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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2010-12-29 12:01:51以分配为视角守文【作者简介】守文,法学博士,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容提要】分配的路径是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从分配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分配是推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是“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转变的过程,也是经济法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国家的财政收入分配与国家的经济职能、经济政策、经济法制等是正相关的,在发展轨迹上都体现为“U 形曲线”,由此进行拓展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政策、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以及经济法研究之间的在关
2、联和相关规律。【关 键 词】经济法/分配视角/发展路径一、背景与问题现代经济法自其肇始,迄今不过百年。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中国经济法学之历史尤其短暂,但其因与改革开放同步,故而发展迅猛。大抵每过十年,学界都要回顾前瞻,以促进学术积累,增进理论共识,推进制度发展。通过学界历次总结,许多困惑都已柳暗花明,但影响认识深化的一些重要路径仍.可修编-.-需进一步打通。为此,本文试提出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问题,并作简要讨论。所谓经脉,在医学上原指纵贯全身,沟通上下外的主干通路。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系统,同样要有自己的经脉。找准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更好地提纲挈领,在整体上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把
3、握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发现经济法制度建设或法学研究发展的深层路径,从而有助于对症下药,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为此,探寻那些“深而不见”的贯通中国经济法学的经脉,确实非常必要。贯穿于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究竟有哪些?人们对此定会存有异见。从应然的角度说,经济法学的经脉,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方面。例如,在时间上,应当贯穿其各个发展时期;在容上,应当是经济法学必不可少的容。因此,对于经济法制度抑或经济法理论,可以从经脉的视角解析其发展的主线,并由此把握经济法学研究所需关注的主要容。纵观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至少有三条路径值得关注:第一条路径,即分配关系的调整,或简称分配的路径,它直接关涉
4、利益的归属,与经济法调整目标攸关,由此可以发现改革的最初动因、制度安排的侧重,以及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动力;第二条路径,就是与上述利益分配相关的政策,透过这些政策的变迁,可以发现从政治性政策向经济性政策转变的历程,解释经济政策对于改革开放、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第三条路径,就是将上述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或称法制的路径。经由上述路径不难发现:随着改革的发展、分配关系的调整、经济政策的变化,法律和法制也在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经济是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上述三条路径,即分配政策法制的路径,是暗明相继、关联贯通、由里及表的,实际上也是经济法学的三条至为重要的经脉。这三条经脉,贯
5、穿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容。把握上述三条经脉的脉动,就能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制度和法学研究的问题与出路。.可修编-.-上述相互贯通的三条路径,每条路径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使问题的讨论相对集中,本文拟着重从分配的视角,依循分配的路径,回顾与改革开放同步发端、发展的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历程,探究与分配相关的国家职能、经济政策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揭示其中的在关联,强调分配作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对于推进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二、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发展的两类分配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分配法”。无论是历
6、史上的先哲,还是学界的贤者,都非常重视分配问题123(P.403-405)。无论是国家的财政分配,抑或国民的收入分配,无论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权力分割,抑或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配置,等等,都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分配的视角对于经济法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经济法领域所涉及的分配问题纷繁多样,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几乎都直接涉及分配的问题:如财税法涉及财税收入和支出的分配,金融法涉及货币供应量的分配,竞争法领域涉及竞争权益的分配,等等,都涉及在相关主体之间如何分配权力、权利及利益。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国民个体(个人、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国家的财政分配,是非常重
7、要的两类分配,调整两类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作为重要的动因,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改革开放,也带动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基本动因: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当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旨在解决“两个失灵”的经济法;只有改革开放,才能逐步奠定经济法调整的微观基础和宏观框架。因此,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改革开放是紧密相连的,它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制建设成果。从历史上看,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方面的要求,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一般认为,改革的前提是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上诸多的“治乱循环”,无不与分配关
