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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领用合约(2022版)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用 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 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含 辖内所有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 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 签订合约如下:第一条申领1 .丰收信用卡大额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是发卡机 构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对其在发卡机构指定分期付款合作单 位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价款分成若干期数(月)进 行分期偿还而发放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个人贷记卡。分期卡具 有放款和存款功能,不提供消费及取现功能,不支持普通分
2、期业务功能。分期卡使用大额分期专用账户并只能申请卡等级为金 卡的主卡,即一卡一账户。大额分期合作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车位、家庭 装修、教育旅游、家电数码、婚庆家居等。2 .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分期卡资料和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客户授权发卡机构查询、 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信息等处理活动的具体约定, 服务、机场贵宾服务等)。发卡机构可能根据前述信息通过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各类渠道向客户提供发卡机构 产品、服务等各类营销及业务信息,如客户不希望接收营销 类信息,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取消授权。7.发卡机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发卡机构 公告方式:手机
3、银行、微信银行、互联网网站()或发卡机 构网站、营业网点等。第八条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1 .本合约自发卡机构批准客户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 发卡机构正式为客户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2 .分期卡申请表、章程和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 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3 .本合约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根据国家政策要 求或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发卡机构有权对 本合约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 息还款等的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45日,通过网站、网点 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告,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 的合约,可按照规定
4、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 约束力。4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 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用卡指南 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客户在使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电子银 行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时,还需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5 .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6 .客户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址)、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客户同 意与本合约有关的各类通知及法律文书如以电子送达的方 式发出的,以发卡机构及司法机
5、关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成功时 间视为送达成功时间,如因客户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读取(接 受)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以快递的方式发 出的,在快递寄出之日(含)起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 人递送的方式发出的,则在交付后即视为送达,若借款人拒 绝接收的,送达人采用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即视 为送达;司法机关按上述通讯地址送达调解书、裁定书、判 决书等法律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 为送达,并由客户承担后果。客户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及各个司法阶段, 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 序。客户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承诺在通讯及 联系方式发生
6、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按 最近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 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九条声明L客户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 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发卡机构责任的条款。2 .发卡机构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关于发卡机 构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的要求对相关条 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以客户申请大额分期卡时签署的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 用卡个人综合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3 .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 担保方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 信用额度。4 .无论领卡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相关
7、申请资料均不退回 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5 .客户对分期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第二条使用1 .分期卡账户只有分期专用额度,不具有固定额度(即 普通透支额度)和临时额度。发卡机构核准客户领卡申请的 同时核定分期专用额度,该额度在卡片有效期内不可循环使 用。2 .分期卡账户分期专用额度只能用于发卡机构柜面放 款,不能用分期卡直接取现或消费。3 .客户领取分期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 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分期 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 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分期卡交易密码 (以下简称密码)。4
8、.分期卡由客户自主激活,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 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分期卡账户中收 取。5 .客户可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 点存入人民币现金。6客户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 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客 户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 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 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 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 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 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
9、下简 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 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基于客户签字形 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 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 置。客户应在有安全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的环境 中使用分期卡,并且妥善保管分期卡卡号、密码、移动设备 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因信用卡、密码、移 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 由客户自行承担。7 .客户因使用分期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 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
10、客户承担透支 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 款。8 .客户若发生分期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 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 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 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 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 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 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 绝;遗失或被窃分期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分期卡产 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但发卡 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 理补换卡手续。9 .分期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 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10 .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出售或转借 卡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洗钱、诈骗、 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上述违反 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 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 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4)将信用 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发卡机构有权不经 通知
12、、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 户进行警告;(2)中止客户使用分期卡;(3)自行收回或授 权所属机构没收分期卡;(4)将客户分期卡列入止付名单。 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 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 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第三条对账1 .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 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 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 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2 .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
13、起前12个 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 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 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 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 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 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 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 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 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分期卡交 易,客户应承担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 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
14、时, 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 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四条计息、费用及还款1 .发卡机构根据不同的分期产品制定、调整及公示手续 费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若有变更,客户可从发卡机构提供 的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2 .客户的分期交易(包括手续费、每期分期分摊资金等) 计入分期卡账单中,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 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 日,客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 还款额。分期交易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3 .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 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
15、)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 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 行记账日持续计息。4 .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上期应还款 额的,还应对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支付违 约金。5 ,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永久免息。6 .分期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 利率(单利)为18.2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等客观因素的 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若发卡 机构对客户分期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变动,将以网站公告、官 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 方式(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业
16、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 式)通知客户。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账单日,在次日起息, 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透支利息等欠款。7 .对于分期卡内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8 .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 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 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 (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 顺序进行冲还。9 .若客户选择以其名下在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 结算账户(包括丰收借记卡或存折)自动转账还款,则客户 授权发卡机构在到期还款日日终后从该个人结算账户中扣 款偿还分期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
17、额。客户应确保还款 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分期卡欠款,如该还款账户在扣 款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其余未 还部分不再另行补扣,客户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分期 卡。如由于还款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 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及逾期信用记录等不利后 果均由客户承担。10 .客户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 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 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 同,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未全额偿还分期 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 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
18、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 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客户分期卡账户,客户应按当 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第五条欠款催收及抵欠1 .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本人及担 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的联系人等要求 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发卡机构有权将必要 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及其 他代偿意愿人。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赛、委托费、律师费等。2 .客户授权同意发卡机构止付、扣划其在发卡机构开 立的任何账户以清偿到期欠款,
19、或处置发卡机构保管或持 有的客户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发卡机构对客户负有 的债务进行抵销等权利,以清偿其分期卡欠款。发卡机构在 行使以上权利前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 的分期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扣款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 间接汇率折算。第六条有效期L分期卡卡片的有效期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有效期为准, 到期不续卡,卡片自动失效,但客户使用分期卡所发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卡片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3 .客户有权办理分期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客户 应一次性偿还其分期卡所有账款。同时客户仍须承担该卡在 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第七条其他1 .客户提供的个人资
20、信资料及客户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未收到客户 变更信息的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因客户提供资料失 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 担。2 .客户同意将发卡机构与客户的通话或视频(通过客户 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或录像,并且客户同意将上述电 话录音或录像用于发卡机构合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 在针对客户或相关的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3 .因供电、通讯故障等发卡机构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 原因导致客户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 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 .如果大额分期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非因发卡机构过错,客户不应 要求发卡机构对此负任何责任。5 .客户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客 户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 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6 .为了给客户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 机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增值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