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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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党政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XX市党政干部作风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 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进展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的暂行规定与XX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 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

2、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实、 效能低下,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与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党政干部违反作风与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具体 情形,每年年初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通过问 卷调查、媒体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有 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党政干部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 进行问责。属单位行为的,

3、对单位主管领导或者要紧负责人进行 问责。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运用第八条问责方式:(一)口头效能告诫;(二)通报批判;(三)书面效能告诫;(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七)引咎辞职;(A)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以上方式除辞退外,可单处或者者并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追究的;(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

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缺失或者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 免予问责情节。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应予问责的党政干部,情节较轻的, 采取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判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采 取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方 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 退等方式进行问责。第十二条党政干部因违反本办法被问责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判(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

5、部,取消当年 年度考核优秀与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二)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党政干部,当年 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属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的, 取消市、县市区管后备干部资格。(三)同年度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两次(含) 以上的党政干部,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四)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党政干部受到书面效能 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所在内设机构要紧负责人予以书面效 能告诫。(五)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内设(下属)机构负责 人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书 面效能告诫。(六)同年度有2人(次)及以上的班子成员受到书面效能 告诫(含)以上问责的

6、,对单位要紧负责人予以书面效能告诫。(七)单位要紧负责人受到通报批判(含)以上责任追究的, 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第十三条因党政干部违反作风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导致损 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问责的程序第十四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 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 有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判,并 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判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由责 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者有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者本系

7、统适 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 上问责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处理决定 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 落实问责决定内容。第十六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效能告 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整改情况报告,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问责通知书; 仍不改正的,应当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第十七条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作出问责追究决定时, 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与期限。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 内,能够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者上一级机关

8、提出书面申辩。受 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 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 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问责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 文书档案。问责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 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与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 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与机关 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商中共XX 市委组织部、XX市人事局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4年3月15日印发的XX市机关工 作人员损害与影响经济进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 止。XX市党政干部作风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doc免费为全国范 文类知名网站,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支付6元已有11人下载 下载这篇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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