8、系的.可修编-.-调整休戚相关。在 1978 年中国进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着解决个体利益分配问题的在诉求。正是在这种诉求的推动之下,在一些民不聊生的农村地区(如著名的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之类的改革,分配关系得到了全新的调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村改革也由此获得了初期的成功,并进一步增强了决策者进行城市改革的信心。而自 1984 年开始的城市改革,其核心是企业改革,直接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在整个企业改革的历程中,无论是强调“放权让利”,还是强调“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强调产
9、权改革、价格改革,还是其他方面的改革,其实最终都与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因为改革就是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就是要强调形成新的利益分配关系。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不仅是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产生的最初的基本动因,也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变革和发展。个体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不仅需要有传统的规则、制度,还需要创设新的规则、新的规,解决传统规则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分配问题。正是基于个体利益调整对规则的现实需要,经济法才得以应运而生。此外,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体现的是个体的营利性,但经济法不仅要考虑个体营利性,还要考虑社会公益性,并在两者之间做出协调和均衡。而对社会公益的保障,则与国家的财
10、政分配直接相关。(二)直接动因: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上述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也是相关经济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力。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则是推动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也带动了“建构型”经济立法的发展。根据熊彼特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以及由此被概括出的“熊彼特希克斯诺斯定理”可知4(P.3439),财政压力是改革的直接动因。这一定理对我国也是适用的。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濒于崩溃的边缘”,由此而产生的财政压力可想而知。由于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效益欠佳,企业利润.可修编-.-的持续上缴困难日增,从而使主要依赖企业上缴利润的财政体系岌岌可危,迫使国家必
11、须进行改革。在今天看来,尽快解决财政危机问题,正是当时国家在城市进行企业改革的直接而重要的动力。如何从发展的角度,从可持续的角度,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有效界定两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定位,恰恰是当时国家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进程中,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调整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财政或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法律方面。从经济法的角度说,只有解决基础性的分配关系,使企业有独立的利益,才能使企业真正独立并逐渐成为真正的法人,才能奠定市场经济的主体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运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否则,商品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
12、都是不可想象的。国家的财政分配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职能等公共职能紧密相关的,其核心是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国家的财政分配与上述的个体利益分配相关,但又有所不同,它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由于国家的财政分配源于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个体收益,因而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有时也会存在冲突,从而形成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并可能进一步演变成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予以解决。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职能定位都已经比较清晰,且扩展适用往往不便,因而需要有新兴的部门法来担当此任,而这一新兴部门法就是经济法。总之,个体利益分配和国家财政分配,作为基本动因和直接动因,会进一步推进改革
13、开放和经济法向纵深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关注个体利益分配与国家财政分配的关系,解决好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这一基本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和职能,必然要贯穿于经济法的相关制度之中,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路径。上述分配关系的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会变得更加复杂,其有效解决需要经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三、分配重心:“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可修编-.-上述对个体利益分配以及国家财政分配的探讨,着重从经济的角度说明改革开放的动力和原因问题。在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二元结构普遍存在的
14、情况下,上述两类分配,会不断地推动国家的改革和开放,推动体现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的经济法制度的发展。此外,在上述两类分配的发展过程中,还发生了各类主体“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这与经济结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的变化都直接相关。在计划经济时期,产品是短缺的(科尔奈称之为“短缺经济”),因而会有统购统销,凭票供应等制度安排。国家除了设立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外,还要设物资部、商业部之类的职能部门,以解决物资产品分配方面的问题。那时,人们最重视的是物资或产品的分配。而在商品经济时期,由于物资或产品变成了可流通的商品,无需再按国家计划去分配或配给,政府也不能任意平调,而是必须尊重不同主体的独立
