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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信息传递上报制度安全信息传递上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为,强化三级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杜绝或降低不良影响,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集团公司三级安全信息的传递应确保“及时、真实、全面、有效”。分公司对项目进行开工前交底应告知项目部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分公司分管生产经理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部应设立应急联系电话并保持 24 小时畅通,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电话、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电话、项目部应急联系电话应在项目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于及时接收内外部安全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部接收以下信息必须立
2、即传递给分公司分管生产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1、现场发生伤亡事故;2、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检查通知;3、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有新的管理要求;4、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现场的验收、考评、慰问等事项;5、有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的;6、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处罚或产生不良信息的;7、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信息传递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信息及时进行传递畅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分公司安全信息传递的责任部门,负责及时将信息进行再传递和处理;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安全信息传递的责任部门,负责及时将信息进行再传递和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根据各级政府管理
3、部门和企业安全发展的需要部署开展各类安全管理活动,通过有效途经及时传递给分公司;分公司应将上级管理信息结合分公司管理要求进行细化处理,及时传递给项目部并督促执行;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管理信息要求进行布置落实。第七条第七条 各分公司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要求每月及时上报信息沟通报表。第八条第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无权代表企业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在取得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授权前严禁在处罚确认文件上签字、盖章。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部在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和分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授权的前提下,任何人严禁对外发布任何对企业不利的信息。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部各项外部安全文明奖罚文件原件由分公司负责收集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归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信息传递的项目部和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