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课件.ppt

上传人:可****阿 文档编号:72346632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PPT 页数:706 大小:1.0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06页
企业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课件.ppt(70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企企业商商标法法律知律知识培培训PPTPPT讲座座本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企业相关人员能够:1.能够掌握企业商标的基本知识;2.能够识别企业商标侵权行为;3.能够设定商标注册及权利保护策略4.对商标领域侵权案例有基本了解本科目章节分布(八部分)01 01 商标管理保护 02 02 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及商标权质押 03 03 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04 04 商标许可使用05 05 商标异议程序 06 06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消、商标注册证发放、补正、更正等业务07 07 商标局财务制度对代理组织的要求 08 08 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

2、部分:商标管理保护 第一节: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二节: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由国家指定的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时,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良好的商标法律秩序。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主要是围绕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

3、性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一)使用注册商标不得实施的四种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如改变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果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改变后,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加注注册标记,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正如注册商标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商标局核准授权一样,注册商标权利

4、的转移也必须通过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实现。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触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必须加以禁止。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要求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内涵、证据问题)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二)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5、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不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而是从保护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出发,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基点)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一)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若干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尤其是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就说明,这些禁用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红十字、红新月、联合国标志)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二)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虽然已经向商标局提出

6、注册申请,但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就在自己的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未续展,继续使用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销后,继续使用注册标记的。案例分析一今年春节前,鸿星尔克广西分公司购买了价值3.4万元的“旺旺”大礼包。不料部分员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礼包中有多个品种严重霉变。经查,涉案问题食品系某食品经营部从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某副食商行处购进。案例分析一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小江镇某副食商行经营者潘某销售假冒“旺旺”注册商标食品的违法行为,

7、没收侵权商品1063包,处罚人民币0.5万元。案例分析二中华铅笔是个著名的铅笔品牌,原为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10年12月,该品牌的中英文文字商标ChuangHwa和“中华”,以及“华表”的图形商标,都由第一铅笔公司转让给了著名金店老凤祥有限公司。之后,老凤祥公司发现,市面上假冒中华品牌的铅笔太多,就发起了一系列打击假冒商品的行动。案例分析二老凤祥公司的维权行动面很广,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只要是卖文具的小店小超市,都可能引来该公司律师的光顾。2011年6月30日,老凤祥公司的律师转悠到了位于南京市福建路的一家小百货店。在这家店里,律师发现有假冒中华铅笔销售,立即跟老板说,店里有多少货

8、他全要,老板倪某就把30支存货全卖给了律师。案例分析二铅笔以5毛钱一支的价格卖出去后不久,倪某很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世界知识产权日就快到来。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将此案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出来,并将此案的庭审放到了个体商户聚集的苏宁环球商贸城。在法庭上,倪某说,那个店是自己从别人手里盘来的,自己接手的时候,铅笔就已经在店里了,自己根本不知道铅笔是假的,也不知道进货渠道。案例分析二鼓楼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倪某销售假冒中华品牌铅笔,已经构成了对老凤祥公司的侵权,遂判决要求倪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对于老凤祥公司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倪某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也不能

9、证明倪某从中获得了多少利益,只能根据中华铅笔的知名度以及倪某的经营规模等综合判断。最终,法院判决倪某赔偿老凤祥3600元,并承担400元诉讼费。算下来,倪某为每支铅笔付出的代价超过120元。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三)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未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首先,未注册商标不能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近似,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其次,未注册商标也不能与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发生冲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四)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

10、心,也是商标法的基本目的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制止一切对商标专用权侵害的行为,从而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他人一定形式的商标使用行为,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表明商标注册人有权在自已已经注册核

11、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商标和商品上,就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超出了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还包括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侵害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以下行为属于

12、法律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大致共五种表现)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吧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

13、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是商标法关于销售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关注】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

14、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

15、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

16、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列举的方法,但在实际生活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无法准确加以预测,需要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补充,所以商标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关注】从表面上看,这一条规定似乎是

17、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但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这一规定都无法穷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 商标侵权认定是法律的适用过程,是有权适用法律的机关将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行为相比照,从而确定是否适用法律禁用性和惩罚条款的过程。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所以经过商标法授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权力。那种认为只有商标管理的最高主管机关-商标局,才有认定权的认识是错误的。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这里所说的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商标法第

18、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的,不属于其他行为或其他领域,与其他权利没有冲突的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们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类似商品 其一、相同商标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其二、近似商标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

