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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对 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能力达成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客观 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 径。加强对课程考试办法、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印制、考 场纪律以及监考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性、公正 性和合理性,是形成良好教风、学风、考风的根本及全面提 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定位,积极深化教 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 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努力实现考试方式多样化、考试内容综 合化以及成绩评定的多元化。
2、第二条提倡并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通 过改革使教学工作的重点真正落实到学生能力培养和自身 素质的提高上,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的基础上,增强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提高分析问题及解 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 才。第三条 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要以课程教学目标为根本 依据,结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科学设计课程考核的内容、 试有关信息的;(三)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 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照相机等,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 讯设备的;(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
3、料的;(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A)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 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 绩的;(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故意扰乱考场、考点、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 秩序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
4、责的;(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 生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 行为,均属严重作弊。第四十六条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的学生, 该课程考核无效并按零分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八章监考人员职责第四十七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只有教师、教辅 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具有监考资格(行政人员参 加监考不能影响正常工作),鼓励辅导员参与所带班级的监 考工作;助课的研究生(以办理正式助课手续为准)只能参 加所助课程的监考。监考一旦安排完毕,
5、不得擅自调换。如 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提前报主 考单位及教务处备查。第四十八条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牌(监考牌统一由教 务处制作),于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两名监考 签到后同时领取试卷并进入指定考场,履行监考职责。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将本人的姓名写在 黑板上,一名监考负责安排考生座位、检查学生证件、检查 考场清理情况,另一名监考检查试卷数量、宣读考场规则、 分发试卷(采用A、B卷的考场,试卷应按S型或N型发放)。第五十条监考人员要根据考场内考生人数及考场容量, 现场随机排定学生座位,在黑板上画出座位示意图,并要求 学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最大限度地拉开考生座
6、位的间隙,尽 量避免学生靠墙、靠窗就坐,以免增加监考难度。凡是学生 已自行排定座位就坐的,必须重新更换座位排定方式(如可 按行、按列、随机间隔或按照学号分组整体调换),防止学 生利用桌面、墙面作弊。第五十一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认真检查学生考 试证件(ID卡或其他带照片的有效证件),证件不全者不允 许参加考试。第五十二条监考人员发卷前要核查学生人数,要求学 生在XXXX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内签到。开考后 迟到10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10分钟 内入场的考生,为迟到,均需在XXXX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上进行记录。第五十三条监考人员须督促、检查考生清理考场,考 场座位周围不
7、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任何书籍、讲义、 笔记、复习资料、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 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后面或讲台附近指定位置。严禁学 生自备草稿纸。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场规则,强 调考场纪律,要求考生关闭通讯工具,同时关闭自己的通讯 工具。第五十五条监考人员于考试开始前5分钟发放试卷, 发卷前要认真检查试卷数量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主考教 师联系解决;提醒考生答题前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指定位 置正确填写自已的姓名、学号、班级。第五十六条两名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一名在考场前 部,面向考生,另一名在考场后部,环
8、视考场。监考期间不 得在考场内吸烟、闲聊、看书报、浏览网页、接听电话、收 发短信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第五十七条除因试卷印刷不清的必要说明外,监考人 员对考生提出的与试卷有关的其它问题不予回答,更不能提 不O第五十八条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有权 调整其座位,防止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如发现考生有违纪 或作弊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指明其违纪作弊行为,收回 其试卷,暂扣其违纪或作弊的物证,并将其姓名、学号及违 纪或作弊事实详细记入XXXX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由当 事人(违纪、作弊考生)、监考人员和主考签字确认后,令 其退场
9、。在课程考试结束时,将上述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第五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须由主考单位负责人报请教 务处主管领导批准。第六十条 外语听力考试或晚间考试如遇意外停电,监 考人员应稳定考生情绪,责令考生停止答题,控制考场秩序, 听候并遵从主考会同教务处查明停电预期时间后做出的处 理意见。第六十一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及10分钟 时,要提示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第六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应立即责令考生 停止答卷并在座位上等待收卷,一名监考人员负责收卷,并 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另一名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纪律,待试卷 清点无误后方允许考生离开。试卷和
10、草稿纸应按照主考的要 求整理、排序,填写完整的XXXX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与 试卷一并交主考,由主考教师将上述材料一同存档备查。第六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尊重并接受教务处及其他巡 查人员的指导。考试期间,学校考试巡查人员发现监考人员 擅自调换的、由无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监考不严的、 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置之不理的、考场清理不干净、考场纪 律混乱等违规行为的,将给予该监考人员通报批评一次,并 视具体情况参照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 处理。第六十四条在一学期内,同一监考教师、教辅人员被 学校累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含二次),将被认定为一般 教学事故;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合并认定为严重