15、利益以及作为其法律表现的相关权利。从微观层面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物权、债权开始变得重要,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形态也日益丰富。无论是交易主体的各类权利,还是管理主体的各类权利,都成了稀缺的资源。如何界定、保护产权,如何保障各类主体的各类权利的有效行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权利的界定过程,也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因而实际上仍是一个分配问题。整个社会之所以更重视权利分配,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更大量、更复杂,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对于个体和整体都很重要。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初始的权利分配意义重大。因此,诸如民商法、经济
16、法等事关初始权利配置的法律,会对各类权利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微观交易成本以及整体社会成本。因此,重视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权利的分配,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都很重要。上述的权利分配是广义的。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它通常既包括权力的分割,也包括权利的配置。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可修编-.-利的此消彼长的过程国家的多种经济权力被下放或分解,市场主体的权利随之相应增加,国家从集中管理逐渐转向分层放权,并力图发挥市场主体作为自由的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上述过程中,经济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国家大量权力的下放和调整,特别是宏观调控权和
17、市场规制权等经济权力的分配,主要是以经济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而民商法不仅在当时欠发达,而且它自身也无法直接解决权力下放的问题,无法规定“体制法”的问题。从总体上说,重视经济权力和权利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法的体制法和具体的调制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见,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人们从“重产品分配到重权利分配”的过程,同时还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过程,从分配的视角有助于更好地分析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四、分配上的 U 形曲线及其启示(一)U 形曲线的提出无论是上述作为推进改革开放重要动因的个体利益分配和国家财政分配,还是从重视产品分配到重视权利分配的过程,都有助
18、于从分配的视角定性地研究改革开放的基本路径,同时,也有助于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在矛盾和基本问题。此外,由于分配直接关系到财富数量,而财富的流量、增量等直接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方向,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和权利的调整,因而若选取上述某种分配类型展开实证分析,则有助于从“量”的角度揭示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揭示国家职能和权力分配的变化。考虑到国家财政分配的视角对于说明相关问题更具有直接性,因而下文拟以财政收入为例,提出分配上的 U形曲线,并力图通过财政收入的 U 形变化轨迹,揭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说明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经济职能及相关法制的变迁,以及经济法的发展
19、问题。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直接地体现着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情况,分析财政收支有助于说明国家的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国家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可修编-.-国家具体职能的紧缩或扩展的情况。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对准确,且能够直接揭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取予关系,因而可以通过财政收入的视角,来考察国家职能的变化。为此,现列出 1978 年至 2007 年的财政收入及相关 GDP 数据,具体可参见下表:对于上述数据,可从绝对数和相对数两个方面来分析。从绝对数来看,1978年1984 年,每年的财政收入一直是 1000 多亿元;1985 年1990 年,每年的财政收入一直是 2000 多亿元,其间增幅一
20、直不大。从 1992 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每年的财政收入才开始以每年递增 1000 亿元左右的速度增长。自 2000年起,每年递增达 2000 亿元以上,且呈加速上升态势。此外,近些年来,许多学者都比较重视研究财政收入与 GDP 的比重这一相对数。从相对数来看,从 20世纪 70 年代末到 90 年代初,财政收入的绝对数增长缓慢,增幅不大,但同期的GDP 却逐年大幅递增,呈加速上升态势,从而使财政收入与 GDP 的比值呈逐年相对下降的趋势,到 1995 年左右降到最低。1995 年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为 10.3,1996 年为 10.4,此后,财政收入的相对数则一路走高,从而在财政
21、收入的轨迹上形成了“先逐年降低再逐年升高”的曲线。因其形态类似 U 形(图像的开口向上,且开口较大,这与财政收入对 GDP 的占比较低,且选取年限较长有关),故称之为 U 形曲线。(二)U 形曲线的启示透过上述 U 形曲线,有助于分析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发展历程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例如,透过 U 形曲线,可以大略揭示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法的功能和调整目标的变化;同时,还有助于揭示权利与权力分配上的制度变迁,并可以对瓦格纳定律做出拓展,等等,从而不难发现利益分配这一路径对于研究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产生发展等问题的重要性。下文将结合上述问题,简要探讨如下:1.U 形曲线与国家经济职能、
