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6篇)_检察工作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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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6篇)_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心得体会(精选6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第1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执行难”、“执行乱”始终是困扰民事执行工作的症结。目前,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疑是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必需有肯定的范围,而在相关法律还不明确的状况下,监督范围可限定在以下几方面:民事执行严峻违反程序的;执行不当,比如严峻的低价评估,造成恶劣影响的,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不作为,给国家、社

2、会造成很大损失的;对人身损害赔偿、家庭财产案件的执行,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究阶段,结合我国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说明,可遵循如下程序: (一)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这里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文书,还应包括执行程序中所作的各种裁定。特殊是,这些裁定是一裁终局,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或提出复议,一旦发生错误,就会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允许检察机关提

3、出抗诉不仅为当事人供应了一条有效救济途径,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 (二)对于不能抗诉或不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发检察建议或订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订正。笔者认为应将检察建议或订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手段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明确其运用范围及运用程序,要求法院必需进行回复,如不接受必需具体说明详细理由,以及没有正值理由拒不接受和订正应担当的法律责任等。 (三)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贪污受贿、侵占和挪用执行款物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干脆立案调查。经调查,仅构成一般违纪的,将调查处理状况交由纪检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2篇:试论民事执行检察

4、监督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 试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 华东政法高校2022级政法干警探讨生班:黄宁 学号:11610001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说到民事执行,不得不提的就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始终以来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递增,人民群众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执行

5、工作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化解“执行难”,如何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如何更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等问题的探讨。笔者从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状况,对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

6、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需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需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因此,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必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依据是执行中的首要问题,没有执行依据,就没有执行的前提和条件,所以,执行必需要以法定机关或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

7、生效法律文书必需具有给付内容。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肯定的财物或者完成肯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履行合同等。交付内容既是执行的条件,也是执行的基础。没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就失去了意义。 3、执行必需以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则上都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后,无论义务人是否逾期履行义务,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

8、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19 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页。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20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执行难”的表现及缘由 (一)“执行难”的表现 从执行数量上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完成执行难;从执行内容上看,被执行主体困难多,兑现执行难;当事人抗拒执行多,强制执行难

9、;从执行环境上看,受各种非法干预多,顺当执行难;从执行主体上看,工作有差距顾虑多,规范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缘由 1、立法滞后。比如:人民法院对于推诿、拖延、躲避执行的债务人,依现行法律还无法对之惩罚、制裁。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由于多方面的缘由,人民法院在详细运用该条惩治阻碍执行的犯罪人时仍有不少困难。 2、法律欠缺。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文仅有34条,内容不的确,条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困难的实际问题。近年来,最高院先后也作出了很多司法说明和规定,但由于执行难度越来越大,许多旧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又涌现出来。 “执行难”

10、难在哪里,载审判与法治2022年增刊1,第25页。 3、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法院难以顺当执行。我国宪法设立的是“一府两院”模式,但事实上法院和检察院从不具有与政府并列的地位。从地方党委组织工作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就是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法官对政府的依靠性为司法不公供应了温床,执行制度受到严峻挑战。其依附性集中表现为: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供应;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由地方政府确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有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对其有较大的依靠性和听从性。 4、执行队伍建设存在不足难以有效执行。首先,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影响着案件执行胜利的

11、机率。其次,腐败问题是“执行难”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缘由之一。有的执行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私下交往频繁,关系不正常,甚至吃、拿、卡、要,泄露执行隐私,引起人们群众的反感;有的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鉴定评估人员串通一气,钻法律空子,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裁判不公、执行不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的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有意不实行执行措施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再次,执行力气严峻不足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好多基层法院,在执行局的执行员较少,其他部门的干警也充入到执行中来,照样安排案件,这在肯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任华 论 民 事执 行

12、检 察 监督 机 制 的建 构 D .郑州: 郑州高校, 20221 13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民事执行监督需达到以下目的:通过解除民事执行的障碍,订正不当执行行为等监督措施,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监督,具有本身的特征,现就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的确施的客观要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贼予检察机关的权利,担当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第 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13、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天经地义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光有公正的裁判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只有通过执行这一环节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执行环节往往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而时有腐败现象发生,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民事执行活进行监督的职责,其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允 近几年来“执行难,执行乱”已日益成为社会上群众反

