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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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市农 业农村局长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掌握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 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好2022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 全例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要求,2022年我县主要开展种植 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风险监测,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结 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监测范围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均在全县范围内抽检,其中农业 农村部、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3年来通报风险较高的

2、品种抽样全 覆盖。重点对全县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基地、已通过“三品一标” 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 进行抽检。二、监测安排全年按季度开展监测,第一季度按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 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种植业产品监测由县农检中心和各镇办农 监站按任务分解实施,畜禽产品监测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按照 市动监所相关要求实施,水产品监测由县渔政站按照市水产试验站相 关要求实施。稻谷产品专项监测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农检中心组织 实施。县农检中心、各镇办监管站要根据当地主要农产品种植、上市 情况,合理安

3、排具体的抽样时间及抽样品种;原则上每月至少1次, 农产品施药高峰期、农产品上市高峰期和节假日前后可适当增加抽检 频次。三、监测任务和品种2022年我县种植业定量监测数量180个,其中省考指标监测数 量30个,市考指标监测数量150个。省考指标监测由县农检中心送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完成;市级监测抽检由县农检中心通过 “双认证”的农检实验室完成。畜禽产品监测任务由县畜牧兽医技术 推广中心按照市动监所安排实施。水产品监测任务由县渔政站按照市 水产试验站安排实施。全县例行检测(速测)种植业样品1200个(任 务分解详见附件1)、畜禽产品由市动监所安排。农业投入品监测由省 相关机构另行安排。(一

4、)种植业产品1 .蔬菜和食用菌。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 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蕤菜、菜墓(心)、 叶用其苣、芹菜、菠菜、芜荽、长虹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 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韭 菜、葱、蒜等产品。食用菌监测品种包括香菇、平菇、双抱蘑菇、金 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草菇,均为鲜品。2 .水果。应是当季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包括苹果、狒猴桃、草莓、樱桃、葡萄、西瓜、桃子、李子、梨、枣等特色产品。3 .茶叶。应是省内包装规范、标识明确、可追溯产地的产品。(二)畜禽产品。包括猪肉、猪肝、牛肉、羊肉

5、、禽肉、禽蛋。(三)水产品。监测品种包括草鱼、鲤鱼、鲫鱼、鲤鱼、端鱼、对 虾、加州妒鱼、乌鳍、罗非鱼、大黄鱼、鳏类(含大菱鳏或牙鳏)、鳏 鱼、螃蟹、鳗鲫等产品。(四)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肥料、饲料产品。四、监测要求(一)抽样环节监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 暂养池、运输车、超市、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市场(门店)。(二)抽样比例1 .种植业产品。生产和市场环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8:2。生产 环节抽样时,“二品一标”认证基地抽检数量不低于总量的30%。2 .畜禽产品。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的抽 样比例原则上为5:2:1:2。3 .水产品。养殖场

6、、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超市、暂养池(或运输车)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4:2:1O4 .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经营市场、农资门店和种(养)殖场的 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2:3:2。(三)抽样方式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照当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产 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名单,随机选取抽样,确保产品来源的真实性 和可追溯性。抽样单位必须到现场抽样,不得以送样形式代替抽样。 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应尽量抽取当地生产的样品,能反映当地农 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抽取样品应有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对来 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其中,抽取市场环节样 品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

7、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 并登记完整的抽样信息。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抽样方法。种植业产品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 (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畜禽产 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 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 行,农业投入品按各专业现行标准要求执行。2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件2、3、4、5O六、判定依据和原则(一)种植业产品按GB2763-2019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 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

8、;有一项指标不 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二)畜禽产品1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 猪肉、牛肉、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 11 gkg。2 .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3 .氟唾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 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4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 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碉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 量限判定。5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

9、食 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6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碉霉素和氟苯 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 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三)水产品.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s0.3ug/kg。1 .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 量 si. 0 口 g/kgo.硝基吠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0Z和 AHD 各为 S1.0ug/kg。2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 (S2. Oug/kg) o.酰氨醇类药物判定以甲飒霉素W50 u g

10、/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量WlOOOngkg。3 .氟瞳诺酮类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ug/kg。4 .磺胺类判定以磺胺喀咤等12种的总量100 口 g/kgo(四)农业投入品。按各专业现行标准判定。七、结果报送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快 速报信息。1 .要求上报的检测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可靠。2 .各镇办应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7日前及时将当月监测结果的 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3 .在检测过程中,经复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农产品,按有关要求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县农检中心检测科。八、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主要

11、包括: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监测环节、监测种 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当地监测产品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监测结果分析。其中监测结果分析包括农产品生产环节监测情况、各 监测环节结果比较、不同药物残留检出率结果比较、监测发现的突出 问题、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建议等七个方面。九、有关事项(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7号)、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 定(农办渔(2009) 18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二)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开展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监测情况,报送监测

12、结果,处置不合格问题产品。(三)水产品快速检测过程中,尽可能选用已公开发布的行业标准 (规范)或地方标准,对于快检中发现的疑似样品、阳性样品、结果临 界样品或抽样过程中发现的有风险隐患的样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 构开展定性确证。(四)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做好信息统计及数据汇总工作,做好 样品信息溯源。有关监测抽样表格、检测结果登记表,请认真填写, 并做好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归档保存备查。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息发布制度中有关信息的上报和发布程序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引用、公布、散布监测结果。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及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增强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

13、意识,坚决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深 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认真 落实县级监测方案各项内容,持续强化属地监测预警和监督抽查,围 绕区域产业发展制定监测计划,完成监测任务。(二)密切协作配合。各镇办及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要尽快明确 监测任务,及时与上级业务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全程 抽样工作。积极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建立常态化通报 会商和案件移交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三)做好信息反馈。各镇办、县农检中心、畜牧兽医中心、渔 政站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科学制定监测工 作实施方案,确保监测质量和实效性,及时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确保省市考核指标顺利完成。对于不合格样品,应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并将检测报告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对违反抽检工作、 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坚持问题导 向,加大例行监测频次和范围,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力度,杜绝不合格 农产品上市销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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