22、权利分配及经济法职能之间的关联由于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直接相关,而财政支出又与国家的公共职能,尤其.可修编-.-与国家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的行使直接相关,因此,应当关注财政收入与国家经济职能之间的如下互动关系:一方面,财政收入的变化,会影响国家职能的履行,当财政收入高时,国家有条件可以更好地履行其经济职能;当财政收入较低时,国家职能的履行就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相关职能,甚至扩大相关职能,必然会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并努力通过制度安排来扩大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国家职能的上述互动关系,是在经济法研究方面尤其应当注意的。通过分析 U 形曲线,不难发现,在1978 年,国家财政收入占
23、GDP 的比重,可以达到 31.1,足见在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是很强的。但就当时情况看,这种较高占比的基础却很脆弱,因为财政收入主要建立在国营企业大量上缴利润的基础上,这种分配制度使企业没有发展后劲,个人收入低,企业和个人都日益贫困,从而在总体上会影响个体积极性,缺少持久的效率,导致潜伏问题日益增多。正是基于上述分配制度及整个经济体制的不足,我国才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进而逐步实行市场经济。如上所述,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从财政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其轨迹是一个 U 形曲线,即政府所获取的财政收入占整个 GDP 的比重,从最初的较高,逐渐在“放权让利”的改革
24、过程中日渐降低,直至中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初降到谷底。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随着对国家经济职能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感悟到:市场经济同样要有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而且此类职能还要进一步强化,同时,相关的社会职能也需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职能法定化的过程,在法律上就是权力和权利的此消彼长、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方面,国家对于经济的控制权力逐渐在围上、数量上缩小,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的权利逐渐扩大,所获利益逐渐增加。改革开放初期的所谓“放权让利”的过程,也是个体权利增加、权利意识觉醒的过程。这一过程,影响到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方方面面,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正在产生和发展之中的经济法。从经济
25、法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的经济法的功能和目标,是与当时的国家或.可修编-.-政府的职能目标相关联的。在国家经济职能不确定的情况下,经济法的职能和调整目标也很难确定。此外,在大变革的时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不断变化会直接影响相关制度构建,从而使经济法具体制度的一些目标定位会随之发生变化。这也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前,学界对经济法的职能和调整目标始终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经济职能的日渐明晰,特别是随着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面职能的确定,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调整目标,也日益受到重视。这不仅有助于经济法立法上的统一,也有助于经济法研究上的理论共识的提
26、高。2.对 U 形曲线的拓展探讨首先,上述的U 形曲线,既是瓦格纳定律的间接体现,也是对该定律的拓展。根据瓦格纳定律,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财政支出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5(P.48)。(11)反之,财政收入的多少,财政收入的分配状况,也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从历史上看,随着“放权让利”式改革的深入,随着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国家的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也在下降,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相应地逐渐缩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对瓦格纳定律作出拓展:即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或者说财政收入占 GDP 比重的下降,会使政府的职能产生实质上的“萎缩效应”;同时,政府职能的减少,会进一步减少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的
27、规模。当然,上述拓展,还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还需要有更大时空围多个国家多个历史时期的事实来验证。其次,上述的 U 形曲线,可能同样适用于更大时空围的多种情况:其一,它可以适用于其他转轨国家。转轨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其政府职能是先缩小再扩展,经济立法也从相对不足到较为丰富,等等,因而其转轨历程可能同样体现为上述的 U 形曲线;其二,从“大历史”的角度看6,(12)在从自由竞争时期转向垄断时期,从国家的不干预到干预,再到适度干预的时期,其历史发展轨迹同样可能显现为上述的 U 形曲线;其三,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可能会发生变革,相应的经济立法的数量,对经济影响的深度等,也都会.可修编
28、-.-随之发生变化,体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导致经济法的周期变异7,从而可能体现为连续的 U 形曲线;其四,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会带来经济法调整的周期(如宏观调控法的周期等,这与反周期的要一致的),这些周期变化的曲线都可能是一种 U 形曲线,由于经济周期的U 形变化,会带来经济法调整的U 形变化,因而截取一段 U 形曲线,就可以透视其中的许多问题,从而有助于提高对经济和法律发展的预见性,防止巨幅波动,使周期变缓,以减轻经济和社会的震荡,更好地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最后,上述的 U 形曲线,同样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轨迹。如前所述,财政分配会影响政府职能,政府职能也会影响财政分配;与此
29、同时,在法制的框架之下,政府职能还会影响到经济法中的体制法,并进而影响到具体的调控法和规制法。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对宪法、行政法等会有影响,对于经济法尤其会有较大的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同财政分配、政府职能转变等,基本上是同向的,轨迹也是一致的。同样,经济法学研究的轨迹,也与上述几个方面的运行轨迹是一致的。这可能是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五、经济政策的变迁与经济法的发展(一)经济政策的螺旋式回归:“收放收”上述分配关系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因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分配关系的调整是制定经济政策需要关注的重要容。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分配关系直接相关的产权关系、价格