14、映剧烈 的热点问题,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电脑网络等媒体不断报道。 一些债权人为追债而去跳楼等、甚至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其已严峻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损害司法权威,造成这一局面的有多种因素,既有人们素养观念因素和地方部门因素,也有法院执法方面的缘由,不行否认的是由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志向,导致许多法官在执行方面违法犯罪,法国法学家洛克说过,肯定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除对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订正外,还可以维护正确的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还可以向群众宣扬法律学问,因此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社会形势所需,符合广阔人民群众

15、的利益。 四、如何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在目前状况下,可实行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 由于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详细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详细规定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致使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其内部事情,从而排斥和抵触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增加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以及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详细条文,使执行检察监督有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有必要特地制定一部监督执行活动的法规,以保证监督执行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任何权力都必需接受监督。2022年3月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法院的执行权纳

16、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同时2022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个省区市试行执行监督工作。 (二)检察院采纳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是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错误 或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订正或者改进看法的一种监督方式。在执行环节中采纳检察建议可有效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在发出检察建议前

17、可先与法院提前沟通,发出检察建议后,要刚好跟进,督促落实。 (三)加强民行检察部门的资源配置 要有效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必需具备肯定的软件和硬件,首先要有一支高素养的队伍,要把一些精通民法、民事诉讼法的高学历人才支配到民行部门,同时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增多,相应地增加民行部门的人数。其次要增加民行部门的物质资源,民事执行牵涉面广,过程困难,要有效监督必需具备肯定的物质条件做保障。 (四)加强法律政策的宣扬力度 针对目前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状况,要加大法律宣扬的力 度,让群众自觉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要宣扬检察机关的职能,让 群众在遇到执行不公的时候,懂得向检察机关申诉,这样才能及 时发觉民事执行中的

18、违法违规问题,刚好向法院提出订正看法, 力求使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得到公允公正办理,尽量削减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 五、简洁结语 综上所述,就在当代中国建构执行检察监督机制而言, 检察院的监督应有所侧重, 把重点放在法官执行难上。只要对这一部分案件行使主动有效的监督,就有望在肯定层面上缓解执行难的严峻局面,当然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本上还是在于监督体制的建立以及这种体制的健康运行。尽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路漫长而又艰辛,但由于它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信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将得到深化开展。 参考文献: 1 江伟 民 事 诉 讼 法 ,高 等

19、 教 育 出 版 社, 2022年出版 2 任华 论 民 事执 行检 察 监督 机 制 的建 构, 郑州高校学报, 2022年11月期 3 廖 荣 辉, 潘 建 明 1论 民 事 执 行检 察 监 督 的 制 度 价 值,西南政法高校学报, 2022, ( 4) : 1111 4 常怡 民 事 诉 讼 法 ,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2002年11月出版 第3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过得飞速,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始终在帮助办理案件,不遗余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

20、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最终对于工作有了肯定的相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起先,我就特别喜爱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苦日夜奋战、四处奔跑,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傲慢,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全部的那种恒久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须要不断地更新学问加深相识

21、,更须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阅历,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特别地耐性,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终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确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

22、我很荣幸能够参加他们,担当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阅历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索,我相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特别重要,但这也提示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需要有有序的安排、足够的耐性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养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始终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示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

23、备谦逊的看法、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消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 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第4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过得飞速,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始终在帮助办理案件,不遗余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

24、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最终对于工作有了肯定的相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起先,我就特别喜爱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苦日夜奋战、四处奔跑,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傲慢,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全部的那种恒久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须要不断地更

25、新学问加深相识,更须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阅历,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特别地耐性,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终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确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

26、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加他们,担当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阅历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索,我相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特别重要,但这也提示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需要有有序的安排、足够的耐性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养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始终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示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

27、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看法、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消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第5篇:构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解析 构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制度(1)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爱护的最终体现。假如生效裁判文书

