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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与立法依据对照表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加城市绿 量,提升绿化水平,保护绿化成果, 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 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 监督管理。立法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一条:为 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 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 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 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2、。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突出山城 风貌,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 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 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条:绿 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 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 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 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 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 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 价值)原则报批
3、后进行异地补建。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 用现有绿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的 原则,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 行异地补建。补建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后核定。补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 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 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 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补建。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结 合海绵城市与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 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 地、透水铺装等方式,实施
4、喷灌、滴 灌节水技术,选用节水抗旱植物。城市园林绿化优先利用再生水和 雨水,采用自来水浇灌的应当执行最 低水价。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 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 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 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 建设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 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 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拓展 绿化空间,逐步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 接贯通,推进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改善, 优化
5、人居环境。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 合本地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 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因 地制宜、因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 廊和生态防护林。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的设计应当 与地域文化相结合,符合生态要求, 体现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应当突出植物造 景,以乔木为主,多选用经济实用的 乡土适生树种,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 配比,提高市(县)树、市(县)花 种植比例,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 品种,兼顾植物多样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 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 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 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 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
6、主,选用 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 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 技术新成果,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优 化树种结构和配置,选育引进适应本 地区自然条件、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品 种,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生物侵 入。第十七条鼓励开展屋顶绿化与 立体绿化,对实施屋顶绿化与立体绿 化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关规范要求 计入一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 造为林荫停车场。单位、小区内的林 荫停车场可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计入一 定比例的绿地面积。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7、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 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 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 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 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 造为林荫停车场。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 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 长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第十八条 城市临街新建的单 位、小区不得建设实体围墙。原有城 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 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 体。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 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 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 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九条城市绿地养护
8、管理责 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 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由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负责;(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居 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 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 者个人负责;(三)公路、铁路等用地或保护 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 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五)社区小街巷、社区公园绿 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确
9、定其养护管理单位。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 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 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 养护管理单位。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并 按照下列区域划分责任:(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县 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 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 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五)水库、湖泊周围和河 流灌渠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以及水 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
10、,由水利主管部 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矿山修复 绿化,由相应的勘查、开发或者利用 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政 策性关停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七)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用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 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前款规定的各类区域绿化,由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城 市绿 地分类 标准 (CJJ/T85-2017)对城市绿地的分类。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专 业绿化管护范围之外的绿化进行监督 管理,发现毁绿占绿行为及时告知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处理。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责
11、任人应当按照省、市城市园林绿化 养护技术规范,开展绿化养护管理工 作。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执法队伍建 设,依法查处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 绿化设施等行为。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第四 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 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 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 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四十六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 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 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 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
12、时制止并查 处。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园林 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健全园林绿 化企业业绩评价机制,建立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 序。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 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 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 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第二十四条沿街单位、商户应 当爱护门前绿化成果和设施,有权投 诉和举报毁绿占绿等行为,并配合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八条:
13、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 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 为。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 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 因确需修剪的,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绿 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自行 修剪,或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 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委托 方承担。因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 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修剪, 并及时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 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 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致使树 木危及
14、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 全使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采 取扶正或者砍伐等应急措施,并及时 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 管理单位报告。第二十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用地 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在土地收储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 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 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 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 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需要临时
15、占用城市 绿化用地的,应当由城市行政审批部 门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后审核批准,由绿地养护管理单位 监督实施。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 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单位 应当清场退地并恢复绿地原状。临时 占用绿地内原有树木的移植、绿地占 用后的恢复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 位进行施工建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 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16、。因城市 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 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 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 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 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 的行为:(一)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 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三)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 损伤树木花草;(四)
17、损毁绿化设施;(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 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 承重;(六)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 埋;(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 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为。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 砂、采土;(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 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 损伤树木花草;(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A)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河北省
1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 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 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 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 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 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 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 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 源、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林
19、 业、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 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 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的;(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 容的
20、;(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绿化相关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 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 容的;(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三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
21、 法规予以处罚。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 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 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山体保护红线范 围内进行开发建设,致使林木受到毁 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绿化单位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
22、由违法者承担。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支付。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 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 设面
23、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 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 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 投资额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 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 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 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的
24、,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 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 埋、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 畜、损毁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因损害绿化行为,造成树 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 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 偿损失,并处罚款:(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 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 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25、元以下的 罚款;(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 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 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H 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指就近等 值,就近是指在原项目附近补建欠缺 绿地,等值是指原欠缺绿地建设费用 加该项目土地价值。结合本市实际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涉及的绿化 植物价
26、值、绿地价值、树木基准价值、 投资额等额度确定,应当由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三十六条 张家口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按照本条例执行,张家口市察 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参照本条例执 行。结合本市实际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结合本市实际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 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 资比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 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27、和 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 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在 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 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 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 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第六条 市、县城乡规化行政主 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 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 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 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应 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 内完成城市绿地系
28、统规划编制或修 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 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 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 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 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 市绿化用地面积。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 民政
29、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表4.4. 1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 市建设用地10%15%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第四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第 一条考核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制(修)订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标 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威媒体和门 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 的各
30、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第五项“城 市绿线管理”考核要求:严格实施城 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 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GB/T51163-2016)要求划定绿线, 并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 公布四至边界,严禁侵占。第八条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 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 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 社会公布。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 规划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 市绿地面
31、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 补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共同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确定绿化用 地,补足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 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限期改正。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 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二、三款:城市绿线不 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 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
32、规划城市 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 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 补足。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 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 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限期改正。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按年度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 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城 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 久性绿地:(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河(湖)堤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 长树龄的成片林地;(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区域内应当
33、设置显著 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 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 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 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规划 区内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禁止 侵占、破坏山体。对已经造成山体裸岩的,应当按 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相关部门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国务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 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 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
34、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 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 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 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一条旧城改造时,市、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面积的公园 绿化用地,集中公园用地面积不得低 于整体改造区域的百分之十。旧城区改造中,腾出的一公顷以 下土地,应当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确需用于其他建设的,应当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结合本市实际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 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绿地率及 绿化规范标准编制绿化规划设计方 案,并按照方案施工建设,附属绿化 工程验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报 行政审批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批和竣 工验收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参与审查。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 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进行附 属绿化工程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 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 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 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结合本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