30、关系等也逐渐成为经济政策的重要容,随之分别出现了强调以产权改革为中心或以价格改革为中心等不同的改革思路。由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是渐进式的,许多方面难以法律的形式直接加以规定,而人们的行为又需要有一定的依循,于是,各类经济政策的作用就日益凸显出来了。改革初期的经济政策,还不是很成熟,会经常显露出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些经济政策实际上是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改革进行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最初,许多重要的经济政策都是以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如中共中.可修编-.-央有关农村改革的连续多年的“一号文件”,以及 1984 年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13)这一时期的经济政策,存在着突出的
31、政党政策与公共政策、政治政策与经济政策紧密融合的特点,而且直接管理的功能更为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治国能力和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开始重视推行法制,强调依法改革,以法保障改革,同时,在经济政策的运用上也日臻成熟,逐渐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间接调节,从而使经济政策的应用围和实施功效举世瞩目。虽然经济政策在各国都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其作用却大相径庭。在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经济集控和市场管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政策不可能发挥作用;反之,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因而与市场经济
32、相适应的经济政策就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上述两类不同的时期,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都经历过,考察两类时期的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或计划性较强的时期,国家在许多方面都要“统一管制”(即统制),(14)个体的经营自由等多种自由都可能会受到限制,一些经济活动会被禁止。因此,统制时期也是“限禁”时期,与经济有关的政策主要服务于统制和限禁。随着对统制和限禁弊端的认识逐渐深刻,国家开始在经济政策上“放开”。所谓“放”,包括思想的解放、权力的下放、束缚的释放,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松绑”,其实就是改革;所谓“开”,就是开放,包括打开国门、打开市场、打开壁垒,以确保交易自由。通
33、过这样的“放开”,有助于解放思想,改变那些不合理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制度。当然,“放开”也要循序渐进,适时适度,否则同样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在经历了更为深广的“放开”之后,日益凸显的市场失灵问题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府适度规制的必要性,于是便由“放开”时期进入到政府适度规制时期。可见,我国的经济政策,其实是经历了最初的“限禁放开适度规制”三个不同的时期。上述三个时期的经济政策,体现了从最初的集中到放开,再到适度集中的过.可修编-.-程,因而也可以简称为“收放收”。但后一个体现适度集中的“收”,同前一个体现高度集中的“收”,并非处于同一层面,因而是一种螺旋式回归。这种回归同前面财政分配的“
34、U 形曲线”是一致的。由此也说明国家的财政分配,与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职能、经济法制等,存在着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在“收放收”的过程中,从原来的“限禁”时期到“放开”时期,是从“收”到“放”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计划性、相关的统管因素日益减少。随着放开,国家集控和市场管制也日益放松,“简政放权”或“放权让利”是这一时期经济政策容的主流。而恰恰是在这些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形成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基础。随着经济政策中计划性的日渐式微,以及经济生活中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经济政策的主要形式也逐渐清晰,从最初的较为综合的农村政策、企业政策,逐渐演变为与市场经济联系较为密切的财税政策、货币政
35、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外贸政策等。政府已经逐渐学会较为自觉地运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特别是在 1992 年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有关经济政策的运用日臻成熟。例如,1993 年我国就运用相关的货币政策和金融法律,在金融领域里进行了宏观调控,解决了经济过热的问题,提前化解了许多国家后来(1997 年)发生的金融危机;而在1998 年以后,则连续多年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成功解决了需不足、通货紧缩及其由此导致的经济偏冷问题。(15)多年来,我国一直主要针对经济的冷热变化进行宏观调控,针对转轨时期的经济秩序,进行着较为顽强的规制。上述的各类经济政策,是较为成熟、稳定、重要的,往往
36、会体现在相关的经济法的立法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同时,“经济法对于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经济政策的目标、工具,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调整手段,存在着在的关联。正因如此,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联系十分紧密,并使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16)依循经济政策的路径或经脉,同样能够较为全面地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整体。.可修编-.-(二)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具体影响以财税政策为例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放权让利”的渐进式分权思路展开的。一方面,通过不断向企业分权,向私人经济让利,来逐步培育市场主体,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通过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
