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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的规范化管 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XX省信 息化促进条例XX省公共数据条例XX市本级政府投资 信息化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此方法。第二条 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的申报审批、建设 管理、验收评价程序等内容和要求,按照本方法规定执行。适 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 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含土建工程中的信息化工程)以 及向社会购买的信息化服务。涉密的信息化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
2、“工程”), 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 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续建、 升级改造、购买服务或运行维护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 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等终端购买、工程监理、工程评测、 工程验收、工程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那么由县大数据开展中心 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方法中所涉及各环节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 由工程业主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2年
3、5月1日起施行。络系统、视频监控、感知设备、自动控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 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 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括数据中心、数据 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 业务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电子商 务等相关系统。(四)其他需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按照工程投资额度分为较 小工程、一般工程、较大工程。(一)较小工程:指投资预算额度低于30万元的工程。(二)一般工程:指投资预算额度30万(含)至200万 元的工程。(三)较大工程:
4、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200万(含)元的 工程。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县已有的 信息化基础,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那么,坚持“系统融合、业务 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第六条 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工程统筹 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开展规划、指导、协调以及技 术审查工作。改革、财政、网信、发改、公安、保密、审计、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机关事务保障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信息化开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大数据开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政府信息化建设开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并 报送至XX
5、市大数据开展管理局。第八条 各部门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规划应符合县 政府信息化开展规划,并报送至县大数据开展中心。第九条 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除另有 规定外,应当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第十条 工程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 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第二章 工程申报、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前要先行与“全省数 字化改革工程库”进行比对,但凡省、市统建和推出试点(示范)的工程,不得再重复建设,工程报批前原那么上需书面征求 上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改革和一体推 进数字XX建设
6、,符合省、市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 工程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 分利用己建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 整合归并同类工程。(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 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十二条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工程业主单位应在每年9 月底前,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进行申 报,由县大数据开展中心进行梳理汇总,会同县发改局、县财 政局、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等部门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 息化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三条工程业主单位应严格
7、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 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工程,将暂缓安排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二)无明确文件依据拒绝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或不符 合数据共享要求的。(三)列入年度计划工程,无正当理由致使工程进度严重 滞后一年以上的。(四)列入年度计划工程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 目验收的。(五)在工程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第十四条列入建设计划的工程须对工程建设必要性、可 行性、合理性以及业务需求、建设内容等方面进行前期咨询设 计,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鼓励业务相关单位联合编制跨 系统、跨部门的工程建设方案
8、。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得少于6年,工程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第十六条对工程建设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主要对工程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审查相关规定如下:(一)对于较小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自行评审,并报县 大数据开展中心备案审查。(二)对于一般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后,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备案审查。(三)对于较大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及 相关单位,并邀请专家召开评审会,就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 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后, 报送至县大数据开展
9、中心备案审查。(四)评审专家从市县大数据管理机构共建的信息化工程 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五)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是办理资金 审批等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在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备案的工程不 得进入招投标程序。第十七条国家、省、市有明确文件要求的信息化工程, 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 革协调中心及相关单位联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 较大工程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没有确定监理 单位的较大工程原那么上不得施工。第十九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公布 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承 建。第二十条 工程业主单位
10、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 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县 大数据开展中心备案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 运行维护、工程监理、评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及地方规定各项标准,确保建成后的工程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 性。第二十二条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业主单位要做好工程 建设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工程管理档案,在每月25日 前向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报送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稳定试运行一个月后,可组织验收,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行专家验收制,验收
11、由业主组织。较 小工程、一般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竣 工验收。较大工程应当组织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县发改局、县 财政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小组 应有3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 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在三个 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 工程业主单位应在工程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至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县财政局。业 主单位自行保管工程竣
12、工文档。第五章工程绩效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 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第二十九条 工程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并将结 果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作为支持工程运维和 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工程单位的信息化工程随机进行 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 出资人享有工程成果(指按照工程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 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源代码、专利、专利申请权、非专利 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创造权及其他成果权等),并履
13、行版权登记职责。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方案中要表达运维需求,实施阶段 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工程运行和维护 管理实行工程单位负责制,工程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 同,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第三十二条 建成并投入正式运行的信息化工程,使用单 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那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及网络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