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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金山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江金山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镇江金山湖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 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镇江金山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笫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船舶应 当在划定的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五条 从事水上游览观光的船舶,未列入登记范围 的,应
2、当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须经相关部门进行技 术检验、检测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需要专人操纵船舶的,应当配备业经专门培训的适任人 员。第六条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停泊点上下 旅(游)客。第七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游)客;(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三)船员或相关工作人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等活动;(四)快速船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操作;(五)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六)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第八条 船舶应当控制航速,以避免浪损。第九条 在镇江金山湖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施 工作业、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可
3、能影响通航安 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 理机构批准。进行前款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 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笫十条在镇江金山湖水域进行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 水面垃圾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 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在船舶、浮动设施上的临水人员应当穿着救 生衣。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训练和和 演习制度,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水上安全相关规定和操作规 程。第十三条从事水上游览观光等活动的船舶所有人或 经营人,应当在划定水域边缘设置明显
4、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第十四条 码头、靠泊点、作业区的所有人、经营人应 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 船舶停靠秩序。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 区、安全作业区等,需要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的,应当 及时发布。第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同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 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水上 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必 要的强制措施。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拖离、强制打捞等措施时,所需 费用由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5、第十八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 据。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镇江金山湖水域内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 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执法。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相关船舶、浮动设施或其 人员不按规定消除或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 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镇江金山湖水域是指东起汝 山路至焦南坝路、南起长江路和禹山北路、西起新河西岸路 至航道路、北起引航道闸站桥至征润洲滩涂之间通航水域。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在三十五公里以上的船舶。第二十三条 镇江金山湖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镇 江市金山湖总体规划划定并对外公布。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4 日发布的镇江金山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