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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学校对基本建 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 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为学 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 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审计依据包括国家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章制度及技术经济指标等。(一)审计法会计法合同法招投标法 中国内部审计规范;(二)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三)和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
2、理文件和规定;(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 算定额及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 价文件等规定;(五)学校现行有关制度;(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第二H一条竣工结算资料完整性审查(一)签署意见的工程立项及相关审批资料;(二)项目经费来源及拨付款金额;(三)招、投标文件,招标过程备案资料;(四)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六)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认质认价单 等;(七)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送审单;(A)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的审计相关资料,应确保内容完整、 准确,审计工作
3、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 需补充的,须提供相应说明。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审计(一)审计人员对工程结算实施全面审计(二)工程材料价格的审计1 .对于自主报价材料,风险范围内的材料单价按投标单 价进行计价;2 .对于暂估价材料,需要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签 章的认质认价单作为结算依据。(三)工程量的审计.对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应提供完 整竣工图。审计人员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图纸等进 行审核。1 .对于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量,主要审查工程变 更及签证。(四)工程计价的审计1 .有报价情况,在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按照投标综合 单价进行计价,不予调整。2 .无报价情
4、况,计算费用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五)暂列金额具体实施内容的审计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 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因此,对于工程变更或 签证部分发生的增加费用可纳入暂列金范围。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复核审计1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确实需要设计 变更的,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 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可以 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 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是否事先按审批程 序报批。2 .对工程签证的主要审核包括
5、: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 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 作为结算依据。(七)如在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及 时督促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A)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 定案单。(九)审计处收到各方签章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认证 单后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初稿, 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发于工程主管部门,同时返还完整的原 始送审资料。第二十三条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 结算。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 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发于
6、工程建 设相关各方。第二十五条实施全过程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委 派审计人员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 策、程序、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情况、资金使用及其他事 项的合规、合法、合理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同时,可根据项 目特点和审计资源,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对项目 管理、建设效果及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或比较容易出现问 题的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建设 程序及投资管理、保证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一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年5月9日 学校发布的大
7、学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办法即行废止。第三条审计范围学校及附属单位列入基建计划且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及 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对于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可根据审计资源或其他情况,选择部 分项目进行工程结算抽查审计。(一)工程概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 缮工程,由审计处负责实施最高限价编制及竣工结算审计;(二)工程概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或概预算不足100 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处按照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最高限价编制及竣工结 算审计。(三)工程概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或 概预算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涉及学校重大事项、职
8、工利益的工 程,审计处书面提请学校,经同意的工程须实施全过程审计。第四条全过程审计(一)全过程审计参照“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全过程造价控制”安排具体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阶段、 施工阶段及竣工阶段等环节的审计。(二)全过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及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办理,委托 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五条工程审计一般程序(一)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二)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三)通知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 对;(四)工程主管部门、
9、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六)上报校领导批准,及时返还送审资料;(七)财务处与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项目 财务结算。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六条审计处及工程审计人员职责(一)参与大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的监督工作;(二)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正式签定前的审签工作;(三)负责5万元及以上零星基建、扩改建、维修、装 饰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四)按规定程序组织并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代 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审计期间与有关各方的协调,送 审资料的受理、移交和返还;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过程及 质量进行监督,对所审项目初审结果的复核及档案的归
10、档等工作;负责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五)对工程最终造价审定复核后,及时出具基建工 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六)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 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第七条工程主管部门职责(一)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工程审计工作;(二)及时、完整、准确的向审计处、审计项目组提供 经本部门复查核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三)协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时、有效 的落实审计意见;(四)对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 质量进行评定,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职责(-)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二)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需及时了解工程进展 情况,形成详细完整的过程记录;(三)对工程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 进度款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 计,提供审计报告或咨询意见;(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审计, 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五)工程进度款审核;(六)监督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七)监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 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八)根据审计内容提供控制工程造价的咨询意见;(九)负责与审计处、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 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
12、利开展;(十)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章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工程概预算审核概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对工程概预 算进行审核;1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一家社会 审计机构进行审核;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两 家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一)需要招投标的基建维修项目,工程主管部门需提 交以下资料:1 .关于工程立项的校长办公会意见或政府审批资料。2 .项目经费来源或财务预算;.经过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3 .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图等;.签章的工程概预算及最高限价编制要求。(二)审计处及时审核工程概预算,并依据工程概预算审计结果编制工程量清单
13、及最高限价。依据内部复核程序对 审计结果进行复核。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编 制及复核不能为同一人。(三)工程主管部门对该清单进行进一步确认,及时完 善招标文件,开展后续招投标工作。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核概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主管部门 提供两套经审图公司审核过的施工图,审计处委托两家社会 审计机构分别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由审计处和 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对两家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及最高限价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审核对工程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严 密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方法等 合
14、同主要拟定条款。第十二条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审核审计处参与基建及修缮工程的招标工作,并对招标程序 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招投标实施过程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检查招标程序的合规、 合法性。第四章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 包合同;(一)工程主管部门或招标办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 处;(二)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三)工程主管部门或国资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 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处签 订正式合同。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审计(一)隐蔽工程的审计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二)实施全过程审计的项目,且隐蔽
15、工程概预算金额 在10万元及以上的均须进行隐蔽工程审计。(三)需隐蔽工程审计的事项,工程主管部门应在隐蔽 工程封闭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审计处,由审计项目组或社 会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四)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五)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审计项目组人员鉴证。第十五条监督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对工程 材料的价格提供咨询建议(一)监督招标确定的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 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二)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 主管部门的书面要求,
16、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 格方面的咨询意见。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审计(一)每月25日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 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二)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三)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收到审核资料后3-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四)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工程进度 款支付。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费用审计(一)工程洽商、变更的要求,由工程主管部门以书面 形式提出,结构方面或涉及重大质量安全方面的变更应得到 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变更限额执行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有关规定;(二)洽商、变更费用的计价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 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
17、更费用预算书;(三)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审计人员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个工 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五)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洽商、 变更合同、协议或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八条索赔费用审计(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 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二)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 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 计意见;(四)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 据。第五章竣工阶段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十九条工程量复核对无竣工图纸的小型修缮项目,审计处会同工程主管部 门、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丈量,形成三方签字的书面记录,对 关键施工内容审计人员可增加重点复核等必要的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一周内送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