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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2020八 大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3.职责3.1 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2 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4.工作程序4.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
2、理动火证制度。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动火证”。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动火证”。4.3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3.职责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
3、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4.工作程序4.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4.3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4.4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4.5 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
4、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4.6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4.7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4.8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9 作业中断时间在 150 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4.10
5、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4.11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
6、票时应拒绝高处业;3.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3.5 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4.1 高处作业的定义: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2 高处作业的分级:4.4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
7、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4.4 高处作业审批4.4.4 10m 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4.5 10m 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5 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
8、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3.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3.5
9、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4.1 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的;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小于等于 100t 的;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的。4.2 作业要求4.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4.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
10、状态。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
11、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
12、应处理。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
13、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3.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3.5 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4.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4、4.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4.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4.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4.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500V 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
15、、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 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 m;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
16、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10.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0.8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
17、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3.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3.5 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4.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
18、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4.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4.4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5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0.8 m 处,高度不应超过 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
19、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6 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 2 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4.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
20、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4.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4.10 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应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要求。(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
21、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3.3 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3.5 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
22、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电压;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d)应能发出至少自 1
23、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规范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抽堵盲板作业作业;3.3 监
24、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 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规定;3.5 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 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4.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4.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
25、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4.3 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4.4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4.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系统压力应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4.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4.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4.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4.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4.10 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