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pdf(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 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 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 支付资金。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为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 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 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 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
2、制。第五条 省、自治区、讣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 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第六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 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 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 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 金。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
3、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 移支付预算。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 移支付资金悄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 X 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曲其安排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 0HIJ,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 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预算。第九条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出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 付预算,全额列入
4、年初预算。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 的管理职责II I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 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 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 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 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岀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 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
5、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 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 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圉;实施“整村 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 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三)
6、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 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 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 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 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 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
7、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 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 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匸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 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 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半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 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 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 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