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

上传人:a**** 文档编号:7226 上传时间:2017-10-2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第 24卷第 125期 2003年 9月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Vol. 24 No. 125 Sept. 2003 金融与保险 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姚壬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武汉 430064) + 摘要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的国际经济地位、保险业发育的程度 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了不同的再保险监管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中国的再保险监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缺陷, 应当结合再保险发展状况和再保险监管目标来选择构建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

2、键词:再保险 ;监管;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3 7217(2003)05 0048 04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 ,它作为风险的二次分散措施,对 于确保一国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提高保险体系的运转效 率具有重要意义。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完善监管对再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随 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 ,特别是 “9 。 11” 事件对全球再保 险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如何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管成为国 际保险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借鉴国际先进的再保险业监 管经验,对于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规范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再保险监管的国

3、际比较 (一 )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在发达国家 ,再保险主要作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 途径存在,政府对于再保险的监管就是既要为再保险交易的 开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又要确保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 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单 持有人利益。因此,一方面,绝 大多数发达国家己经大体确立了再保险自由转让和接受风 险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选择合伙 人、确定合同再保险关系的数额和内容的自由。再保险合同 双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结算、汇款、资本投入时有最大限度 的自由。这样,再保险人能够较好地完成其分散风险的职 能。另一方面,各国仍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限制性规定,要 求国内外再保险人必须遵

4、守。如,外国再保险人必须获取许 可证,而且实行编制平衡表、自有资金结算和存款等规则来 控制他们的活动。但各国主管机关所选取的侧重点不同,监 管方法和内容也各异。发达国家对再保险人的监督主要有 三种形式: ( 1)保险监督不涉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 ( 2)国 家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 ( 3)介于以上两者 之间的监督方式。 1.宽松型监管方式 (法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 只将监督重心集中在保障直接保险人的支付能力上,而不涉 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采用此种形式的有比利时、爱尔兰 和法国。其理论根据是: ( 1)再保险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保险 同业,是双方同等的专家之间协商而成的交

5、易,它们各自经 济独立,原保险人不一定必须依赖行政权力的介入而受到保 护。此外,由于再保险实务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监 管部门也会面临人力及技术上的难题。 ( 2)任何形式的国家 监管,均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者的活动。监管措施越 严格,经营者受到的限制越多,其竞争力也相对地越弱。在 直接保险市场上,因为保险经营者处于同一国境之内,他们 受到的限制具有相同性,所以在该区域范围内保险经营者基 本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再保险交易具有国际性,故各国对再 保险监管标准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再保险人、甚至原保险人 的竞争力,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另外,保险监管体系的目 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而再保险是分

6、出公司与再保险公司 之间的合同,不直接牵涉投保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只 发生于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此,没有必要制定有关再保 险的法律规定,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必向直接保险公司那样 受政府的管辖。 在 “ 法国制度 ” 下,再保险的监管主要以间接监管方式进 行,即国家通过直接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公司的了解以及直 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来对再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在确 定保险准备金数额时,采用扣除经营费用的总额保险费指 标,经营费用也包括转入再保险的部分。 近年来国际再保险市场因竞争激烈,再保险人及再保险 经纪人倒闭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但引发许多再保险的法律纷 争,更造成市场的紊乱。再者,原保险人利用再

7、保险如前卫 业务与财务再保险来规避主管机关监督的情况也己悄然风 行,因此 ,这些国家也在探讨在再保险市场自由化背景下对 *收稿日期: 2003 05 26 作者简介:姚壬元 ( 1972 ),女,湖北襄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研宄所讲师、博士,研宄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2003年第 5期(总第 125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49 再保险人进行监管的可能性。 2. 严格型监管方式 (英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 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采用此种形式的有瑞 士、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 司一样,要接受同样的监管。 这种制度下,再保

