测定,核定取水 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其次十八条 持证人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更
12、改取水用途、不得右法转售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不得变更取水地点。 其次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地表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年,地 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年。须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取水许 可期满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应当在起先取水前向发证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安排 ,在每年月日前向发证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安排,在每年月 日前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用水总结和计量装置的率定等资料;取 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安排和总结同时抄报地质矿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用水计量装置并按规定填 报取水报表。超
13、过规定期限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水文测验规范或者取水 设备额定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水量。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干脆从地表、地下取 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农业浇灌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 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负责征收。所收水资源费一律缴同 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和水政监 察等项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必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冲 污水费。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应当在收到缴 费通知
14、书之日起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或者欠缴的,按日征收的滞 纳金。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的,上 缴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 的水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章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市政公用部门责令限期订正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供应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供应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
15、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 或者限制确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 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九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 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 当停止侵害、解除阻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有条例第三十 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
16、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 定的,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 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其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由南京市水利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烟台市水资源管理方法(2003年7月30日 烟政发200310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 综合
17、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时间:2022-11-21 来源: 作者: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更新时间:2022-10-17 返回书目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18、 代市长:沈仁康 2022年10月15日衢州. 南京市消防管理方法 #分类号=40605 d32a0980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31030 #实施时间=19931030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 南京市消防管理方法 (年.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