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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 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自 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农业 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县和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管理制度参考样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2、确保我区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记管理,是指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 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 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 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六章换证登记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 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
3、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三)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其他材料。第七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 营权的;(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
4、承包经营权 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 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 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 明材料等;(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一乡镇(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f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三)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 废”章。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 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的,
5、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审查,确 认属注销情形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审核注销申请;(四)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区人民 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 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一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 公告一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一所辖乡镇(街道)公示 栏张贴公告一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
6、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登记管理。第二章 补充登记第三条 补充登记,是指全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 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第四条 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一收集整理二轮承 包档案一获取耕地正射影像图f开展区、乡镇(街道)、村 组宣传和集体培训f外业勘界一入户调查一公示确认一登 记发证一材料归档。第五条 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 意见一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
7、政府(办事处)和区农业 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 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 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八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村民小组)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 情况
8、、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包方(村 民小组)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造册, 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 申请;(三)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予以审 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 府(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九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 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
9、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 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发包方(村 民小组)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 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签署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 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区农业农村 局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区农业农村局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 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区人民 政府颁
10、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过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 上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承包集体耕地的,可以补发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一条 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 字且按指印的会议纪录或决议等;(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四)公示材料;(五)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 件;(七)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
11、印件;(A)其他材料。第三章 更正登记第十二条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 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有错漏的;(三)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 块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 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信息反馈表;(三)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 地)承包合同一式
12、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 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 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四)公示材料;(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三)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承包方报送 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区农业农村 局;(五)区农业农村
13、局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区人民政府重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 的,作出书面答复;(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 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第十五条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一)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三)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 块面积减少的;(四)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 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
14、块面积减少的;(五)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三)耕地面积测绘材料;(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五)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 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 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六)公不材料;(七)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A)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九)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更换承包户代表。新的户代表
15、必须是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 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 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 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 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三)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 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
16、相关证明材料;(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三)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第五章 转移登记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