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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规范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汉中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发20152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共同管理。资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择优支持、科学安排、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在汉中市南郑区注册的各类企事单位从事
2、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局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等过程的评审办法由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局依据汉中市科技资金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制定并发文执行。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创新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中试,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技术改造,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科技创新项目:(一)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区域工业、农业、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攻关。(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主要支
3、持重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三)科技示范基地(园区)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园区重点企业科技创新。(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平台)建设项目。围绕科技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区域内各种科技资源,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五)重大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明显的新产品技术开发和试制。(六)重点产业科技专项。主要支持我区重点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第八条 支持范围和类型可根据中省市科技项目征集范围和申报指南,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做适当调整,由当年区科技局发布的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创新项
4、目征集通知予以明确。第九条 资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对获得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第三章 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条 区科技局每年根据汉中市南郑区经济发展需求发布下年度关于汉中市南郑区科技创新项目征集的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类别,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项目资金预算。项目优先支持拥有科技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没有创新点的项目和单纯提升产量的项目不予支持。申报单位要资信可靠,能满足实施项目所需的研发条件与经费保障,项目配套资金要占项目总投入
5、的70%以上;同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区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学校、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同一单位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能多头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审核、筛选、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提出申请的各类项目,经过初选后列出清单,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质疑、答辩、打分。根据专家打分情况,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研究,报区政府审定。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带动性,将项目确定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一般项目是指科技
6、攻关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重点项目是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科技基地示范(园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平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科技专项,资助额度为10万元。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于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结束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发文确定项目和资助资金额度。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要结合项目申报书内容认真填写,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签订各方应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严格执行。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创新项
7、目资助资金是政府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费用开支的补助。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资助资金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及结果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进度、技术指标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有关问题。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
8、局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约定,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技术突破和创新,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人才培养与知识产权等情况;(三)经费落实到位与使用情况;(四)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项目执行与经费使
9、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项目合同书执行,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不配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同时追究项目推荐部门的责任。被取消的项目,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创新项目。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所有科技创新项目均应验收。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将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科技局,提请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截止日前1个月书面说明原因,申请推迟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 (一)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0、 (1)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4)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二)项目执行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没有结题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区科技创新项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