19、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其三、类似商品、类似服务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次以有法律效力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按照的原则

20、,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像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正当使用的问题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如我们知道的,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注册就获得了对其他人使用该商标行为的禁止权。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同时,商标法也允许一些表示商品本身固

21、有特性的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注册,也允许一些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注册。这样,就会带来在同一个标志上,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使用权的冲突。比如,青岛商标的注册人排斥本地的其他啤酒生产企业在啤酒上使用青岛字样。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正当使用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包含以下标志的商标有可能面临被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B、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别的标志;C、地名。这是由于含有以上标志的商标独创性较差,显著性较弱,并且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允许他人正常使用。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同样显

22、著性较弱的其他情形的商标,比如长城牡丹,就不存在他人正当使用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地名问题。地名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也包括县级以下的乡、镇、村落的名称,还包括一些山川、河流、地貌特征的名称。商标法允许第一类地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第二含义)下注册,同时无条件的允许第二、三类地名注册。但是,这些地名在注册后,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某酒厂在其生产的某种酒上于1994年以长安牌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依法被获准注册.案例分析回答是依法应当获准注册.原因是虽然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后,在商标的禁用规定中,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案例分析而长安县当时

23、是西安市的一个直属县,好像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合,不能获得注册.但该规定还有一种例外,即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尽管长安系长安县的名称,但因其具有古都西京的含义,故不在禁用之列,所以可以获准注册.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正当使用的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他人正当使用的方式。根据个人的理解,以这些标志本身常用的方式去使用,就是合法的正当使用方式。在商品上正常地使用商品名称、图形和型号;在商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正常的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在商品上和广告中合理地使用地名,都应当属于合法的正当的使用。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但是,不能将这些标志用颜色、字体、文字的大

24、小等方式突出出来,不能使之成为商标形式的使用,更不能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方式完全相同,否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服务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 1、服务商标侵权的认定 服务商标侵权认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一,服务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上只有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或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才构成侵权。如果在服务中所涉及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或通过带有该服务商标的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服务商标地域特点(即在特殊的地方得到特殊的服务)加以辨别,如果没有误认的就不构成侵权。商品商标的侵权一般不考虑误认的后果,但服务商标侵

25、权认定过程中,是否发生误认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案例分析题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案例分析题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案例分析题1991年3月

26、,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案例分析题本案评析本案涉及到商标的侵权与正当使用的问题,高渊作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高贵友的第五代传人,这是其个人身份,应该可以由高渊享有正当表述的权利。但是,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案例分析题而且,“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如果“狗不理”被使用在饭店的牌匾上,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并最终损害

27、商标权人的利益。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二,由于服务必须通过商品来提供,所以商品商标的使用有可能对服务商标构成侵权。比如,一家美容院用带有另一家美容企业注册商标的美容工具、员工穿着带有该字样的服装,为客人提供服务,则有可能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从另一个方面讲,服务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其服务涉及的商品上注册,以求得更加全面的保护。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涉及服务商标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的主要是信誉损失、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的经营额难以计算。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制止商标侵权为主,对于有确凿证据的,可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8、2、服务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然而,这种使用也不是没有限制的。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3)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4)不得将该服务

29、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三)涉及异议、争议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问题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涉嫌侵权的商标或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处于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中的问题,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对于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对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职权保护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经审查和异议程序,有可能被驳回,也有可能核准

30、。在前一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尚未作出处理决定,则可以撤销案件;如果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则维持原处理决定,是因为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对在核准注册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般来讲,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在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如果在查处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如果

31、在处理后提出,且处理决定已得到执行,则不存在中止问题。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撤销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中止处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处理。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中止处理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今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是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投诉人对被

32、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争议是前一个注册商标对后一个注册商标提出的权利之争,在后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其本身享有商标专用权,理论上不存在侵权前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只有在后一个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侵犯前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四)定牌加工中侵权的认定问题 1、定牌加工的概念和形式 定牌加工,一般是指生产加工企业接受他人的委托,按照委托方提出的产品质量和包装要求,生产产品并使用商标的行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OEM方式结算的经营方式,其内