8、险监管采取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并重 的方式。直接监管方面,如在美国,州保险部监管所有的再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受到和原保险公司完全一致的偿付能 力监控,它们要向州监管部门提交月报和年报,接受政府和 独立金融检察机构检查,缴纳许可费,而且必须遵守保险公 司法和公司监管的有关法规 ;在英国,再保险被看作是保险 业的一个部门,保险监管是 M种包括核发许可证、财务监查 及对再保险公司活动的日常监管在内的综合系统。这种制 度按对直接保险公司规定的指标,来对再保险人的财政稳定 性进行监管。同时在计算技术准备金数额时,以扣除转入再 保险的保费计算出的纯保费作为基础指标。间接监管方面, 其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计划

9、的审查、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和再保险对象的限制等。如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保险公 司在设立时必须提供包括该公司的再保险项目的详细情况, 以使主管机关可以对申请人预定再保险安排的周延性、往来 再保险人的安全性及危险的分散程度有基本认识 ;英国政府 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营业年度提交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 主要合同再保险人资料表与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等有关再 保险的报表,以监视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情况,掌握保险人 对国外再保险人的依赖程度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就财 务报表信用制度下再保险赔款的认定,采取所谓的 “90 日规 则 ” 。依据 “90 日规则 ” 的规定,分出保险人必须将逾期尚未 摊回的再

10、保险赔款,依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并列表呈报给保 险监督官,以便其掌握再保险赔款的实际摊回状况。当 90日 以上的未摊回再保赔 款超过应摊回赔款的一定比率时,该项 额度将从其财务报表中的净值部分予以扣减。通过这种监管 方式,使得分出保险人为避免其财务报表的帐面恶化,势必寻 求理赔迅速的再保险人,间接地淘汰素质不良的再保险人,另 外 ,从财务方面看,再保险交易的资金能够充分流通,保险业 的财务报表便能充分反映实际状况,也有助于监管的施行。 3. 中间型监管方式(德国制度)。此种制度介于以上两 者之间,这些国家认为再保险交易既是交易参加人之间的 事,但也与国家有关,国家需要调节会计制度问题并检查再 保

11、险人的活动。此外,主管机关可通过监管途 径来消除再保 险实践中的缺陷。采取此种中间监管形式的国家有德国、奥 地利、荷兰等。 这种制度是将财政监督集中在保障直接保险人的支付 能力上,在确定准备金数额时也采用纯保费指标。但是与第 一种形式不同的是,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对再保险人的业 务进行直接和间接监管。如在德国,其保险监督法对直接保 险人的活动进行了非常严格、全面的监督,对再保险的监管 则比较宽容,其专业再保险人具有必要的行动自由,专业再 保险公司是不需要获取许可证的,但是监管部门也对其经营 进行监管。直接监管的内容是再保险人的内外帐目,间接监 管 包括检查本国保险公司同再保险公司的关系及其财政

12、潜 力,如果某再保险人出现疑问,监管机关将对有关保险人的 活动实施法定监管,令其变更分保份额、废止再保险合同及 更换再保险人。主管机关拥有广泛的法律能力获取必要的 信息、情报资料并实施检查。再保险公司被要求提交其活动 的详细说明,也叫 “ 内部报告 ” ,其内容远比公司自己发表的 “ 外部 ” 帐目要详细的多。此外,再保险公司也接受监管部门 的现场检查。 (二 )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业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有长足 的发展,其再保险面临着既要发展对外联系,与国际市场接 轨,又要保护本国市场的双重任务。 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 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

13、制分保的措施。其目的在于 :一是 国家调控再保险市场;二是减少外汇流出,避免对海外市场 的过度依赖 ;三是积累国内对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 险基金。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由 100% 的国家资本组建,如印度、马来西亚、埃及和尼日利亚等国都 是由国家投资而成立的国家再保险公司;二是国家参与部分 资本组建 ;三是由私有资本组建,如泰国是由其国内 75家保 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 “ 泰国再保险公司 ” ,行使国家再保险 公司的职能,智利也正将其国家再保险公司私有化。强制分 保的做法也有三种:一是只要求国内市场上办理的直接保险 业务强制分出;二是既要求国内直接保险业务,也要求同其 他

