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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 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泰安市人民政 府出资并授权泰安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泰安市泰山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 所: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66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 资产运营,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投资,政府授
2、权范围内的土地 管理服务,受托管理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工商机关核定 为准)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 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口起30 口内申请 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十条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号码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温泉路中段566号 141590P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泰安市财政局以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也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
4、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戈IJ;(-)指定或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黄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开展审计、评估等业务;(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对公司投资作出决定;(十一)对公司融资及向其他企业(单位)提供担
5、保作出决定;(十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本条 第五、八、九、十、十一等事项决策,必须由出资人批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指定或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执行出资人决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6、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出资人授权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芾事长召集和主持;荒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会议事项的决 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
7、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或总经 理助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出资人批准,靛事会 成员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 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
8、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由出资人指定或委派监事3人,职 工代表监事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出资 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9、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立党委,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经营开展工作;(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三)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四)研究部署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五)参与企业
10、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 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
11、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口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
12、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决定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五)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
13、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口起10 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口 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出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 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1匕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一份。,一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3字符2018年6月13日出资人签字盖章:2017 年 7 月-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