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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公司章程劳务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公司名称:劳务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市 县O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6、依法宣告破产。第三十七条公司
2、依第三十六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第三十六条4、6项 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 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3、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第四十一条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年一月一日附:劳务公司注意事项1、要规范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要规范地与用工单 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作之 间的劳务派遣行为是
4、否存在的先决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协议在签 订上是否规范决定着劳务派遣行为是否正常的条件,也是作为劳务派遣 行为和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劳务派遣协议如何签订才算是规范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 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5、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的规 定是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以上必备 条件下还可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务派遣的前提是被派遣的劳务人员 必须是
6、劳务公司招聘的劳动人员,因此劳务公司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务人 员签有劳动合同劳或者务派遣合同。2、劳务公司与劳务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劳务工必 须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行为,劳务公司与被派遣 的劳务人员是否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又成为该劳务派 遣行为是否存在的必要条件。劳务公司要派遣劳务人员首先应该对派遣的劳动力资 产具有拥有权,所以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相互的关系,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 同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为本单位职工 而签订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向劳动者明确表示了被聘用的劳动 者将以为本单位职工名义,向其他
7、单位作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合同,在法 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作用上有所不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劳务派遣合同除了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的条款外,还应当 向派遣人员明确派遣的期限、派遣单位等必要性条款。3、督促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劳动和出勤考核、在劳务公司向 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以后,劳务公司还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 人员的.工作和出勤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和考勤。这也是用工单位和劳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必须 的,为了防止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劳务公司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业绩考核和 出勤考核。4、对劳务派遣
8、人员的工资发放问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照劳 动力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发放, 理由很简单,派遣人员并不是用工单位的实际职工,而是劳务工公司的 职工或派出人员,因此,劳务人员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 司在发放派出人员工资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 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劳务人员的实际出勤记录发放工资,并据此缴纳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 务。在向用工单位计算劳务费用时,劳务公司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 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用,而不是按照与派遣者 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标准收取费用,
9、并按规定 开具劳务费发票,劳务公司在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用时一般应该通过 银行结算。用工单位凭劳务公司开出的发票与劳务派遣协议规定 的劳务费用标准和对无误后,作为劳务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那么,劳务公司可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代其向劳务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如 果劳务公司确实需要委托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 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明确代发工资数量、代发工资要求等,并及时 将代发的工资单收回,以核算劳务公司的职工应付工资,避免引起虚开 发票的嫌疑。5、认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劳务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的相关
10、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即劳务 派遣行为,其应税营业额为: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 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在实际申报时应当填写以下表式:(1)从用工单位收取的价款明细表;(2)劳务公司营业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3)劳务公司营业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汇总表。并附送相关合同、发票 等凭据。如果,劳务公司属于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则不得扣除相关的费 用和价款,应当根据实际收取的劳务费用,作为营业额收入核定利润率 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万元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O第
11、三章 第八条住所:o 2 住所:o股东股东的名称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出资额为一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一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 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
12、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 同意转让;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13、,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4、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一 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 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15、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6、;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 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第六章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 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
17、议;2、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二条事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8、5、列席股东会议。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L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六条告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 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束15日内, 应将财务会计报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
19、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 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 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除 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四条动合 同。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1、营业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