14、本国和外国再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强制转让 ;三是只 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大型工业风险及其他特殊风险的直接保险 合同规定强制分出。强制分保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如埃及为 30%,肯尼亚是 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 10%。国家 再保险公司根据它接受的业务状况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二 次分保 。 以往,许多发展中国家很少甚至没有对国际再保险公司 在本国保险市场经营监管的规定,包括机关设置和过境贸易 的再保险服务的法律规定,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发展中国家的 再保险监管,尤其是在对调控国际再保险人活动等方面有所 加强。 在再保险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

15、国家有四种情况: ( 1)对 经营再保险实行国家垄断。如乍得、莫桑比克、伊朗、巴西, 由国营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有利于建立对国内重大风险 的担保机制,也有利于保险准备金向国外投资及在国际再保 险市场寻求二次 分保。 ( 2)非垄断性、由本国再保险公司经 50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2003年第 5期 营的市场,要求直接保险人所有险种的合同,必须以一定的 份额在本国再保险公司之内分保。 ( 3 )允许外国再保险人进 入本国市场,但在法律上规定一定条件予以限制。如新加 坡、阿尔及利亚。新加坡为吸引对保险和再保险的投资,对 课征利润税相关的部分采取税收优惠,同时又对再保险经营 采取严厉的调控措

16、施。外国再保险人只被允许在注册代表 处或子公司的条件下经营再保险,它们在开办代表处时就必 须开始接受对其在国内组织的再保险业务方面的净额保险 费准备金、亏损准备金和人身保险准备金数额的监督,以便 随时考查确定这些数额的根据是否充足。 ( 4)外国再保险人 可自由进入本国市场,不要求预先登记并获取许可证。在这 种情况下采用辅助财政措施予以监管,具体办法有:再保险 人必须在转让公司寄存货币资金,其数额等同于强制分保 的、声明的亏损准备金数额中未支付的部分 ;实行信用证制 度,在国内市场开办业务的再保险人必须在提供服务的银行 开具保证书,为其活动提供财政担保 ;在转让公司、国家银行 或国家保险主管机

17、关抵押寄 存高变现的有价证券,如再保险 人总公司所在国的国债,以确保其偿付能力充足。 从以上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再 保险监管的方式和内容都存在不同,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 的水平不同,所处的国际经济地位不同,保险业的发育程度 不同等原因所造成的。因此,各国必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确 定不同的再保险监管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只要是符合各 国的国情,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实施的再保险监管, 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世界各国对于再保险 的监管的任务就是要在分散风险与抑制保费外流之间谋求平 衡,一般 国家对再保险的管理采取两种方法即直接监管法和 间接监管法,三种手段即立法手段

18、、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各 国可以结合本国再保险发展的阶段与目的予以选择使用。 二、再保险监管国际比较的启示 (一 )对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反思 我国再保险的监管框架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而逐 步形成的。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一直 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国务院于1985年 3月 3日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 例,其中规定保险企业必须至少将保险经营全部业务的 30%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办理再保险,且禁止国内保险公 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 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其中包括了对于再保险的相关 法律规定。主

19、要包括再保险的定义原则、对再保险业务经营 主体的规定、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对分出公司分保计 划的审查、法定分保的规定、优先分保的规定、对国际再保险 业务的限制等。在 2002年 10月 28日发布的修正案中,对 不符合入世承诺的法定分保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 件 颁发。 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 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 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 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险手 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2002年 9月 17日中国保

20、监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 定 ,对再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业务范围等 做了初步规定。 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监管特点及缺陷表现 为:( 1)以法定分保监管为主,缺乏对商业分保的监管。我国 的法定分 保规定很完备,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 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这表明监 管机关认为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 保险公司,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但缺乏进一步的指导 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 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 ( 2)以间接监管为 主,直接监管极为有限。我国目前只存在对分出公司经营再 保险业务的规

