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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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199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依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 理条例的确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

2、称 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爱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爱护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爱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安排和水量安排、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管理和指导安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

3、)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下列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爱护和管理; (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三)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4、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除前款部门外的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需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水事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和供应证据。 其次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需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 第七条 第七条

5、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在本省范围内的综合规划和跨市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下同)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规划应

6、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 第八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安排、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听从防洪的总体支配,优先满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须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防止水资源污染和破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浇灌、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排调度运用,出现严峻旱情,应当听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支配。 在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需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重要依据,避开盲目扩大供水规模。在水源不足地区

7、,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项目。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统筹支配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实行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激励和支持依法科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需根据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8、合法权益,对原用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必需实行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 第三章 水资源爱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爱护工作,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水资源爱护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水资源量、质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水资源爱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干脆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需根据

9、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准向水库、运输河、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必需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单位在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弃置工业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污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在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

10、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峻超采区取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时,必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水资源的义

11、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干脆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解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章 用水管理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安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安排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的水长期供求安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安排和本地的实际状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调蓄迳流和水量安排、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安排和当年的水量状况制定。跨市、县的水量安排、调度方案,由上一级水

12、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的看法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对干脆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对城镇地下水取水审批和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亲密协作,加强管理,保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水的供求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节

13、约用水安排、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水措施。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必需实行安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综合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各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装置量水设施,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运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 水体严峻污染,有关单位须要水利工程供水冲污稀释或抽排处理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对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干脆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农业浇灌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

14、的征收,根据“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负责征收”的原则实施。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规划、爱护和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 水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嘉奖与惩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 (一)主动宣扬、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成果显著的; (二)爱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管理和维护水工程事迹突出

15、的; (三)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安排用水、节约用水成果显著的; (五)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有显著成果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实行封井、堵截取排水口、拆除取水设备等补救措施,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擅自取水或者未按规定取水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造成水土流失或者破坏、污染水资源的,可以并

16、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实行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和水资源监测设施的; (二)以暴力、威逼方式,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7、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进行的惩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需忠于职守,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其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

18、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发稿时间:2002-08-30 阅读次数:14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爱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

19、,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意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须要,保障人体健.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1989-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19.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分类号=51003 d322710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731 #实施时间=19981025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水及水利 #文号=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2-12-6 【失效时间】 【全文】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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