37、多次变革财政体制,调整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来建立政府间较为规、稳定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上述两个方面,分别涉及前述的两类分配,即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分配。由于两类分配都涉及经济政策中的财税政策,因此,下面就着重以财税政策为例,来分析改革开放的路径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财政压力是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而个体的利益分配则是改革开放的基础动因。20 世纪 70 年代末,国家实际上面临着相互矛盾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为了使企业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资金支持,就需要减负、放权、让利;另一方面,国家为缓解财政压力,又必须解决好财政收入持久增长的问题。其实,就像“诺斯悖论”所揭示的“国家既是
38、经济增长的源泉,又是导致经济衰落的原因”一样,如果对“诺斯悖论”作反向拓展,则可以说:个体利益分配既可能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也可能成为导致经济衰落的原因8(P.331)。(17)因此,在有关分配的经济政策上,必须处理好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在经济上要考虑如何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个人的经济待遇。在财税政策方面,由于经济基础条件不具备,财税手段尚未成为重要的调节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GDP 的数量逐渐提高,且快于财政增长的速度(从前述的 U 形曲线可以得知),财政政策调整分配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特别是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财税政策已经成为国家进行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的至为重
39、要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虽然国家也放掉一些财政收入权,但基于财政压力的考虑,国家对财权还是有很多保留,某些企业的负担甚至还相当重,背离了公平税负的要求。例如,我国在实行“利改税”的改革以后,当时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达 55,不仅如此,还可能被加征企业收.可修编-.-入调节税,从而使国营企业的税负畸高。此外,集体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也可达 55。而“包袱”最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也最轻,名义税率为33,实际上有很多企业执行的税率仅为 15,甚至更低。由于国营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最大,企业越努力,税收负担也越沉重,因而上述财税政策当时被称为“鞭打快牛”的政
40、策,其“棘轮效应”非常突出,(18)并带来了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国企等许多问题。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配倾斜,虽然有利于吸引外资等开放政策的落实,但却带来了外不公平,产生了分配歧视问题。上述外有别的两套税制,虽经“94 税改”亦未能解决,直到2008 年元旦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才使外不公问题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大缓解9。(19)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大调整,集中体现为20 世纪 80 年代初和 90 年代初的两次大的税制改革。1983 年到 1984 年实施的两步“利改税”(与之相关的还有“拨改贷”等,(20)也都涉及分配),使企业从最初的主要上缴利润转化为上缴税收,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具有重要作
41、用。经由“84 税改”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税制不简明。而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才推动了20 世纪 90 年代初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并且使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要更多地考虑市场取向以及税负公平。从历史上看,我国财税政策的变迁,也体现为“收放收”的过程。最初,在企业形式较为单一的时期,国家对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是相对集中管理的,这体现为“收”。随着企业形式的增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增多,国家开始对各种形式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之相对应,国家对资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则普遍下放给国务院,而且税率也不
42、断调低,以实现“放权让利”,这是“放”的过程。随着立法分散、税负不公等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在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财税政策方面又采取相对集中的对策,以解决在“立法放任”或“粗放立法”时期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据此,1994 年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实现保障收入和宏观调.可修编-.-控的目标。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财权和税权又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趋势,并且基于财政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对各类财税政策的规化、法律化的要求也更高了。如前所述,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上述涉及分配的各类财税政策,其法律化便构成经济法的重要容。因此,经济法制度的发展,与上述财税
43、政策的变迁是在一致的。透过与分配直接相关的财税政策的变迁,同样可窥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之堂奥。六、从分配视角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向,以1993 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界,(21)大致分成两大阶段:第一阶段,1978 年1993 年,是经济法理论随经济体制改革,随中国法制的初步发展而发展的时期。其间各类理论异彩纷呈,不断变化,非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其精髓,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初创易变时期。第二阶段,即 1993 年至今,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稳步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理论,由于有了共通的经济基础,有关市场经济及相关法制建设的基
