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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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 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陕西 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管委会、各新城管委会、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 和调整程序。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 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

2、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 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研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形成专家论证报告;(A)将论证资料立卷归档。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草案,专家应当对各备选 方案同时进行论证。第二十八条 选择参与论证的

3、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 业性、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 构。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三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或 者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 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合理 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作 出说明。第三节 风险评估第

4、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 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 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 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评估。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作出决 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 评估。第三十三条风险评估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听 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意见。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风险评估 单位

5、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其提供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 及有关意见建议等。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评估决策事项 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 素的问题,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第三十五条 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应当评估决策方案是 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 响的情形,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有效措施,并进行科学论 证和预判。第三十六条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评估决策事项 对公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论 证。第三十七条

6、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 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开展调查走访。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 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 测、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点;(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 个风险等级;(五)形成评估报告。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 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各方面意见

7、以及采纳情况;(三)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及其等级;(四)决策事项的执行建议;(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 代方案。(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 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 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 策。第四节合法性审查第四十条 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 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 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 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

8、论。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应当由 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书,并对初审意见负责;决策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决策承 办部门应当交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专项合法性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书。初审意见书、专项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法定职权;(二)决策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 定;(三)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四)存在其他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 议。决策草案根据初审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作必要的调整或者补 充,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交负责合法性审查 的部门进行合

9、法性审查。第四十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四)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书。进行专项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专项审查 意见书;(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 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未按时补送,或者补送后仍不符合要求 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 估、征求意见

10、等过程未完成时转请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 法性审查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不予审查。第四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书面审查;(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三)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四)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第四十六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审查的基本情况;(二)合法性审查结论;(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 由,

11、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第四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 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法律 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 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 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 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六)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 论

12、;(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第五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管委会主 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 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五十一条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 决策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的决 定。第五十二条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部 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3、必要时就该决 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决策机关主任办公会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公众广泛关注 的决策事项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列席。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 (工)委报告。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公布、解读作出的重大行政决 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 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 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 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

14、进行宣传解读。第五十五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 材料归档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履 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十六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确定决策 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分工。第五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确保决策执行的效果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督查机构或者决策机关依法指定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督查 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15、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 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 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 作出处理。第五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 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三)决策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的,由决策机关明确牵头单位。决策 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

16、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第六十条决策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应和长远影响;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新区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 履行职责:(一)新区党政办负责牵

17、头,会同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和 商务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参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新区经济 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新区当年新区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 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经新区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二)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和各新城、镇(街道)负责按 照法定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为新区管委会作出重大行政 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新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因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新区管委 会指定决策论证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后,由新区主任办公会 议审定并经新区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重大

18、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 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七)其他评估需要的内容。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 的重要依据。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提 交决策机关。第六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 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

19、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六十三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 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 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 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 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 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十五

20、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 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 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七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 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八条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 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

21、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 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 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第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 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 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 府建设督察范围。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 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

22、下一级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 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 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 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决策机关交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 明确完成时限。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研 究论证。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月对本年度安排论证的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集中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新区本级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启动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新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新区管

23、委会确定决策承办部门和办理时 限,由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 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 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 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 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 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 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 的方案;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拟订两个以 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

24、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 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 工作。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 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向决 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 公众参与第十五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 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 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市场

25、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 承办部门应当与利益相关方、相关人民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以及群 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布事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 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

26、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承办部门应当对公 众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围绕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线上、 线下方式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 策相关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 项,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专家 访谈等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承办部门应针对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征求 意见的书面汇总材料。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众或者相 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征求 意见稿及说明

27、送达参会代表。承办部门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座谈会。座谈会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承办部门应明确座 谈会记录人员,并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主持人介绍参会代表;(二)承办部门对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三)参会代表座谈、讨论;(四)主持人结束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座谈会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会:(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二)决策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三)决策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

28、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 在召开听证会3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 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 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 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 人。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 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进行旁听。旁 听人员的具体数量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 确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

29、)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三)听证参加人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 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四)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 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 由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对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 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 民意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

30、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 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收集的社会各方面意见 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提出 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较为集中的意见,可以采取在政务网 站统一公开的方式反馈。第二节 专家论证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等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决策事项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四)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五)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专家论证由承办部门按照以下步骤开展:(一)确定论证事项;(二)选定论证专家;(三)向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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