21、定,在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上则较为薄 弱,仅在最近出台的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做了原则性限 定。任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再 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 险公司的规定,也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规定,使再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 )构建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对策 1.决定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构建的因素 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来看,一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 构建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国的再保险发展状 况,二是再保险监管目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再保险业正在并将继续发生根 本性的变化,这表现在: ( 1)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会逐步形成。 我国保

22、险业务的高速増长带动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再保险市 场的经营主体将逐步增加,这表现为外国再保险公司将进入 国内市场 ;专业再保险公司将得到发展;再保险中介机构将 逐步成立等。 ( 2)再保险业务流向将发生变化。我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后,法定再保险将逐步取消,在一段时间以内再 保险将主要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但随着国内再保险市场的 发展,再保险业务将逐渐回流,逐步转向实力雄厚、技术领先 的国内再保险公司。 ( 3)分保方式将向多样化发展,将由目 前的以成数分保为主发展为溢额分保、超赔分保、临时分保、 巨灾分保等多种分保方式。 根据上述再保险发展特点,我国的再保险监管目标 可以 确立为:一是确保再保险公

23、司的偿付能力;二是规范再保险 市场的行为 ;三是引导建立合理的再保险市场模式;四是保 护民族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2003年第 5期(总第 125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51 应由对单一的法定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发展为对法定再保险 和商业再保险并重的监管,逐步建立以对再保险公司的直接 管理和对再保险业务的间接管理相并行的复合管理模式和 以适度竞争的再保险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再保险监管为主, 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我国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 2.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构建的措施 (1) 继续实施法定分保 ,完善优先分保,保证民族再保险 业的良性发展。法定分保政策是再

24、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 遍做法,与 WTO对于发展中国家 “ 逐步自由化 ” 的原则是相 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 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 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过渡期内应继 续实施。 (2) 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 期稳定发展。在分出业务的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自留额的 核定,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应拟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二 是要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分出公司对分保 人的选择是否恰当。国家应建立再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根据 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息来客观地验证其财务 的安全性,对保险公

25、司的选择作出指导。三是加强偿付能力 和财务状况监管。要完善准备金提存规定,加强对各项财务 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要求、 会计及文件要求等,以确保其经营的稳定性。 对于分入业务的监管不易过于严格,避免影响再保险交 易的公平性、限制其功能发挥。其内容应以偿付 能力监管为 核心 ,要求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对于 其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并完善对其财 务报告的要求。 (3)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保证再保险市 场健康发展。市场准入的原则方面,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 准入,必须严格考察其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 表处的年限、法人代

26、表的资格要求、营业范围的要求、组织形 式的要求、保证金要求,如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其国内因再 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 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信托基金、债券等,要将 对国际 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与保证金规定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 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对于再保险经纪人的准 入,其遵循的原则与保险经纪人应大致相同,只是在资本金 和专业要求方面要更高。对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同国际再 保险公司一样,如果要在我国获得授权,需要满足一定的资 格条件,如存入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市场退出方 面,应构建有问题再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对有问 题再保险公司的判断

27、、对有问题再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对 有问题再保险公司的重组、破产、收购以及成立处理破产和 清理的专门机构等,以 此来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再保险体 系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1J特瑞斯。普雷切特等 .风险管理与保险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 , 1998 . 2 胡炳志 .再保险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 3 译编委员会译编 .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 M.北京:中国金融 出版社, 2000. 4 裴光著 中国保险业监管研宄 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 5 舒友文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J.保险研宄 ,2001 (4). ( 责 任 编 校 筱 青 ) Int

28、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Enlightenment of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Reinsurance Yao Renyuan (College of Finance,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QQ64, China) Abstract 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choose characters, methods and content of reinsurance regulation

29、and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development degree of their economy and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re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has itself characters and limitations, so we should build up a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one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re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objectives of regulation and surpervision. Key words Re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短文 > 期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