11、教学事 故。同一行政人员、助课的研究生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将取 消其今后所有校内考试的监考资格。第九章成绩评定及试卷保管第六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采用五级九段制(A+、 A、B+、B、C+、C、D+、D、F)记入,D 以上(含 D)为合格, 取得该课程学分。五级九段制、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 下:百分制、五级制、绩点对应关系表百分制五级制对应绩点96-100A+4.590-95A4.085-89B+3.580-84B3.075-79C+2.570-74C2.065-69D+1.560-64D1.060以下F0第六十六条 必修课的成绩评定须包括平时成绩(含随 堂测试、项目、作业、讨论、考勤等)
12、、课内实验成绩以及 结课考试成绩。课程总成绩的构成应在开课前告知学生,并 在评分标准中予以说明。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给分依据要 与结课考试试卷一并存档备查。第六十七条 基础课的阅卷组织工作由基层教学单位负 责人负责;其他课程的阅卷组织工作由主考教师负责。第六十八条教师必须严肃认真地阅卷和评分,依据评 分标准标明应得分数。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采取统一评分标 准。统一命题的考试,须密封后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阅 卷,每位阅卷教师参与阅卷的分数不应超过30%阅卷教师应 按照“得分原则”在试卷上给分并签名。第六十九条试卷一律采用红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 不应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更正时,更正处附
13、阅卷 教师签名。第七十条 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开设的 各门课程的阅卷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对于正确的意见, 课程主考教师必须接受。第七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主考教师负责将考试 成绩上网提交,并及时打印一式两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 系主任签名,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校教务管理科、学生所在学 院教务科各一份。试卷暂留存基层教学单位备查。主考教师 在提交成绩后,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统 计参加考试人数、交卷人数、上报成绩学生数,以避免漏批 试卷、漏登、漏报成绩现象。第七十二条成绩查询期结束,主考教师负责将空白试 卷、评分标准各一份,随同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整理 好的考试
14、试卷送学院教务科统一保管,不再变动成绩。所有 试卷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后2年;毕业设计(论文)应至少保 留至学生毕业后3年。第十章成绩查询与更改第七十三条自成绩提交公布后的一周内(因教学计划 安排不在校的学生,从返校后开始上课的当天计时)为学生 对成绩质疑查询时间。学生须在此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任课 教师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查询申请,过期不再受理查询。第七十四条基层教学单位、任课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接 纳学生对成绩的质疑查询,并在查询申请结束后,组织有关 教师认真核查试卷成绩,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公布查询结 果。第七十五条对确有问题的,须填写成绩更改单(写清 原因、负责人),经各级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教师送
15、交校教 务管理科予以更改;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若需更改,也需履 行审批程序。第七十六条全部查询工作在成绩提交公布后10日内结 束(含休息日)。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二OXX年X月修订方式、方法以及所采用的手段,便于全面检测和评价学生的 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第二章考试方式第四条根据各门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的不同,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写论文、做大 作业、现场操作等多样化的考核方法。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 办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 经教
16、研室或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以及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第五条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课程的结课考试可以采 用开卷笔试或写论文等方式;毕业设计(论文)、超过三周 的课程设计应有答辩形式的考核。第六条 校内考试按照日常上课节次时间确定考试时间 段,笔试时间为95分钟。第三章考试组织第七条考试前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考试动员,充分发 挥导师、辅导员的作用,向学生强调学校的有关规定,教育 学生诚信做人,树立“以勤奋学习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 的良好考风。同时,充分发挥各班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 范带头作用,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考场纪律、维护集体荣誉。第八条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 中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
17、,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第九条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未经教 务系统注册的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缺课超过总 学时的三分之一、完成作业量未达到90%或实验报告不全者, 不能参加考试。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 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及教务处 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负责通知学生本人。第十条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原则上应安排在 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通识选修课的考试安排在最后一次 课随堂进行。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与教务处或所在学院教务 科联系,由教务处或所在学院教务科负责安排具体考试地点, 由主考单位负责安排监考人员。第十一条凡在考试周内进行的
18、考试,由教务处根据教 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主考单位。由主考单位负 责安排监考人员。考试时间一经排定,不再变动。学生在集 中考试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二条每个标准考场设监考2人。5个以上自然班的 课程考试,增设主考1人,副主考1人;每增加5个自然班, 增设副主考1人。主考、副主考、监考人员由主考单位负责 安排。10个及以上自然班的课程考试,可设1个考务组。第十三条 大型考试(同时参加考试的班级数超过10个) 由学生所在学院出任监考,监考单位至少于考试前3个工作 日,将本单位拟派出的监考人员名单报到主考单位。主考单 位将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完毕后,于考试前1个工作日将安排结果报教务处备查。
19、第十四条公共课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安排考试教 室、确定监考人数,其他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安排考试教室、确定监考人数。任何未经登记而擅自安排的 考试,学校不予承认。第十五条主考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包括出题、阅卷、 登录成绩及考务组织等工作;副主考重点负责考务组织及考 试期间考场纪律、考风监控等工作;考务组负责收、发、密 封试卷等考务工作,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等。第十六条大型考试时,主考单位可根据考场数量安排 总监考。由主考单位所在学院领导或教务科长担任总监考, 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第十七条在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监考人员 要及时处理,并在XXXX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20、上写明原因 及处理意见,当事人(违纪、作弊学生)、两位监考、主考 需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违纪、作弊情况应立即报教务处。 教务处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违纪、作弊通报。第十八条主考、副主考、巡考有权利对监考人员的监 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人员,学校将进行诫 勉谈话;对监考工作失职的监考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管理 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命题工作第十九条命题前,教师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标准试卷 纸和答题纸模板。试题一律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内容准确、 图文清晰、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题与题之间留有适当的答 题区域。第二十条命题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内容和范 围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点