28、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爱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执行的价值大于审判。但当前的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执行环节上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已严峻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造成上述问题的缘由有多方面,但最主要的缘由是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笔者拟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供参考。 一、现行民事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缺陷: 1、权力过度集中。现行的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的客观状态是:或是执行员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于一体,或是在法院内部的不同的机构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29、,或是执行机构中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不同的执行人员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权过度集中带来的干脆不良后果是: (1)执行决策失误。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有限,执行权由执行员一人垄断行使,导致对执行程序中的一些疑难、重大事项作确定时,可能因业务素养、社会阅历以及学问面等客观局限性,不行避开地会出现一些失误,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怠于行使执行权。权力的过度集中,缺乏外部权力监督,简单使执行员产生惰性,怠于行使执行权,致使执行工作不能快速、刚好、持续地进行。(3)滥用执行权。权力的过度集中,肯定程度上会使执行人员产生主观臆断,意气用事,行使执行权超越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如违法执

30、行案外人的财产,滥用强制措施,等等。 2、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仅靠执行纪律来约束。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合并行使,使制约机制仅停留在自我监督的层面。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制约机制,必定导致权力的滥用,使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不行避开地发生异化,简单产生剥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知情权,执行案件“人为限制”、“暗箱操作”、不当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甚至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 3、现行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能满意监督制约及执行救济的须要。虽然法院在试图变更缺乏制约的状况,设置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权行使,但是,因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同属于执行局,监督主体的地位只是

31、相对独立,实际工作中,许多执行实施行为是局领导审批的,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故这种监督实质上仅停留在自我监督的层面。 (二)现行法律制度中执行监督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由于民行两大诉讼法中对执行外部监督未作详细规定,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是实行回避或者限制监督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暂缓执行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最适格的监督主体 闻名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至理政治名言:“权力导致腐败,肯定的权力导致肯定的腐败。”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32、阅历。有权力的人们运用权力始终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需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今社会,权力须要制约,没有约束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的观念已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民事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具备权力本身固有的管理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也需被制约行使。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合法性。 从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区分,履行法律监督权力成为其宪法义务,即国家将法律监督权给予了检察机关,那么,

33、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谁?有广义范围和狭义范围之说,广义的监督对象包括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狭义的监督对象专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利用职务实施的一些其他犯罪以及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监督。因此,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依法只能是检察机关。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实行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遇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事诉讼法给予了检察机关对本犯罪的侦查权。可见,对于民事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严峻违法行为(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权法律已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这种监督方式已经上升到在刑事层面罢了。这种监督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务的层面上都没有障碍。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执行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作用还是极其有限,须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来看,立法将民事执行程序已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该法第三编特地规

35、定了执行程序,表明民事执行程序已归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规定本身就给予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因为,“审判活动”包括从起诉、审理直至执行等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审判”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样,执行是审判活动最终的具有特别意义的关键环节,是审判活动动身点和落脚点,无疑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活动的职能范围。假如狭意地把“审判活动”理解为仅指执行前的审理活动而把民事执行列为检察监督的盲区,即违反了立法原意,又会与民事诉讼法分则第208条,第188条之规定相冲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中,案外人

36、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内涵既包括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包括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程序,这是不争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所述的“裁定”决不会仅限于审理阶段的裁定,明显包括执行裁定,即执行裁定属于民行检察抗诉对象。仅此三条已能够表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是现行法律已明确授权的,监督职权不容置疑。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这一批复在事实上并

37、不能也没有将民事执行活动解除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外。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自然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检察院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除了抗诉外,还可以实行检察建议、促成和解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从行政诉讼立法看,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整个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它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且还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当然更包括裁判结果的执行的非诉讼活动,它们是行政诉讼程序完整有效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合理性。 国家对不同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活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活动产生的结果也有异。从理论上说,我国民事执行监督主体极为

38、广泛。从外部讲,它包括了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外部监督中,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法院整体工作状况的监督,宪法没有规定权力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没有规定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只规定了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虽然个别地方人大在着手考虑对个案进行监督 ,但因理论界争议较大,且无程序保障。权力机关对法院的日常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普遍的监督既没有必要也不行能,因此极少采纳。党政机关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对司法机关人、财、物方面的影响,是一种非程序化的监督手段,其负面影响明显大于正面作用。媒体监督,由于我国新闻立法严峻滞后,政法工作特有的规定,对新闻界来说还有很长

