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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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智能网联5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 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开展,规范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 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 97号),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本细那么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

2、围内等用于社 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细那么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 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 行活动。本细那么所称测试区(场),国旨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 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第三条按照鼓励创新,安全可控,逐步推进”的原那么,优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开展 环境,鼓励本省智能网联汽车从测试阶段向示范应用推进,为过渡到商业运营打好基础。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

3、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三部门)建立联 合工作机制,采用部门会签、联合行文等形式,确认和协调本细那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四)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 域、时间、工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 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 险。第二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三部门确认的示范 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

4、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 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 行驶车号牌。第二十一条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 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通过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确认。第二十二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 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应向省级第三方机构提 交变更说明

5、及相应材料,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确认。第六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二十三条三部门在省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假设干典型路段、区 域,向社会公布后,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10 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本地具有管辖权的道路,经向社会公布并报三部门备案后,用于智能网 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省级第三方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 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工程及安全考前须知等。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

6、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 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 口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 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工程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 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 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 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第二十六条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 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

7、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 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 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核载人数和荷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 物。第二十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 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1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及示范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 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路段或示范应用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 模式行驶。道路测试、示范应

8、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 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省级第三方机构提供 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确认。第二十八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3个月向省级第三方机构提交阶段性报告, 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第二十九条省级第三方机构于每年6月、12月向三部门报送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示范应用情况,由三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第三十条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三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测试

9、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原申请(包括申请变更)车辆不符的;(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被撤销的;(三)三部门或省级第三方机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分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三部门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 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第七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10、12第三十一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 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 警同时上报省级第三方机构,省级第三方机构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

11、上报三 部门。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 况上报三部门,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三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第三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 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判决书(如有)等相关材料提交 省级第三方机构,省级第三方机构上报三部门,三部门在收到分析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细那么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 装置,并

12、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 (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 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13 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 汽车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 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 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 驶彳王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彳王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 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

13、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 彳壬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本细那么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 , ODC )是驾驶自动化系 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 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 ODD )是驾驶自 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 状态;2 )交通基础设施;3 )临时性道路变更;4 )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 )自然环境;6 ) 网联通信、数字地图

14、支持等条件。第三十六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工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2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14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 工程15序号检测工程1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2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3行人及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4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 切出及静止等状态)5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6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除检测以上通用工程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7自动紧急

15、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8车辆定位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工程,如C-V2X联网通信等。16附件2附件2202X年第XXX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 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 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反面)的内容, 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 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章)(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签17(反面)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道路测试主体道路测试车辆(须依次列出

16、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道路测试 驾驶人(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道路测试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测试路段或 区域(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转场路段(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道路测试工程(须依次列出)-18 -附件3202X年第XXX号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 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反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 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有关要求,并为

17、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签章)年 月 日19第五条三部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重大事项进 行评估论证,提供决策参考。第六条三部门授权条件成熟的社会机构作为省级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以 下简称省级第三方机构),协助三部门开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过程 监管、数据采集、情况评估总结等工作。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当相应 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

18、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气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 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当相应 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19、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反面)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示范应用 主体示范应用 车辆(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示范应用驾 驶人(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转场路段(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示范应用 工程(须依次列出)20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解读近日,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

20、2) 3乃号,以下简 称细那么)。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我省智能网联汽车开展,就细那么相关内容解 读如下:一、有关背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气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 合,汽车的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业开展的主流和趋势。世界各主要汽车大国 也纷纷加强战略谋划、强化政策支持,主要的跨国车企也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产业布局。 我国2020年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展规划(2021-2035 ),在总体思路中明确提 出要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开展方向。我省智能网联汽车新动能培育已具雏形,目前 已建成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长沙)测试区、湖南(长沙)国家级车联网先

21、导区,长沙成为国 内首批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开展试点城市。我省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 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为贯彻落实部委文 件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开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门启动了湖 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的修订工作。二、出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 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三、制订目的21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抢抓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 能化变革机遇发挥我省在

22、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匕瞅优势加快推动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四、主要内容细那么共分总那么、管理机构及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道路测试申请及 审核、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那么八大部 分。(-)总那么。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 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我省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能职责以及协同工作 机制。(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主要提出了申请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以 及驾驶人、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四)道路测试申清及审核。要求测试主体

23、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 (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 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基本情况、运行条件说明等相关材料,并可 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其他 省、市转入我省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 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五)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 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 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

24、载货说明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 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22(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 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 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 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七)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 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 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

25、部委。(八)附那么。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23(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 关业务能力;(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 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 力;(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

26、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 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

27、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 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熟悉和掌握自动驾驶测试体系、测试车辆结构、 自动驾驶操作方法等相关知识,具备随时接管测试车辆、处理危急情形等应急处置方面的能 力;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学习和训练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训练时间不低于40小 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 车,包含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等,应符合以下条件:(-)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

28、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工程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 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工程,需提供其未降彳氐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 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 式;(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以下第1至4项信息, 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以下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 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29、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一条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 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测试区域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 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其中:(-)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

30、检 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工程(见附件1 )及其设计运行范 围所涉及的工程;(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 独立法人单位;(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工程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 责,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 经省级第三方机构资料初审并测试合格后报三部门进行确认启我声明包括道路测试主体、 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工程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31、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省级第三方机构。(-)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 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 系说明;(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 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 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 进口机

32、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 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彳氐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又由昔施证明;(A )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 明材料;(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 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十)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 间、测试工程、测试评价

33、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彳氐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彳石呆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十二)申请在高速公路路段开展道路测试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省级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完成充分的测试验证工作交得国家或省市认可 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2 .已在省级第三方机构指定的道路上完成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240 小时或1000公里;3 .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高速公路路段测试方案,包括测试目的、测试路线、测试 时间、测试工程、测试规程、测试应急预案等;4 .高速公路测

34、试的保障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等;5 .购买每车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一千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 试事故赔偿保函;6 .测试驾驶人除满足本细那么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外,还需完成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模 拟或高速公路场景测试实车操作训练;第十三条首次申请高速公路路段测试的相同配置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10辆,测试累 计里程5万公里后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可向省级第三方机构提出增加测 试车辆申请,由三部门根据测试路段实际承载能力确认。第十四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的证明(包括三部门确认的道 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

35、交通管理部 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五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 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临 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的,应当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 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第十六条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 或已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的车辆需要在我省开展道路测试的,道路 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再次提交至省级第

36、三方机构。其中:(-)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 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 的相关材料。(二)对已获得其他省、市核发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牌号的,如需在我省开展相同或类 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除原省、市发放的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 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 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工程测试的,还应取得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工程检验报告。相关材料 由省级

37、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提交三部门确认。(三)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在异地车辆申请我省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工程测 试的,不应重复进行相同工程的测试。第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测 试车辆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应向省级第三 方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经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工程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 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

38、方检测机构 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第十八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 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 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当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 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第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 由省级第三方机构初审后报三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 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工程等信息。其中, 示范应用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 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省级第三方机构。(-)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 料;(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又措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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