44、本理论认识较为一致,因而法制建设的目标更为明晰和确定,经济法理论的共通性和共识度逐渐增强。这对于推进经济法的稳步发展,非常重要。(一)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分配主线自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以来,国家面貌发生了巨变,法制建设,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的成就尤其突出。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家多年来一直着力调整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取予关系”,以解决好分配问题,这已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线索。在经济法的立法方面,尽管立法层次和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始终贯穿着分配的主线。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从企业利益调整到个人利益调整,从个体利益分配到财政利益分配,所涉及的经济
45、法领域的法律法规非常之多,现仅举不同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法规如下: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于 1979 年 7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22)这不仅对于解.可修编-.-决农村企业发展问题、工业化问题很重要,同时,其中也涉及重要分配关系的调整。此外,1980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23)(不久被 1986 年 3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其中,不仅涉及经济法要调整的竞争关系等,也涉及分配关系。由此可见,在最初的改革开放立法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最初的制度建设往往是综合性更强,并
46、且,调整分配关系始终是其重要容。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体利益分配与财政利益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两类分配都是经济立法需有效解决的难题。为此,1980 年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强调,国家对各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年的 9 月 10 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意在解决政府问财政利益分配的同时,更好地解决国家与个人(尤其是外籍个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基于同样的考虑,1981
47、年 1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国国库券条例,启用了多年未用的国债手段,用于平衡财政收支,解决国家的财政分配困难问题。此外,同年 12 月 13 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意在进一步解决国家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对于缓解国家财政困难,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财政利益,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城市改革的启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由于同上述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相比,国有企业(时称国营企业)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提供者,国家要有效推进改革,就必
48、须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此,国家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实行具有重要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利改税”。从法制角度看,“利改税”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轨道,在经济上使国有企业.可修编-.-逐步走上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在法律上则使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按照国务院 1984 年 9 月 18 日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及后来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草案),我国陆续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等税种,从而使税法成为在国家和国民
49、之间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工具。上述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的改革开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 1992 年我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其诸多不足日益显现,对此前已述及。为此,我国实施了与分税制配套并行、影响深远的“94 税改”,确立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基本税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税制几乎每十年改革一次,但到2004 年以后,并未出现如 1984年或 1994 年那样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上述的经济体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更根本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法的决定性作用等基本规律,早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总体而言,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
50、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等几个阶段,因此,在国家的经济管理方面,也要从“统制经济”向“调制经济”方向转变(即从对经济的统一管制转向调控和规制),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也要相应体现这些特点,即从最初的综合性的立法,转向更为具体明确的立法。同时,整个立法的容,也要与改革开放的成果紧密关联,并将主要的经济政策加以法律化。在此过程中,有关分配的容,始终是立法的重要容,或者说,分配始终是一条重要的主线,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始终。也正因如此,分配不仅始终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贯穿整个经济法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脉。(二)经济法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之间的关联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