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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职业中专学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章第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县职业中专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第四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第五条 对
2、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四)其它应
3、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第二章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在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以现金
4、、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
5、下处分:(一)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外饮酒,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携带香烟、打火机者,为吸烟者放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对老师或长辈不礼貌,有顶撞、威胁、辱骂等行为的,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老师或长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个人常规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二)不按
7、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逾假不归、翻墙翻门出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住校生违反住校
8、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住校资格,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8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2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35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 70 学时(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40 学时(四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9、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违反XX 县职业中专学生实习实践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违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程序违
10、规违纪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由安全保卫科,政教处、专业部共同参与。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政教处、学生所在专业部共同参与。其它方面的,由政教处或学生所在专业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并将违纪学生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专业部、政教处。(三)
11、违纪学生所在专业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班主任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政教处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报专业部,专业部审批决定,同时将处分结果报政教处留存。(二)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专业部将学生违纪情况报政教处,并提出建议,政教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主管领导。(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部、政教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将违纪学生情况核实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
12、人的陈述和申辩。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家长。第三十条 学校送交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第四章 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时,专业部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处分下达后,班
13、主任应对受处分的学生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进步。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六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日止)。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班委会、科任教师、班主任签署意见,专业部组织民主评议,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三个月至六个月。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第三
14、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其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撤销处分,观察期限为:警告处分两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四个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处分者对自己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有全面的认识总结,字数不低于 800 字。(二)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三)受处分后学生个体思想评估为优良;(四)受处分者递交书面撤销处分申请书;(五)班委会、科任老师、班主任、专业部签字同意;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经学校认定后,受处分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部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学校审批。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