39、的路要走。政协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看成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监督。从内部讲,主要包括本院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和内部成员间的监督。依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是按上下级之间监督关系构建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有肯定监督权力。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监督作用极为有限。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状况驾驭不多,难以监督。二是上级法院即便发觉下级法院有违法执行行为,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没有相应的订正措施,无法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4日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使执行部门上下级形成了领导关系。这种改革适应了执行的行政性要求,但对司法性体现不足,

40、违反了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的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况且,这种院长监督或上级法院监督,从权力制约角度讲终归是“自己监督自己”,实际效果并不志向,因为“监督从人性角度分析正是对被监督对象失去信任的结果。人性中总有一面是要抵制和躲避监督的,而这正是监督的内容,自己监督自己恒久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假如将其用于制度设置则更是自欺欺人。” 可见,必需有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力气。检察监督,是来自法院外部最有效的监督,是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程序化监督手段,是司法领域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主动性、程序性和常常性。几十年的检察实务表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适

41、格的,可以克服被动性、实体性、专断性及间或性监督的弊端。 (三)从司法实践考察检察机关监督具有可行性。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始终在进行着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监督方式主要是查处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及运用检察建议的形式订正一般的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实践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供应了值得借鉴的阅历。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比较全面的。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无论是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经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而且监督的范围是逐步地扩大,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善。无论是民事执行权,还是

42、刑事执行权的行使,在执行权行使理论上没有本质性的区分,只是在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要求、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罢了。因而,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以及观念上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篇论文由网友投稿,读书人只给大家供应一个沟通平台,请大家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构想 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进行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肯定的成果,但由于权力机关没有制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相关详细程序或操作规范,致使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中难以操作,监督不力仍旧困扰着检

43、察机关。笔者认为,除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完善,设立详细的检察监督程序之外,目前可以制定出相应规范,做到有章可循,设计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监督原则。(1)同步或事后监督原则。当事人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后,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已执行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发觉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进行监督;(2)效率效果原则。在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肃穆性的前提下,不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进程,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高效运行;(3)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执行监督必需以法律为准绳,发觉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才能启动监督

44、程序予以订正,不得依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人民法院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4)公正居中原则。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公允正义的立场上,秉公监督,而不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执行申请人行使权利;(5)全程监督原则。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贯穿于整个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全过程。 (二)明确监督范围。法院的执行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假如正值行使执行权,就不存在监督问题,只有民事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才必需进行监督,使违法或不当行为得以订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施监督行为之前必需了解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或不当行为,从而确定监督范围。作为监督执行活动的范围应当是:(1)执行依据错误。错

45、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非法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定书等。(2)执行行为范围错误。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或者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3)执行过程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和确定。作出的错误裁定有独立的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事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确定具有对当事人错误罚款、拘留的内容。

46、(4)执行中的枉法行为和不作为。以拘留、罚款作为强制执行手段,以罚代刑的;有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种种理由不受理不执行的;执行错了,拒绝执行回转的。(5)执行财产处理错误,违法变价、折价出售或低价自购执行财物的。(6)执行人员挪用、侵占执行款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7)行政领导干预执行,滥用权利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8)其它须要监督的违法行为。 (三)确定启动程序。检察机关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环节或应当进入执行环节、有详细的申诉理由和恳求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诉,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

47、关系人申诉的;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接受监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觉的。检察人员通过听取申诉人看法、向执行人员了解状况、阅卷等方式,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启动监督程序,实行各种监督方式:(1)当事人在执行举证中,足以推翻原执行中的裁定的。(2)原执行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所达成和解协议的。(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执行的,比如,超执行期限等。(6)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行为的。 (四)规定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实行以下方式:(1)提请抗诉。执行所依据的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通过订正错误的判决、裁定订正执行行为;(2)订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执行裁定文书本身正确,但执行员不遵照执行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等在执行过程中较严峻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订正看法,通知法院订正;(3)检察建议。对于民事行政执行裁定文书本身违法,导致错误执行的,以及执行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引起不当结果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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