21、、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 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强化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考查,合理分配不同题型的权重。在闭卷笔试考试中,应尽 量减少基础概念题和客观题的比例,而适当增加能考查学生 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综合分析类题型(如论述 题、综合题、辨析题等)比例。第二十一条结课考试卷面满分分数可根据当次卷面分 数占总成绩的实际比例确定,并按该分数出考题。第二十二条每套试卷题量应以95分钟的考试时间为标 准,题意应清晰明确、难易适当、文字简练,要能考核出学 生的能力、水平,力争使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合理。第二十三条凡已有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将 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向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
22、由基层教 学单位负责人安排非任课教师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 当的试题。第二十四条 凡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基层教学单位负 责人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命题。第二十五条理论教学的必修课考试,应命难度、题量 相当且重复率小于10%的A、B两套试题,由教务处或课程所 在学院随机指定其中一套作为结课考试用题,另一套试题留 作补考备用。第二十六条每套试题都应附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 准。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到校教务管理科,办 理试卷印刷手续。原则上,超过1000份以上的试卷应至少 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试卷印刷事宜。第二十七条原则上,除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外, 其他课程重修均应随下一年级的考试
23、一同进行。第二十八条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 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 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 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学校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 管理规定予以处分。第五章试卷印刷第二十九条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时间。第三十一条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 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第三十二条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 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印废的试 卷及试卷底稿须指定专人销毁
24、,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第六章考场规则第三十三条考生持ID卡或其他带照片的有效证件提前 5分钟进入考场,并自觉将证件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 检查;考试开始1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 考试资格;无证件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第三十四条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指定座位隔位入座, 并服从监考人员对座位的调整。闭卷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 外,其他任何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及其他电 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 算器、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须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在考试 时间内不能接触到的指定地点。考试开始后,如发现上述物 品仍放在课桌内、座位旁、身边衣物
25、内等,一律按违纪处理。第三十五条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印发,考生不准 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第三十六条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后,考生在答题前必须 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 班级等信息。对故意不写、错写或填写模糊信息的考生,按 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第三十七条考生领取试卷后,必须在开考45分钟后方 可交卷退场;提前交卷者按不及格记成绩且不允许参加补考。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XXXX 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并应有副主考或巡考人 员随行带出考场。第三十八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 外,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与
26、试卷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三十九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地 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凡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一律 向下放置,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第四十条考生在交卷时,不得漏交考卷或将考卷带出 考场,不得拖延时间。第四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 议论和喧哗。第七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考试时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 座位的;(-)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三)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 按规定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及其
27、他 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 计算器、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地点的;(四)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或将 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和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 信息的;(六)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以其他动 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 方便的;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 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或在考场禁 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九)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 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 号)等信息的;(二)在桌面、身体、衣物、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 试有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文具、衣物等物品夹带或藏匿与考