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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24号)【关键词】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抗诉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基本案情】马乐,男,1982年8月生。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 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 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 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 民币10.5亿余
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诉讼过程】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 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 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乐构成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未对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作出相关规定,马乐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同时考虑其具 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良好、罚金能全额缴纳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
3、处其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 人马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 马乐的行为不属于退赃,应当认定为司法机关追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 不当,应当依法改判。2014年8月2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情节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依法 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
4、节特别严重情形,马乐的行为属情 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 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理解法律规定错误,导致认定情节错误,适用缓刑 不当,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 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 万余元,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 一百
5、八十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 形不作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理 由如下:一、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引用第一款处罚的全部 规定。按照立法精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 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处罚,即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 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首先,援引的重要作用就是减少法条重复表述, 只需就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作出表述,法定刑全部援引即可;如果法定刑不是全部援引, 才需要对不同量刑档次作出明确表述,规定独立的罚则。刑法分则多个条
6、文都存在此种 情形,这是业已形成共识的立法技术问题。其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 的规定是入罪标准,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情节不严重”也入罪,而非量刑档次的限缩。 最后,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先例来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也存在相同的文字表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包含有情节 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 对援引法定刑立法例的一贯理解。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 法定刑亦应相当。内幕交易
7、、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都属于特定人 员利用未公开的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犯罪。 两罪的主要差别在于信息范围不同,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 同,均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公众投资者利益。刑法将两罪放在第一百八十 条中分款予以规定,亦是对两罪违法和责任程度相当的确认。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理解, 两罪的法定刑也应相当。三、马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规定了相同的追诉
8、标准,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前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也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遵循相同的标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显然属于情节 特别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其虽有自首情节, 但适用缓刑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无法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明显不当。四、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司法实践和维护
9、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司法机关对 该罪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是否有两个量刑档次长期存在分歧,亟需统一认识。 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对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同类从业人员犯罪的处罚 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加大打击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结果】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 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 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
10、定刑的理解及原审被告 人马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 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判因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理解错误,导 致降格认定了马乐的犯罪情节,进而对马乐判处缓刑确属不当,应予纠正。2015年12月n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刑事判决中对被告 人马乐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马乐的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 原审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 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要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援
11、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 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 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处罚,即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第一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指导意义】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决定了在性质相近、危害相当罪名的法 条规范上,基本采用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本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 刑理解的争议是刑法解释的理论问题。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应当以文义解释为起点,综 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要求,从整个刑法体系中把握立法目的,平衡法益保护。1 .从
12、法条文义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为 犯罪构成要件,表明该罪情节犯的属性,具有限定处罚范围的作用,以避免情节不严 重”的行为也入罪,而非量刑档次的限缩。本条款中情节严重”之后并未列明具体的 法定刑,不兼具量刑条款的性质,量刑条款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当理解为 对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即同时存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2 .从刑法体系的协调性考量,一方面,刑法中存在与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表述类 似的条款,印证了援引法定刑为全部援引。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严 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13、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本款包含有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另一方面,从刑法其他条文的反面例 证看,法定刑设置存在细微差别时即无法援引。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没有援引前款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而是单独明确 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因为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 个量刑档次,而第二款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并且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并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歧义,立法不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 而是对相关法定刑作出明确表述。3 .从设置利用未公
14、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目的分析,刑法将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罪一并放在第一百八十条中分款予以规定,就是由于两罪虽然信息范围不同, 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 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定量刑幅度,具体 量刑标准也应一致。如果只截取情节严重部分的法定刑进行援引,势必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
15、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 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