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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根据 省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 2020) 1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 设与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提升我市科技创业创业平台 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构建良好创新 创业生态,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德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 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
2、投资金、创新创业人 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 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 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 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 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 格。第十九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众 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取消其相应资格, 并
3、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 理支出财政资金。第二十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 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 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 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自动 纳入信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管理范围,并应自觉接 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资助与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和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不得用于
4、与科技创 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1 .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支出;2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 和绩效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二十四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 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 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五条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 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 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 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接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5、、监督、评估等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檐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 负责解释。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部署建设的 重要创新创业平台,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 一议”的方式予以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市级科技创 新创业平台载体的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有 效期两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 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 创业场地、共享设施
6、、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 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 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 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 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 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 孵化服务。星创天地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 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 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 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 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第二章建设运营及服务管理原则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7、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的具体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组织市级平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对运行成效显著的择优 推荐为省级平台。第五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平台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工 作。具体职责如下: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 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2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辅导、路演、交流、资 源对接等服务活动;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等科研设施,推动 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4 .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为 参赛团队和企业提供辅导和服务。5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对在孵
8、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专项培训和 服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一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具备的基本 条件:1 .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 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 据齐全。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 场地)占70%以上。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5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 使用案例。4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 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
9、小企业库备案的企 业占在孵企业30%以上。5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6 .孵化器拥有5人以上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 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 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 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 不低于10%o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 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 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 医药、现代农业、
10、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 月。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1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节众创空间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 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2 .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 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 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3 .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5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
11、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 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o属 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三年以上租赁期限。4 .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6 .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 业的统计数据齐全。第十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 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 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2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
12、月。第三节星创天地第H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星创天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 机构,应当是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2 .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 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8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 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 .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 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 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 意创业空间、研
13、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 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4 .建有“互联网+ ”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 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 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 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 推进商业模式创新。5 .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4人以上具有相 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 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 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 的实际问题。6 .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 团队
14、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 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 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第四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创 业平台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 “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申报和认定程序1 .发布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 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申报通知,明确 具体申报要求。2 .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3 .形式审查。
15、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 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完成时限 为5个工作日。4 .实地考察。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核实 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评 审相结合开展。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完 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5 .专家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 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地考察结果,提出专家组评审 意见,评审结论为同意推荐、备选、不同意推荐。完成时限 为3个工作日。6 .行政决策。市科技主管部门业务科室结合全市创新创 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分 管局领导审核,提请局务会或局
16、党组会审定。完成时限为5 个工作日。7 .公示。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结 果,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8 .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认定 文件。完成时限为1个工作日。第五章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 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 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 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 格”。第十六条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 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 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 给运营机构。第十七条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 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 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