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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技师学院、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学制第三条 市技师学院学制年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两年。(二)高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或3 年+2 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下同)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
2、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三)预备技师: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六年(或 3 年+3 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相近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学制为两年。第四条 市中专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学院(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招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并建立全日制学生学籍档案。招收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等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招收各类人员开展短期职业培训的,不注册学籍。第六条
3、学院(校)招收的新生,须身体健康,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习能力水平。第七条 新生注册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 4 月 20 日,秋季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 10 月 20 日。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学院(校)通过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准确、及时录入新生学籍信息,根据隶属关系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办理审核通过。第九条 学院(校)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学籍
4、注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第十条 学院(校)建立完善的学生纸质学籍档案。档案须分年级、专业并按学籍编号一次性建立,包括:录取新生登记表、基本信息表、学习成绩表、在校期间奖惩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办理审核通过。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的;(二)学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三)学生
5、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四)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和监护人同意调整专业的。第十三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由所在系部研究批准。第十四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在不改变培养层次、学制及专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六条 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和转出学校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6、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第五章变更培养层次第十八条 市技师学院一、二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学院(校)批准,可以变更培养层次,学习年限相应变更。(一)学生因参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单招考试),需变更培养层次的;(二)学生因参军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培养层次的。第六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学生因疾病(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期内学生请假时长超过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
7、,应令其休学。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超过 2 次,总时间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长至两年义务兵服役期结束。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其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 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院(校)可以准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一)学生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应修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二)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 5 天,累计旷课 10 天以上的;(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
8、经复查不合格的;(四)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五)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六)学生申请退学的;(七)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的。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犯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院(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八章毕业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办,由学生本人持学院(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或人社部门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学院(校)招收非全日制学籍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随上级政策变化而调整。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