33、容主要是指定牌加工,俗称贴牌。OEM意为原厂装配品,主要指制造厂商虽然以自己的商标销售,但实际却由另一个制造厂商制造的产品。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定牌加工的主要形式包括:委托方提供全部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的加工方式;委托方提供商标标识和部分原辅材料的加工方式;委托方仅指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所有商标标识和原辅材料由加工方自己提供的加工方式。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定牌加工中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即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四个要素)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甲奶粉厂与乙奶粉厂签订的一份

34、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丙奶粉厂,丙奶粉厂成立后生产的奶粉用甲奶粉厂的塑料包装袋.联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丙奶粉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要求甲奶粉厂以合同提供塑料包装袋时,甲奶粉厂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该厂的注册商标而拒绝提供,遂形成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回答是甲奶粉厂拒绝提供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因是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甲奶粉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丙奶粉厂虽然是甲奶粉厂投资建立的奶粉厂,但该厂并非甲奶粉厂的车间或者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而是另一个商事主体,对于甲奶粉厂而言是”他人”,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他人欲使用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应与其签订注册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案例分析由于丙奶粉厂并未与甲奶

35、粉厂签订此类合同,所以无权使用其带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也就是说原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中由丙奶粉厂使用甲奶粉厂塑料包装袋的约定因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为无效.补充的办法是由丙奶粉厂与甲奶粉厂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联营合同的附件,并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其中的擅自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加工方在定牌加工合同规定的数量、范围之外,自行生产加工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我们常见的侵权情况,大家没有异议;二是委托方在没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定牌加工产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对于第二种情况中,委托方在其他国家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但在我国该商标由他人注册,委托方的定

36、牌加工行为和受委托方的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地域性的权利,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能受到其本国法律的保护,到另一个国家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调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一种受商标法律调整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受到查处;同时,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是否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为前提,即使没有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免责条款问题 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我们经常见到双方约定,如果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有任何法律问题,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也训是所谓的免责条款。一些定牌加工企业认为,通

37、过这样的约定,自己就可以不再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约定不一定免责)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所谓免责条款并不能起到免除加工方商标侵权责任的作用。所以,定牌加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应当在事前认真审查委托方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合法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企业要注意事前审查)第二部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及商标权质押 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注销第五节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第六节 对注册商

38、标专用权的财产保全和协助执行工作 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这是法律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节

39、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一、变更申请的种类 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承继其商标权。否则,当注册人行使其权力时,就不能有效证明该商标为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名义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是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和地址的改变,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

40、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代理人变更后,有关该商标或申请的驳回、注册异议、争议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等事宜,商标局将通过变更后的商标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四)更正商标申请或注册事项 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

41、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错误等。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1)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闪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

42、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现在使用的是同一书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名义和地址早班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1、书式审查 2、实质审查 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实质审查内容一: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商标规费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变更申请是否

43、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实质审查内容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对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对注册申请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

44、给申请人变更申请核准通知书。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二)变更商标代理人 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因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书通知申请人。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变更前代理人与商标局档案登记是否相符,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核准通知书。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三)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

45、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共有商标的所有类型的变更申请应由代表人申请和办理,申请书首页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名称应列在附页;(二)共有商标在办理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三)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只须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四)商标共有人

46、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积压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五)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 四、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受理通知书(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变更证明或通知(四)补正通知书 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五)不予核准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1:已办理过相同内容的变更申请;2:发给补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补正的:3:申请变更的商

47、标已经失效(注销、被撤销、因未续展而过期等)第一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变更(六)视为放弃通知书 对于变更名义地址申请,经审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变更证明的,或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变更申请,商标局发给视为放弃申请通知书。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原始取得,即不以市场上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是通过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从而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继受取得,即商标权不是最初直接由商标注册机关授予,而是以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利为依据,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商标权。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48、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标转让作为商标权利取得的一种途径,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识,由于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快、程序简单和权利稳定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倾向于以商标转让方式获得商标权。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商标的转让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商标权利得到延续,避免了商标权利的终止。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将由工商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二节

49、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一)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定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也称契约转让。转让的标是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对商标占有、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二)继承转让(商标转移)所谓继承转让是以继承、遗产分配等形式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或终止后,由承继其权利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引入了移转的新概念,移转主要适用包括继承转让在内的下列情形:1:因为注册人死亡继

50、承注册商标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在注册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注册商标 2:注册人因分立、合并或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分立、合并或改制后的企业需办理商标过户的 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3:企业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权力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第二节 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的转让 4: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注册商标强制执行转让过户的 注册商标权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者不按法院裁定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文享有该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应凭相关法院向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初中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