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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张丽娟律 师2023/06/11 17:10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 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 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5-13)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 法
2、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8日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五月H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办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 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成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 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
3、案件,必要时可由公 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 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 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侦查机关对于可以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 件、电子协议、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 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
4、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 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 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献格式等,并由提取、复 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署名或者盖 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 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 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可以证明提取、 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 录像。(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印)八月三十一日达成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
5、,参赌人数累计达成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 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弓I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为重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别人实行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 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 实行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 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
6、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 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 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行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 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行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 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 品、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
7、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 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 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 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合只收取正常的场合和服务费 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X2023-6-25)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开I法第三百零 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备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 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 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3、最高人民
8、法院研究室关于设 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 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 1 9 9 04 5号关于设立圈套诱骗别 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 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 处。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川法研 1 9 9 04 5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一些地方不断出现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从中获 取钱财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都是多人
9、结伙在公共汽车、火 车等公共场合公开进行的,常见的是猜红、蓝铅笔,以猜中 者赢,猜不中为输诱骗别人参赌,由于设赌人在红、蓝铅笔 上做手脚,设机关,以致猜红变蓝,猜蓝变红,参赌者有输 无赢,设赌者包赢不输。设赌者为骗取参赌者的信任,还常 以同伙参赌“赢钱”为诱饵,诱使别人就范。对这种案件如 何定罪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赌博活动中常有设立圈套弄虚作假 的情况,带有欺骗性,但其客观行为是实行的赌博行为,设 赌人和参赌人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应以赌博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从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已不同于一般的赌博,更符合诈骗罪的特性,设 赌只是一种诈骗的手
10、段其实质仍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 人信认为真。采用弄虚作假进行欺诈,应定诈骗罪,而不能定赌博罪。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 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备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 机网络实行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 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又向索还钱 财的被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 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1、对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被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问题的批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当参赌者规定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 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行为人设立圈套诱骗别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规定 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 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 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 罚。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5、
12、关于办理网络赌博 犯罪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办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 犯罪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
13、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应别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提成的。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成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成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成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应别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提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A)
1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 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 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 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 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 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 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 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 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 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 数量或者数额达成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
15、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 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的确不知道的除外:(-)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行上 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 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 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 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假如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 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
16、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 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假如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 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 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 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 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受、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 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假 如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 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立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 赌博网站的代理。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 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涉及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 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行 网络赌博行为地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助于查清犯罪事 实、有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